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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清史| 清代刑部满汉关系研究

 cat1208 2016-05-16

作者:郑小悠  国家图书馆国家古籍保护中心办公室馆员 

感谢作者授权发布!来源:《民族研究》,2015年第6期。

“新清史”栏目编辑:蔡偉傑,印第安納大學內陸歐亞系博士候選人

摘要

清代刑部是“天下刑名之总汇”,权责甚重。部内满汉官并设,满汉关系对刑部的政务运作有着重要影响。有清二百多年,各阶段的刑部满汉关系表现不尽相同。清初,部内满汉之间矛盾较多,交流不畅,刑部采取的是满汉分治的管理方式。雍正及乾隆中前期,刑部满汉双方语言隔阂消除,但汉官办理庶政,满官决策大案的基本模式仍然延续。乾隆后期及嘉庆、道光年间,刑部满汉官权力相对均衡,在打破了“汉人不办满事”旧例的同时,所谓汉官办庶务、满官决大事的界限也逐渐模糊起来。晚清满汉堂官之间几无畛域,所有堂官唯律例最精的汉堂官马首是瞻,是为“因其人而生权力”。



清代满汉关系,是清史研究中的重点问题,涉及清代政治史中的诸多方面。王锺翰先生将部院满汉官双轨制度概括为:满汉复设,满为主导。而他对于刑部衙门的满汉官复设,则另有见解,称:“其中唯刑部汉员多于满员,乃因狱讼之事,多为民人,非汉员莫能受理之故。”不过,根据学者统计,清代刑部满汉官员比例与各部院相同,也是满员较汉员稍多,那么,是什么让王先生得出刑部汉员更多的结论呢?


近年来,清华大学苏亦工教授针对清代刑部的满汉官关系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指出王锺翰先生之所以得出刑部汉员更多的结论,并非基于满汉员缺的具体数字而言,而是受到了晚清文献关于刑部权力集中于汉官,满官权势较小记载的影响。他认为:清前期由于满汉官语言文字不通,刑部核办案件又以满文为主要语言,所以汉官对部务的参与度不高,作用发挥低于满官;而随着族群融合、语言障碍消失,以及刑部内追求审判公平与专业化的潮流,晚清刑部汉官的实际作用高于满官,满汉权力消长发生变化。将满汉关系置于法制史框架内研究,在法制史和民族关系史的研究中都是难得的新视角。不过,苏氏文中有将清初满重于汉、晚清汉重于满现象绝对化的倾向,且忽略了雍、乾、嘉、道等时代刑部满汉关系的渐进变化,仅以清初、晚清相对比,结论略显突兀。本文拟在苏氏思路的基础上对此问题进一步考证分析。


一、顺治、康熙年间刑部的满汉分治 


清廷入关之前,因为大部分满人与辽东汉人之间语言文字不通,在刑部处理案件时,就采用了满人办满事,汉军官员办理汉人事务的做法。人关之后,仍然沿袭这样的做法,各省“外详科钞事件,因满字只有看语,其本内情节,满官不晓汉字,原系汉官起稿,与满官商榷,审情引例,定拟说堂。”刑部现审的京师案件,特别是钦案,如果涉及满人,则“但录满书口供,止凭满官执笔,汉司官茫不与知,常隔数日始翻汉字,有等奸猾吏胥暗通线索,将原被口供改易颠倒,虽所录之口词与各犯之原供全不相同,汉官亦无从觉察。”这种状态延续到康熙四十三年(1704),经刑部尚书王掞奏请,现审案件同时兼录满、汉文口供。此外,由于外省科钞多系一般命盗案件,而刑部现审多有政治大案,因此,在研究者眼中,这一阶段的刑部有明显的重满轻汉倾向。然而实际的运作情况似乎并没有这么绝对。


第一,虽然语言文字的隔膜会引发一些如吏胥作弊之类的问题,但并不意味着大多数案件都是如此。就刑部审、核案件的情况来看,外省科钞的数量远远大于本部现审,而满洲堂、司官员对这类案件兴趣很小,即便有“汉官起稿与满官商榷审情,引例定拟说堂”的程序,但由于清初满官大多数不懂汉语,对律例和地方的情况不了解,自身也并无太多利益瓜葛,很少对主稿汉官的意见提出异议。汉司官与汉堂官在这些案件中起到决定性作用。韩世琦所著《抚吴疏草》中大量记载了顺治末、康熙初江南地区上报刑部的各类案件,从中可见这一时期地方重要刑名事务的处理程序、行文风格,与明末并无二致。康熙中前期的刑部尚书姚文然有《白云语录》十卷,亦多载其在刑部主政时起决策作用的刑名案件。


