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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台市拟划定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

 xxjjsdt 2016-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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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广泛吸收社会各界对政府行政行为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扬民主,反映民意,集中民智,现将《关于划定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的通告》上网公布。请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的单位、个人,于2016年5月20日前通过电子邮箱、传真、信函等形式,将意见反馈至 市农委畜牧兽医科 

电子邮箱: 615186370@qq.com         

联系电话: 68961302、68961303         

联系人: 王宏民         


关于划定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的

通   告

 

为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改善我市生态环境,保护饮用水源水质,保障广大居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划定我市畜禽禁养区、畜禽限养区、畜禽适养区(以下简称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区域划分

(一)禁养区

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养殖畜禽的区域。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通榆河、泰东河沿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仙湖备用水源库等饮用水水源地。

2.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3.黄海海滨国家森林公园、西溪旅游文化景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其他风景名胜区。

4.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和市政府依法划定的需要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二)限养区

限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限制畜禽养殖数量,禁止新建畜禽规模养殖场的区域。

1.新长铁路、沈海高速、新204国道、228国道、344国道、352省道、610省道等主要交通干线两侧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2.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周围500米范围内的区域;动物诊疗场所周围200米范围内的区域。

3.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周围3000米范围内的区域。

(三)适养区

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符合相关规划的其他非基本农田保护区域为畜禽适养区。

二、分级管理规定

依法逐步关闭、搬迁或取缔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加强限养区和适养区的养殖污染治理,规范养殖行为,推进全市畜牧业区域布局调整,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

(一)禁养区管理规定

1.禁养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和改建畜禽养殖场。原有地处禁养区内的畜禽规模养殖场(生猪年出栏500头以上、肉禽年出栏2万羽以上、蛋禽常年存栏2000羽以上、奶牛常年存栏20头以上)应在2017年底前关闭或搬迁。逾期不搬迁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2. 禁养区内一般养殖场(指养殖数量达不到规模养殖场标准的畜禽养殖场)须进一步完善环保设施,落实环保措施,不得污染环境。对治理不达标、不具备治理达标条件或不按要求进行污染治理的畜禽养殖场,限期关闭或搬迁。

3.对农户庭院饲养(指利用宅前屋后零星圈养、基本用于自给的饲养方式),原则上只允许农户少量饲养、限于自给为主。

(二)限养区管理规定

1.限养区实行畜禽养殖存栏总量控制,严格控制畜禽养殖场规模,禁止新建畜禽养殖场。

2.限养区除允许完善提升养殖场动物防疫条件和粪污处理设施外,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圈舍。对限养区内现有的养殖场大力推行畜禽粪污综合治理技术,控减畜禽养殖规模,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

3.对废弃物排放未达到限期治理要求或无法完成限期治理的畜禽养殖场,限期搬迁或关闭。

4.对污染严重、治理不达标、不具备治理达标条件或不按要求进行污染治理的畜禽养殖场,须限期关闭。

5.对违反相关规定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处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适养区管理规定

1.在符合当地环境承载量的前提下,按照规模适度、种养结合、生态循环的原则,适养区内鼓励发展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优先发展生态型和资源综合利用型畜禽养殖场。

2.在适养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须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主体工程、粪污治理工程、消纳土地和防治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制度,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办理设施农用地等相关手续。凡畜禽养殖场主体工程、粪污治理工程、消纳土地和防治设施没有实现“三同时”的,不得开展养殖活动,并限期整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通过环保验收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使用;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不得任意向河流或其他环境直接排放畜禽粪便、污水等;否则,由环保部门依法查处。

3.适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户)要对畜禽养殖污染实施治理,承担环境保护责任。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废水须达标排放,严禁将达标排放的污水直接排入二类水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水体,须经过一定距离的消减后方能进入开放水体。

4.新建畜禽养殖场应遵循“综合利用优先、资源化、无害化、减量化”的原则,实施清洁养殖,采取清污分流、粪尿干湿分离和落实畜禽养殖场废渣、臭气、废水、畜禽尸体安全处置等措施,工艺标准按《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执行。

5.适养区内畜禽养殖场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功能区划分和污染物总量控制的要求,不得影响城镇总体规划实施。新建、改建、扩建的畜禽养殖场选址应避开禁养区区域边界。在禁养区附近建设的,应设在其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场界与禁养区区域边界最小距离不得小于500米。

6.对污染严重、治理不达标、不具备治理达标条件或不按要求进行污染治理的已建畜禽养殖场实行关停。

7.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实行排污申报工作,对达到技术规范和达标排放的,发放排污许可证;对未完全达标的,发放临时许可证并提出限期治理要求;有计划地逐步关闭没有治污能力或环境条件不允许的养殖场。

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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