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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史话:中国消防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长期渊源

 百战归来 2016-05-17

前些时日,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文化品牌部组织员工到中国消防博物馆参观,当大家在展柜中发现陈列着中国人民保险的有关火灾保险单及消防宣传画时,立刻引起了大家的浓厚兴趣。其实从我多年的保险文物收藏中,也有着许多同一主题的收藏,特别是老照片、老保单、老招贴、老宣传手册等方面具有十分鲜明的体现,由此可见,中国人民保险与中国消防的历史渊源,源远流长。


1953年1月中国人保福建省漳州市分公司向消防队赠消防车。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成立初期,火险是最主要的保险产品

俗话说“水火无情”。因此,中国保险的早期,保险产品名称也是如此的概念,主要是“火险”、“水险”,而不像现在的精细分类。而且那时参加保险的保户,保险公司会在保户门上钉上一个火牌,发生火灾时,消防局会先救保户。

火灾保险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成立以后开办最早的一项业务。为了适应迅速开展业务需要,基本上沿用了旧中国使用的火灾保险办法和条款,只是对其中某些显著不合理的部分,如华人费率和洋人费率等,做了初步的修改。甚至保险单都是沿用民国保险公司的火灾保险旧有的单据,在上面加盖或加贴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字样,以及加盖公元纪年的新标记。有的单据还特别加盖军管会接管的说明。

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成立初期的1950年,当时确定火险的限额最高为30亿元(旧币),以确保减少巨额保险的风险。

当时的火灾保险包括普通火灾保险和公民财产保险两种。

普通火灾保险主要承保私营工商业的财产,公民财产保险承保个人的财产。在我国的外国使馆和不少华侨的财产大多都投保了火灾保险。在实行强制保险以前,国有企业财产也自愿投保了普通火灾保险。

1951年起,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制定并实行了新的全国统一的普通火灾保险办法。新的办法扩大了保险责任范围,大大降低了保险费率。在保险责任方面增加了地震、地陷、爆炸等责任。为鼓励投保人在发生火灾事故时,积极抢救保险财产,减少损失,新办法还规定了凡是发生灾害时投保人因抢救或保护保险财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都可以由保险公司赔偿。同时大幅度降低了保险费率,大约比新中国成立前降低了65%。

普通火灾保险除了承保私营工商业的财产外,还承保县以下供销合作社和城市手工业合作社的财产。为了适应县以下供销合作社地区分散,货物品种多,流动性大的特点,采取了通过县社统一投保,按期凭账结算的简化保险办法,并实行优待保险费的规定,体现了国家扶助合作经济的政策。到1952年10月,国家保险机构开办的普通火灾保险有了很大发展,据中南、华东、东北76个城市的统计,投保火灾保险的工商户占全部工商户的

21.36%。

公民财产保险有职工团体火灾保险和小额简易保险两种。职工团体火灾保险以厂矿、企业、机关团体的职工为对象,采用团体方式投保。简易火灾保险以一般城市居民、手工业者、小商小贩为对象,采用个别投保方式。这两种保险都因为费率低、保障大、手续简便而受到职工和居民的普遍欢迎,并得到相关组织的积极支持,业务发展迅速,近上海一地

1952年具有40余万户职工、居民参加了保险。


1954年1月,中国人保镇江中心支公司向镇江市消防部门赠消防车。

在当时的火灾保险单上,经常贴有背书和附加条款,明确保险责任。例如有的火灾保险单上附有投保的库房平面图,并指出砖墙瓦屋建筑专作仓库,并加盖“不准存放危险品及特别危险品”的印章。背后贴有“不堆存危险品及特别危险品特款”字条。在不堆存特别危险品特款中特别告知:“兹经被保险人保证于本保险单在有效期内在所保之处所内决不从事制造工作并决不堆存棉花(机包及土包者除外)植物纤维(机包及土包者除外)火柴(不超过五箱或严密封闭三箱内只有铁皮里子者除外)火油汽油酒精(不超过五十加仑者除外)爆炸物废影片喷漆赛璐珞硫磺磷硝酸及硫酸等,特别危险品及与以上特别危险品类似性质之物品”。从所列的危险品也可以看出时代的特色。