第二,所谓“满案”,即由刑部审理的涉及旗人的案件,则分为两种情况。首先是一般的刑名案件。在清初,满官的文化水平较低,对律例的理解更是远不能与汉官相比,满官遇到旗人案件,往往会就律例的适用问题向汉官请教。康熙年间的律学家王明德在《读律佩觹》中记载,康熙九年他在刑部福建司任职时,旗下有一小叔收嫂案送到本司,“满汉莫之所适,共议累月而不决”。河南司掌印库而康正在“苦攻汉文”,遇到此案后,“执前出妻条下所注期亲以上杖一百、流三千里之说相难”。王明德“以律中出妻、完娶各为分条,各有意义,反复陈说”。库大为称快。不过,该案最终的结果并非如库、王二人之意,而是依照福建司掌印郎中宜成格的意见定拟。王明德认为宜成格的意见“介乎两歧,于法未为尽恰,然其维持风化之意则最善”,也表示赞同。由此可见,此时的满官虽然努力学习汉文与律例,但在熟练程度上还存在很大问题,遇到旗人案件,也需要与汉官讨论相应的法律适用问题。当然,最终的决策仍要由满官做出,汉官即便稍有异议,也不会越俎代疱。


至于关涉政治的钦派大案,与其说是语言文字的差异令汉官无从置喙,倒不如说针对这类案件的重满轻汉是清廷制度设计和制度理念的必然产物。在清代的中央政治制度中,不论是衙门的职官设置,还是临时派遣官员处理具体政务,普遍实行满汉双轨制。通常的运作方式是汉官负责办事,满官负责决策。在满人文化水平不高,八旗政权立足未稳的清初,这一思路贯彻得尤为坚决。具体到刑部来说,对于现审的大案要案,汉官特别是汉堂官,并非没有参与讨论的机会。大案的决策权被牢牢把握在满官手中,如果不能在部内说服满官改变意见,汉官只有向皇帝奏陈提出异议一条渠道。清人论及清初刑部权力结构,所谓汉官不过陪衬、伴食的说法,应从这一层面予以理解,而并非汉官全无作用、尸位素餐之意。


清初遇到现审大案,满官大多主严,汉官大多主宽。常常出现“大抵满汉堂司官多而意见不一,人杂而贤否不齐。或满司定一稿而汉司争之,或汉堂创一论而满堂不合”的情况。顺、康二帝貌似公正,要求满汉同心办事,不得截然两议。但在实际政务中,如果出现满汉意见不一的问题,皇帝多持明显偏向满臣的态度。龚鼎孳在顺治年间担任左都御史时,议论刑名案件常常与满臣相左,顺治帝责问他:“朕每览法司覆奏本章,龚鼎孳往往倡为另议。若事系满洲则同满议,附会重律。事涉汉人,则多出两议,曲引宽条。果系公忠为国,岂肯如此?”


康熙中期的汉堂官们吸收前任教训,为达成自己的目的,开始使用相对柔性的方法对付满堂官。姚文然“在部遇大狱,意与满人不合。姚只默不言,满人问之则曰:‘公等所论甚善,但人命至重,不可轻易,宜再斟酌。’仍未出议论。满人固问,然后徐发己之所见,所以满人多服之”。陆陇其称赞他这是善于“处异己之法”。翁叔元为刑部尚书时则比姚文然态度更柔,“在刑部,凡一切案件,有心知其冤欲为昭雪者,有法无可贷而情有可原者,或大声疾呼,或婉言救解。虑之不得满公,往往向天默祷,满公以为可,则喜溢于心,归而加餐。不可,则不言神伤,或竟日饮食不能下咽。满公亦心知叔元无他,通怀商议,全活者众”。


综上所述,在顺治及康熙初年,满汉之间的芥蒂较深,针锋相对的情况较多,由于皇帝或代行皇权的辅臣等人的偏袒,满洲堂官在刑部现审大案中占据绝对强势的地位,在这些大案当中,没有满洲堂官的许可,汉堂官的意见很难得到实施。康熙中期以后,随着满汉矛盾的逐渐调和,满汉官员的相互博弈,以及汉文化对满洲官员的渗透,对立的局面得到一些缓解。翁叔元到刑部上任当天,正赶上康熙帝下诏赦免陕西省斩绞以下罪囚。迎接他的满尚书图纳即笑言:“今日可谓吉祥矣。”新官上任杀人则不祥、赦免则大吉的观念,是汉人的文化传统,此时也被刑部的满洲官员接受下来。不过,考虑到清初满洲官员的文化水平很低,法律素养更无从谈起,加之刑名文书中满、汉语言文字的隔膜,对于一般的命盗刑案,汉堂官的发言权比满官更大。总而言之,这一阶段的刑部采取的是满汉分治的管理方式。


二、雍正及乾隆中前期刑部行政的惯性与转变


康熙四十三年刑部尚书王掞提出的建议,只是在八旗案件中同时记录满、汉双语口供,方便听审的满、汉官员直观了解案情。但刑部审理八旗案件的看语、奏稿等公文,仍使用满语书写。这一做法一直延续到乾隆年间。乾隆十年(1745)京城出一大案,户部满尚书阿尔赛因为管束家奴赌博,被家奴报复杀死。家奴弑杀现任高官,很容易让人联想起一些暧昧不明之事,因此京城传言纷纷,一时“黄童白叟无不知之”。按照惯例,这件案子的奏稿用满文完结,将家奴处以极刑,并已得到乾隆皇帝的批准。但御史李慎修上奏,认为如此大案,如果单用满文完结,有隐晦不明、不敢公之于众的嫌疑,正坐实了坊间的传闻。乾隆帝震怒,称旗人案件满语完结本是惯例,李慎修此奏“不顾理之是非,不审事之虚实,存心险薄,其过不止于狂瞽而已”,将李慎修交吏部严加议处。另外,制度的变化与行政的惯性并行不悖,不能僵化看待。事实上,虽然旗人案件的口供录写改单一的满文为满、汉双语,但在具体的案件审理中,直到雍正、乾隆年间,刑部一直在很大程度上保留着汉官不问旗案的行政传统。这里的“不问”,不是不参与审理程序,而是强调汉官不做主张,不在意见上与满官相左。关系八旗的政治大案,尤其如此。


励廷仪在雍正朝担任刑部尚书十年,深受雍正帝信任。雍正年间的刑部满尚书普遍任期很短,励廷仪是刑部日常政务的主要负责人,类似于嘉道以后的“当家堂官”。不过,面对涉及旗人的政治大案,励廷仪在刑部的发言权却很小。雍正五年(1727),皇帝下定决心整治国舅隆科多。一家奴首告前任刑部司官菩萨保为隆科多保存了六千余两黄金,雍正帝遂将菩萨保交刑部严审。旗人之间互为姻亲、戚友,非常讲究人情,多对雍正帝上台以后强势打击八旗旧贵族的做法很不满意。对于隆科多案,刑部满尚书塞尔图就采取消极抵制的态度,不但将菩萨保与隆科多的罪责轻描淡写,还将首告的家奴依“家奴告主”拟以重罪。雍正帝接到奏报后怒不可遏,另派王公大臣审讯刑部所有堂官,欲治其党恶徇私、肆行欺罔之罪。但仅过了一天,雍正帝又下旨:“天气暑热,刑部事件要紧。菩萨保一案,励廷仪亦难说无过。但伊系汉人,着回部办事。黄国材、鄂尔奇俱着办理刑部事务,务须秉公同办,不必分别满汉。”雍正帝虽然一向信任励廷仪,可如果他参与了对隆科多案涉案人员的包庇,也决不会被宽恕。励廷仪之所以能在刑部堂官全体获罪的第二天就被放回部中照旧供职,实因身系汉人,在隆科多案的审理中毫无发言权,且这一做法系刑部惯例,皇帝本人也心知肚明。至于皇帝所言“亦难说无过”五字,则表现出励廷仪虽然无权干涉政治大案,但他毕竟担任刑部尚书的职务,在纸面的制度上也对此事负有一定责任。至于雍正帝任命黄国材(汉军)、鄂尔奇两位旗下大臣接管刑部后,特意强调“不必分别满汉”,是希望励廷仪在隆科多案接下来的审理中敢于担当责任,避免八旗大臣碍于人情而不能贯彻皇帝打击满洲贵族的意旨。此案审结后,刑部满尚书塞尔图被发遣黑龙江,侍郎高其佩(汉军)革职,而励廷仪仅拟革职留任,很快恢复了原衔。