1954年重庆九龙坡区消防演习场地。

有的火灾保险单在背面印有的保险条款中所列保险责任包括:“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保户所在地,如因火灾、雷电、地震、地陷、崖崩、爆炸,致所保财产出现损失时,本公司负赔偿责任。又因救火关系连带受到财产损失及合理的救护费用,以及在上述灾害发生时因盗窃所致的损失(应提供当地公安机关证明),本公司也负赔偿责任。但因爆炸或其他军事行动所引起的火灾损失及政府命令破坏的损失(如由于防止责任范围内的灾害蔓延而命令破坏者不在此限),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又因保户故意造成的火灾损失,本公司也不负赔偿责任。”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本着从保护国家财产,提高劳动人民福利出发,努力改变经营方针,把风险补偿和防灾防损结合起来,把实现风险补偿和增加财政积累统一起来,体现出人民保险的崭新特点。各地保险公司对保户或非保户经常不断地进行防灾检查,在开业的不长时间里,华东区公司检查了工厂仓库16家,总公司营业部对 166个公私企业进行了287次检查。其实大多数是针对火灾隐患的检查,许多单位接受了检查后的建议,积极清除隐患,采取措施预防事故发生,减少国家和人民的财产损失。

从1949年10月到1952年底,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火灾保险保费收入达4300余亿元(旧币),付出赔款289亿元(旧币),而1953年一年火灾保险保费已达2130亿元(旧币)。

但好景不长,“大跃进”及“文革”的烈火滚滚而来,席卷全国,比火灾还厉害。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自身难保,国内保险业务停办,保险机构被烧得遍体鳞伤。(36safety注:保险因为文革而停止)

1979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恢复国内保险业务,据《中国保险史》一书记载,当年在全国保险工作大会上,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陈希愈曾讲到:最近几年,仅仅火灾一项,每年就损失两三亿元,1979年4月,新疆吐鲁番一次大火,造成的损失就达2580万元。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副总经理宋国华也介绍到:以1977年为例,全国发生火灾共计66000多起,财产损失28500多万元,死亡人数13000多人。可见恢复保险业务的必然性。(36safety注:此是重点)


1986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山西晋城分公司召开首届保险工作会议。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与中国消防结下的深厚情谊

长期以来,有一句话流传:“灾害来了,老百姓首先想到的是中国人民解放军,接着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当然,面对火灾,同样想起的是:消防部队的官兵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员工。因为他们不仅在火灾现场共同作战,并肩抢险救灾,而且在火灾事故调查及火灾防灾上,同样有着亲密的协同,因此可以说,他们是在烈火中结下的深厚情谊。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本着减少社会财富的损失的精神,积极做好防灾减灾的工作,总部甚至曾设立了防灾部。从上世纪50年代起,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就保持着向消防部门赠送消防车及消防设备的传统。

中国人民保险福建分公司的黄钢生介绍到:分公司成立以来,曾向消防部门赠送过三次消防车,第一次是1953年,由漳州公司赠送的,第二次是1999年5月,福建省公司向扶贫挂钩单位松溪县赠送的, 第三次是2002年7月,由福州公司鼓楼办事处赠送给福州第二化工厂的。

1953年的那次没有留下文字记载,但在2010年时,漳州公司八旬高龄的“老人保”林九如老先生提供了一张老照片,十分珍贵:图中右二坐在地上的就是林老,当年他是涉外科科长,从题字“防理干部在一起 1953元旦”可以看出有六位防灾理赔干部,在消防车前合影留念,这是一部老式沃尔沃PV544型消防车,配有警灯警报器,简易云梯,以及纺布高压水带水枪,因为是元旦,车子披红挂彩,车头五个大五角星,挡风玻璃上悬挂毛主席画像,云梯两旁插上横幅标语“家家防火”,车身喷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赠,消防车好比新娘出嫁,盛装登场,无比喜庆庄重,六位帅哥精神抖擞英俊潇洒。

1999年,负责宣传工作的黄钢生随原省公司总经理谢文华、福建省消防总队傅总队长、省公司防灾防损处一行,前往松溪县赠送消防车,那是一辆东风牌平头配有高压水枪的消防车,松溪县委非常重视,在县委礼堂举行赠车仪式。2002年,黄钢生又随有关人保人员,到福州第二化工厂,赠送一部东风牌长头双排座消防车,拍摄的录像还在当地电视台播放了新闻。

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其他分公司留存的老照片中也可以见到有关增送消防车及消防设备的情景。保险公司还经常与消防部门配合,进行消防安全检查,防止火灾隐患和漏洞,并定期举行消防演练,培养救灾技能。


2004年4月24日清晨,福建省三明市立丰印染公司发生火灾,保险员工及时赶赴现场勘查定损并协助消防官兵救灾。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与中国消防共同开展消防安全宣传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早期的保险宣传,招贴画的印制内容大多也是消防安全的题材。甚至许多宣传招贴是与消防部门联合印制的。