至于直省汉人的一般命盗案件,雍正以后,满官的参与度要比顺、康年间更高一些。雍正三年吏部建议:“各省题奏命盗案件,及刑部咨稿,俱系汉文。满洲司官如不识汉字,必被猾吏欺隐,以致误事。嗣后刑部满洲司官缺出,请拣选通晓汉文人员补授,庶案件易于料理。”雍正帝接受吏部的建议,并在雍正六年改革六部的满缺官制时,将通晓汉文之满官单立一班,专补刑部。因此,在雍正以后,满司官参与各地汉人案件的办理,在语言文字上已经没有障碍了,可以和本司汉官一起商议主稿。但是在堂官层面,雍正及乾隆初年的刑部满堂官背景较为复杂,除了科举及本部笔帖式出身者外,亦有军功、侍卫近臣出身者,如乾隆初年的刑部满尚书来保,是康熙帝晚年的侍卫,为人忠诚耿直,受到康、雍、乾三帝的信任。乾隆六年,御史沈世枫奏称:“刑部尚书来保诚悫有余而习练不足,韩光基优于巽顺而短于决裁,是以近来办事渐有委靡舛错之处。”乾隆皇帝表示:“来保人实可信,伊与韩光基二人在刑部办事亦无大过,但沈世枫所奏颇中二人之病。”当年九月,汉尚书韩光基被从刑部调离,而来保则一直留任到乾隆十年。在他担任刑部尚书期间,刑部的具体政务一直由汉大臣张照操持。


雍正以及乾隆中前期,随着刑部满汉双方语言隔阂的消除,满汉官员互相之间的融合度较清初有了明显的加强。不过,在这一阶段,汉官办理庶政,满官决策大案的基本模式仍然被延续。满堂官的文化水平有一定提高,但行政能力大多不及汉官。汉堂官也以开坊翰林出身者为主,少有刑名家,但由于任期拉长,在法律素养方面比顺、康年间有明显提高。

三、乾隆中后期及嘉、道年间刑部满汉轸域的消除


乾隆中期以后,刑部的满汉关系又发生了一些变化。


第一,满堂官文化水平、行政能力、法律素养较弱的局面继续改观。雍正以后,刑部开始接收分部的满、蒙进士、翰林担任司官,这些人外放之后多回任本部堂官,乾、嘉、道年间的刑部满堂官中,科举出身者23人,占总数的34%,而这比例在顺、康、雍三朝只有8%。更重要的是,刑部专门培养法律精英的秋审处总办司官缺额满、汉并设。乾隆中期以后,刑部出现了不少精于律例的满洲司官,加之乾隆帝对刑部满洲人才重视更甚,所以这些秋审处满司官的提拔速度极快,从外放道府到回任本部侍郎、尚书,用时比汉司官更短,比例更大。据笔者统计,乾、嘉、道三朝,任期在一年以上的刑部汉堂官73人,满堂官共有68人。汉堂官中秋审处出身者25人,占总数的34%;满堂官中由秋审处出身者28人,占总数的41%。如果将秋审处出身视作法律专业素养达到较高水准,那么乾、嘉、道时期的满堂官在这一水准之上的人数是不输于汉堂官的,并且有能力全面参与到所有直省题、咨案件的核拟,以及本部现审案件当中。


第二,因为同时在部的满汉堂官中大多出身秋审处,在这一阶段内,刑部堂官之间的私人关系和此前颇有不同。其亲密和睦与否,并不以满汉论,而以是否秋审处旧同僚论。如嘉庆中期的满汉堂官,多出于乾隆末年的秋审处,私人关系极为紧密,并有联合排外的举动。嘉庆十二年(1807),皇帝任命宠臣广兴为刑部右侍郎。广兴是满洲世家子弟,为人敏捷干练,如果放在康、雍年间,至少应与部内其他的满洲堂官关系融洽。然而,此时的刑部六堂,除广兴外,满尚书长麟、汉尚书金光悌,侍郎瑚素通阿、韩崶等人都是秋审处旧僚,对“外来”的广兴“皆轻眇之”。昭梿《啸亭杂录》中记载了这样一件事:


居逾年,(广兴)复任刑部侍郎。时秋曹诸卿有由久任司员擢者,皆轻渺之。侍郎阅数稿毕,即大声曰:“误矣!”众询其故,侍郎曰:“某条实有某例,而今反称比照某条,实无正例,乃反云照例云云。未审诸公业经阅目与否?”稿首则朱墨淋漓,皆已画诺。侍郎笑曰:“不期三十年老妪反倒绷孩儿。”


广兴这样高傲的态度,令秋审处出身的诸堂官极为不满。不久,广兴因事下狱。遭他讥讽“三十年老妪反倒绷孩儿”的刑部满尚书长麟、汉尚书金光悌平时最为“比昵”,所以“治其狱甚急”,是广兴最终被处以极刑的重要因素。


此外,这一时期堂司之间的交往举荐亦不以满汉为限,满堂保举汉司、汉堂保举满司,且互为依仗者,十分常见,不再以满汉之别相隔膜。


第三,在这一阶段内,汉官不办满案的旧例被打破。打破的具体时间或标志性案件,笔者并没有看到明确的记载。事实上,这样一个不成文的分工,可能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截止时间,只是随着满汉融合的大趋势逐渐消解。乾隆五十三年,保定驻防一旗兵的妻子遭强奸未遂,告官之后,奸犯之妹到官府詈骂,要求释放其兄。因为奸犯之妹三十多岁尚未出嫁,又护兄放刁,乾隆帝遂怀疑他们兄妹之间有暧昧不明之事,命刑部详细究验。并特别指明“该堂官等于此案不可分汉官不办之说”。可见直到此时,关于旗人的案件,汉官仍然要作出回避的姿态。只是因为案情疑难,乾隆帝特命汉官参与审理。


到嘉庆十三年,事情已经有了明显的变化。是年,刑部会同宗人府审理了闲散宗室敏学与商贩争殴并打伤步军统领衙门兵丁一事。刑部汉尚书秦承恩在面奏此事时,口气略有从轻之意,令嘉庆帝非常生气,切责刑部故意包庇宗室,将刑部各堂交部严加议处。责备的上谕中尤其提到了尚书秦承恩与右侍郎韩崶二人。上谕说:


闻刑部堂官等审办此案时,原有数人欲将敏学发往盛京圈禁,持论未决。而秦承恩于召对间辄称具奏此折,拟与审办宗室图克坦争闹詈骂一事同日具奏,并称若以此两案情节比较,则敏学情罪较轻,伊随告知同官,此案业经奏明,照例办理。该堂官等始行迁就,随同定拟。是此案种种谬误,皆出自秦承恩一人主见。


韩崶现在出差,虽于具奏此案时未经在京,但伊前此经朕召见,屡经奏及此事。察其词意之间,亦总欲从轻完结。并闻刑部事务,皆系伊先行核定。朕简用六部尚书、侍郎,理宜和衷共济,遇事虚心商榷,何得一人主持,致启专擅之渐。


随即将秦承恩降为编修,韩崶降为广东按察使。至于其他几位堂官,皇帝又下旨:


秦瀛在署专办部务,于会审案件未能酌核允当,亦且年老无能,著降三级调用。承办之司员郎中台福、员外郎祁贡著照部议革职,以示惩儆。其余各堂官俱应照议革职,姑念董诰在军机处行走,不能常川进署。长麟甫自南河差旋,于定案具奏时未及更正,伊二人尚有可原,均著加恩改为降三级从宽留任。广兴亦在内廷行走,未能逐日到部,伊本欲将敏学问拟发遣,著加恩改为降四级从宽留任。穆克登额系每日进署,与广兴有间,念其到任未久,于刑名案件未能熟练,且伊初意亦主发遣之说,著加恩改为降五级从宽留任。