那些宣传招贴画画面很有时代特色,大多采用水粉画、漫画、连环画手法。画面生动,色彩鲜明,主题突出,通俗易懂。

有的直接印制的火灾防灾常识和须知,甚至是火警电话。有些宣传广告口号直接明了,还很精细,例如:“火种附近,不要乱堆柴草”; “不要乱扔香烟头、火柴杆”、“烟筒经常疏通,损坏及时修补”、“教育小孩不要玩火”、 “储水备沙,有备无患”、“消防设备保养好,临警使用功效高”等等。


2000年,中国人民保险山西省分公司向消防大队赠送消防车。


进入上世纪八十年代,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还经常与消防部门共同举办消防知识大奖赛、抢答赛活动以及保险消防摄影专题展览和比赛,许多主题突出,艺术水平高的摄影作品成为中国人民保险的珍贵历史镜头,经常被公司形象宣传片、纪念画册引用和刊登。

最近,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文化品牌部总经理张彦在中国消防博物馆参观考察中表示:目前,我们正在积极筹建中国人民保险博物馆,火灾防范和和保险有着紧密的联系,有着共同的发展历史。中国消防博物馆普及消防知识、传承消防历史文化并为消防现实服务的设计理念,以及体验项目中将火灾警示、实景模拟、互动体验等多种手段结合起来开展社会防火防灾教育的展陈方式,形式新颖,效果显著,非常值得我们拟建设中的保险博物馆学习借鉴。中国消防博物馆专家王冰非常欢迎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到馆参观,并愿意分享博物馆建设过程中的经验。同时表示,中国人民保险与中国消防事业有着深厚的历史渊源,在中国人民保险博物馆建成后,中国消防博物馆愿意在消防、保险知识共享,防灾减灾等体验项目等多方面进行深入合作,双方就今后的友好协作达成初步意向,这将成为中国人民保险与中国消防的又一段新的佳话。



附:

保险如何推进消防工作发展


危险与安全是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一个永恒的话题,保险与消防是现代社会预防和减少危险损害主要的社会化防灾机制,危险是保险与消防存在发展的前提,商业保险通过危险财务转移获取商业利润,消防通过危险控制管理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危险发生,都是为了保护生命、财产安全。可是当前社会消防安全环境的改善却远远滞后于保险业的发展步伐,未能形成良性互动机制。

据统计,全国保费年收入1980年的64亿元到2002年入3053亿元,人均保费(保险密度)237.6元,保费收入占GDP的比例(保险深度)为3%;其中财产险保费收入778.3亿元,保险公司总资产从2000年的3373.9亿元,仅两年就达到了6494.1亿元。保险业成为增长最快的行业,获取得了最大的利润。

同样作为危险管理手段,保险与消防如何形成良性互动,均衡发展,特别是如何推动消防安全工作发展,成为人们非常关注的焦点。本文认为,要通过以下五个方面的途径来实现。

一、 国家应当征收消防税, 为消防工作提供资金支持
目前,我国消防经费完全由国家和地方政府预算拨款,政府负担很重,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消防队伍建设等严重滞后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步伐,这已成为不争的现实,缺少经费是根本原因之一。而德国、英国、澳大利亚等许多发达国家除了政府拨款外,都向保险企业和个人征收消防税,消防经费充足,社会消防安全保障程度很高。
作为朝阳产业,我国保险市场潜力巨大,按照现行税法,国家在税收方面给予了保险企业的各种优惠,对保险业主要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两大税种,同时征收城市维护税、印花税等小税种,并不征收消防税。“洋保险”即将以雄厚的资金实力、先进的经营理念、管理经验、技术手段和运作方全面进入我国市场,可以预见:“洋保险”不但会抢占保险市场份额,还将获得高额利润。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如果按照目前的财政税收政策,这些利润很大程度上是在消防等部门危险控制管理下取得的,实质上是“洋保险”利用国家财政资金经营风险获得的,这种结果对国家、对内资保险企业都是不公平的,对整天忙于防火灭火,时刻与危险战斗的消防部门来说,更是无法接受的。
我国应当调整税收政策,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向商业保险企业征收消防税,税收收入专门用于补充消防经费。