按照乾隆以前的旧例,一件关系宗室的案子,应属“汉官不办”之列。放在雍正以前,这类案件办得不妥,汉堂官的处分比满堂官轻微很多。而此时刑部七堂中,除满尚书长麟出差不解案情外,两位满侍郎广兴与穆克登额俱非秋审处旧僚,广兴虽然如昭梿所言聪明强干,但在内廷行走,主要精力不在部务;穆克登额虽然每日进署,但刑名不能熟练。是以尽管二人主张将敏学从重处置,且与汉尚书秦承恩“持论未决”,却并没有因为这是“满案”坚持己见,而是最终“迁就随同定拟”。韩崶虽然只是侍郎,且具奏时并未在京,但因系“当家堂官”,处分仅轻于秦承恩,而重于广兴等人。错办“满案”的结果是汉堂官处分整体重于满堂官,与雍正年间的情况截然相反。


至于司官层面,本案的主审司官台福、祁贡系一满一汉,台福在史籍中并无循吏之名,而祁贡则不然。他“自主事升员外郎、郎中,皆坐办秋审处,开馆增纂则例为纂修官。每持一议,廉平周浃,老于文法者不能夺。两逢京察,列上考,皆奏留,不使去”,是刑部司官中最优异者,办理此案过程中亦不至于“汉官不问”。事实上,早在嘉庆十年,嘉庆帝的妻兄盛住因为擅采皇陵土石获刑,其主审司官就是“承总部务”的汉司官陈若霖。


总而言之,这一时期是刑部满汉官权力最均衡,整体行政能力、法律素养最高,私人关系最密切的时期。在打破了“汉人不办满事”旧例的同时,所谓汉官办庶务,满官决大事的界限也逐渐模糊起来。此外,这一时期形成了“当家堂官”坐堂看稿,其他堂官“公同商酌”的行政运作方式,给晚清“当家堂官”权力的进一步集中打下基础。


四、晚清刑部的“因其人而生权力”


咸、同以后,刑部满汉堂官的关系又发生了一些变化,即刑部内满汉官员素质差距拉大。其原因主要有二:


第一,是满司官的堕落。晚清捐纳大开之后,刑部满司官的业务能力与地位急转直下。咸丰九年(1859),皇帝接见了刑部开列京察一等的满司官庆纲,一经奏对,就极不满意,斥责他例文不熟,大概只因为勤于奔走,多见了堂官几面,就被保列一等。在将庆纲撤出一等、保举刑部堂官交吏部议处的同时,咸丰帝又发一道上谕,表明了自己对六部满司员能力不足现象的忧虑,并将这一现象产生的原因归结为汉司官把持太甚。事实上,满司官的地位在体制上得到充分的保障,如果本人能力出众,汉司官是不可能“把持”政务的。归根到底,问题出在满司官自己身上。满司官最重要的来源是本部笔帖式,其构成人员是八旗官学的官学生,以及贡生、监生和翻译科的举人、生员。清初,能够科举入仕的满人非常少,在各部负责满汉文翻译工作的笔帖式是满洲文官的最主要来源。雍正以后,一些科举出身的旗人开始分部学习,成为各司掌印,也是六部堂官的最重要后备,笔帖式的重要性有所降低。乾隆年间,随着满汉文翻译工作量的减少,笔帖式在部内的地位日益边缘化,乾隆中期时已经“经年不得常见堂官,其所熟悉者,不过跟班数人而已。”及至晚清,笔帖式大多数都是捐纳而来,“堂官视笔帖式如吏役,往往不屑整顿。即有心整顿者,亦不过严察考勤簿册,就令笔帖式日日到署迎送堂官,所习仍奔走伺候”。且“进身太易,捐一笔帖式,谋人档房,但能奔走攀援,虽目仅识丁,不十年即可富贵。纵有聪明可造之材,沾染陋习,亦渐趋于轻浮卑佞”。此时的满司官“恒以语言、衣饰相炫耀”,即便一司之掌印也“恒不谙文理,解书押而已”。


第二,在这一阶段,刑部满堂官的来源与先前大为不同。在清初,旗人为高官者,除世袭勋臣子弟外,以部院笔帖式、侍卫两途最佳,其中不乏出将入相者。雍正以后,旗下的科举世家开始崛起,凭借其身份、文化双重优势,很快在旗人高级文官的选拔中占据有利地位。嘉庆以后崇尚文治,满大学士、军机大臣等缺,也和汉臣一样,有非翰林不用之势。嘉、道权臣如英和、穆彰阿等,都是翰林出身,经他们提拔重用,甚至联姻结媾的满、蒙官员,多是其同年门生。穆彰阿在道光朝把持中枢二十余年,在满、蒙上层形成了重视科举寅谊的风气。咸、同以后,内阁、军机处、六部堂官的满缺人选,非常倾向于满、蒙翰林,其升转情形与清初的汉缺类似。受这一风气影响,刑部也一改乾隆以后重用秋审处出身司官为本部堂官的传统,满堂之缺多成满、蒙翰林升转过路之途。咸、同、光三朝,刑部满堂官任期在一年以上者共36人,其中科举出身者20人,占总人数的56%,比乾、嘉、道时期的34%大幅提高。但秋审处司官出身者只有4人,占总数的11%,而这个比例在乾、嘉、道年间是41%。上述人事安排的变化意味着,在这一阶段,满堂官文化水平有所提高,但专业素养大幅下降。翰林出身的满官占据刑部高位,本部满司官、笔帖式“回翔疆圻,人掌邦宪”的机会渺茫,对专业能力的追求远不及乾、嘉时代。


在这一阶段,刑部满堂官在与同为科举出身又专业能力极强的同僚汉堂官,如薛允升、赵舒翘、沈家本等人打交道时,文化认同高度一致,相处比较融洽,而一旦涉及专业问题,则自叹弗如,退避三舍。《旧京琐记》中记载:


刑曹于六部中最清苦,然例案山积,动关人命,朝廷亦重视之。故六堂官中,必有一熟手主稿,余各堂画黑稿尔。尚书薛允升既卒,苏抚赵舒翘内用继之。赵诛,直臬沈家本内调为侍郎,皆秋审旧人。凡画稿须经审画方定。余在刑曹时,见满左右堂既不常到,到则各司捧稿,送画辄须立一、二小时,故视为畏途,而愈不敢至。其庸沓可笑,然尚虚心,盖每画必视主稿一堂画毕否,既画则放笔书“行”。若间见有未画者,则曰:“先送某堂,看后再送”云。


庸沓而虚心,一切唯当家堂官之命是从,是晚清满堂官之写照。


当然,晚清刑部满堂中也并非全无精法律者,如光绪年间的尚书刚毅,是本部笔帖式出身,初入部时,就一反旗人笔帖式堕落不学的时风,认真学习例案,被视为部曹中旗员的榜样。担任司官时,更因为平反杨乃武小白菜案而名重一时。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中心现存有一部手抄本《刑案集腋》,密密麻麻抄写着嘉道年间的大量案例,并附抄录者的心得笔记。



▲东洋文化研究所藏《刑案集腋》


该书封面上写“子良手录”四字(子良系刚毅表字),可见其用功之深。光绪二十三年(1897),刚毅回到刑部担任满尚书,如果按照乾、嘉时期旧例,他一定对部务有很大的发言权。不过,此时的汉尚书正是律学大家、已经在部担任堂官十八年的薛允升。吉同钧在为其作传时提到:


当时历任刑尚者,如张之万、潘祖荫、刚毅、孙毓汶等,名位声望加于一时,然皆推重薛侍郎(刚毅任尚书时允升亦已升任尚书)。凡各司呈划稿件或请派差,先让薛堂主持先划,俗谓之开堂。如薛堂未划稿,诸公不肯先署。固由诸公虚心让贤,而云阶之法律精通,动人佩服,亦可见矣。


可与此相印证的是,按照惯例,刑部秋审招册中内外不相符者,需经堂议堂批。文册各司初看、复看,以及秋审处总看之后,例加各堂批示。翻阅道光末年文册,七堂所批篇幅大致相当。反观光绪年间各册,则薛允升、沈家本等人批字非常详细,其余诸堂明显简略,有时甚至只批“实”、“缓”、“实核”、“缓核”等一两字。


由此可将晚清刑部的满汉权力格局归纳为:满汉堂官之间几无畛域,所有堂官唯律例最精的汉堂官马首是瞻。这一特殊的权力配置被《清稗类钞》的作者徐珂称为“因其人而生权力”。杜金等将其总结为“法律知识主导权力运作”,是比较准确的。

五、结论


清代的刑部有“天下刑名总汇”之称,“其外自提刑按察司所定三流以上罪,内自八旗、五城御史诸案牍,统归于刑部十四司;每岁报闻,而轻重决之。至于新旧条例,宜归画一,非时矜恤,务广德意。天下督抚之所帅以奉行者,惟视刑部之所颁下而已”。是以“刑者人命所系,而天下人命尤系于刑部之一官”。通过加强刑部的职权来带动、协调王朝刑名系统的运行,是清廷维护社会治安与统治秩序的关键。刑部作为传统王朝国家的一个组织机构,其中有三组关系最值得注意,即官吏、堂司、满汉关系。其中官吏、堂司两组,是上下级关系。在清代的人事制度设计中,前者更多体现于上对下的限制、监督;而后者更侧重于上对下的培养、提拔。此外,清代官署中还独有一组特殊的人际关系——满汉关系。满汉关系与前两者不同,同层级满汉官员的身份相对平等。但是,基于政治上重满轻汉与行政能力上满弱汉强的矛盾,满汉关系的磨合调整对部内权力结构和政务运行的影响也非常之大。


从文化交流角度讲,清初满官的汉化水平较低,通晓汉语者很少,遑论读律执法;朝中满汉关系敏感,对立情绪很重。随着时间的推移,满官的汉化程度逐步提高,雍、乾以后,满汉之间的语言障碍消除殆尽,对儒家意识形态的认识也逐渐趋同。满汉之间文化隔膜有所缓解,个体之间的交往日益密切,一部之内的满汉同僚笃于友谊者亦复不少。


从权力关系角度讲,清代六部及部内各司缺员满汉并设,制度设计的初衷是以满治汉,汉官理文牍,满官决大事。但具体到刑部,其问刑拟罪,必须有所依据,以“依(律)例断拟”为原则,在法无明文的情况下,也要引用成案或比照加减断拟。清代律例繁复,成案更是汗牛充栋。雍正以后,刑部司官又需亲自写作案稿,不能假手于书吏。因此,刑部工作对本部官员法律素养、文化水平要求很高。在清初满汉隔阂较深的情况下,满洲官员法律、文化素养低下与刑部工作对官员个体素质要求较髙的矛盾被放在次要位置,满洲统治者需要满洲官员在重大案件上对部内权力形成绝对控制。然而随着满官文化水平的日益提高,满汉对立心态的日益削弱,刑部所谓“满案”、“汉案”的区隔也日益消解,特别是乾隆中期秋审处司官大量回任刑部堂官以后,刑部内的专业认同成为部内人际关系的主导因素。因此,在嘉、道年间刑部满汉官员法律专业水准大致相当时,满汉官在部内的权力亦大致相当。而晚清以后,因为满司官多用捐纳,满堂官偏用翰林,而造成满官法律专业水准不足时,律例最精的汉堂官成为部内政务的实际主导者。


目下,由美国学者倡导的新清史研究是清史学界的讨论热点。新清史学者关心满洲人的问题,强调满洲人的自我认同,以及由满洲人组成的统治集团对国家政治的影响。这样的思路固然是对传统清史研究中过分强调汉化、强调清承明制问题的矫正,但亦不可失之过逾,以致观念先行,忽略了历史进程的本来面貌。以清代刑部满汉关系的视角而言,忽视满官,特别是清初满官在政治中的重大影响,是大有问题的。但过于强调满官的决策作用,而罔顾即便在清初这一满官势力最大、满汉矛盾最深的时代,广大汉族地区大量不涉及政治问题的刑名案件,几乎由汉官全权处置,满官对此既无能力也无兴趣过问的事实,也是非常偏颇的。而随着时代的发展,一方面由于满汉矛盾的消解、文化交流的加深,一方面由于政务运作的需要、官员法律专业化的加强,刑部内满汉官的工作对象、评价体系在乾、嘉以后就已经高度趋同。


通过刑部问题观察清代政治制度中的满汉关系,笔者不揣冒昧,提出这样一个认识视角:在入关之初,清廷实行满汉几乎互不交叉的双轨体制,在汉地事务的处理上,清承明制,且系全盘接受,并没有创立太多的新朝新政;在处理八旗内部事务上,则大量保留关外旧制。大致到雍正及乾隆初年,针对行政运作中的具体问题,清廷开始进行方方面面的制度改革。当然,这种改革并未脱离其从明代继承来的制度大框架。在这一过程中,满洲旧制显然被消解得更加彻底。


(注:由于篇幅原因省去原文注释。)

编排:@小湯山麒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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