方法之一可以根据保险企业固定资产增长迅猛的实际,将消防税作为固定资产税种之一,加以征收。

办法之二是改革目前国家实行的33%的单一企业所得税率,进一步细化所得税率,统一中外保险企业税率,征收保险企业所得税,其中包含消防税或者消防附加税。

方法之三是对火灾保险险种收入征收消防税(属于营业税税种),适用单独的税率。通过上述办法,完全能够逐步解决国家消防经费的困窘。
二、商业保险企业要进行产品创新,实现保险产品保障无缝隙。
产品创新是推进、培育和繁荣保险市场的一项重要工作。在保险产品创新过程中,要牢牢把握保险产品的保障功能这个核心,针对消防工作的重点,开发新的火灾险种。 
我国目前举办的财产保险是传统的火灾保险及其附加险组成的综合保险,把火灾及火灾以外的风险直接列入保险基本责任范围。也可以考虑设立单独的火灾保险险种,将火灾以外的机器损坏险、营业中断险、第三者责任险、水渍险等危险列为火灾保险的附加险,保险责任虽然相差无多,但在险种经营上会更灵活,投保人可针对自己需要选择保险产品。 
在西方国家公众责任险已经成为企业、个人乃至政府部门都不可缺少的危险保障工具和各国保险企业的主要业务种类,很多国家对责任保险推行强制保险制度,如:汽车责任保险。

但在我国,公众责任险特别是场所公众责任险发展缓慢,很多公众聚集场所消防条件简陋,所有者或者经营管理者不投保或者不愿投保,一旦发生火灾,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失,往往无力赔偿,受害人权益得不到保护,不但影响社会稳定,也大大加重政府灾害救济的负担。近几年来发生的新疆克拉玛依友谊宫、河南天堂歌舞厅、焦作上,北京蓝极速网吧等特大火灾事故,足以为戒。

为减少火灾的危害,国家要鼓励境内外投资者成立专门的火灾保险公司,专门经营火灾保险、公众责任险等保险业务。应当开发新的场所责任险种, 如:公众聚集场所火灾责任险、娱乐活动火灾公众责任险、展览会火灾公众责任险等险种。同时,针对公众聚集场所伤亡大、赔偿难、变动频繁等特点,在公众聚集场所火灾责任保险实行强制保险,根据《保险法》第十一条二款,建议在修改《消防法》时明文规定。
三、商业保险企业要充分发挥防灾防损的职能
在《保险法》和《财产保险合同》都有防灾防损的规定,不仅是保险的职能,也是保险企业的产品。随着保险业的发展,防灾防损职能在保险中体现得越来越突出,以至于国外许多企业购买保险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想从保险公司获得有关灾害事故的专业指导。
政府和消防部门提供的是社会公共安全产品,而保险企业作为营利性机构,不能单纯依靠政府和消防部门,必须认真开展防灾防损工作,防灾防损做得好,其利润就会增加,这是显而易见的。特别是入世后,“洋保险”进入中国市场的冲击不可低估,保险企业不具备与洋保险拚费率的实力,这必然迫使我国的保险业注重完善和充分发挥保险的防灾功能,才能与国外的保险公司竞争,也有利于全社会进一步树立预防为主的消防安全观念。
但是,近几年,一些保险企业不认真开展防灾防损工作的现象越来越普遍,例如:

不考虑企业消防安全状况,只要交钱就承保

防灾费用于消防装备和宣传方面投资逐年减少,甚至有的地方不投入的现象时常出现。

保险企业要克服“重保费、轻消防”错误观念,主动开展防灾防损工作,重点要积极开展做好以下几项:
首先,要积极参加社会消防工作,加强与消防部门的联系。主动参加或者组织各类消防宣传活动,将防灾防损费用真正用于消防,补助消防安全教育、投资消防装备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资助防火科技研究。
其次,要认真进行防灾检查,参与抢险救援。对被保险人要经常进行防灾防损检查,不断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提出整改建议,减少不安全隐患提高被保险人和投保人的消防安全意识,帮助其克服“重保险、轻消防”错误观念;在火灾事故发生时,要与消防部门一起组织抢救财产,提高便利,防止灾害损失进一步扩大。
第三,要将防灾防损真正贯穿于整个保险经营活动。在保险条款的设计上,要明确被保险人的防灾防损义务;在保险费率的拟定上,根据保险标的消防安全状况,实行区别对待、浮动费率;承保前要对保险标的进行全面的消防安全检查。
四、保险监管和消防部门要共同扶植发展保险公估人。
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保险公估人作为保险辅助服务机构,将越来越发挥很大作用,从保险业健康发展出发,保险监管部门要鼓励火灾保险公估人的发展。在消防工作改革过程中,消防部门也可以委托火灾保险公估人实施火灾原因调查、损失统计、计算等工作。火灾保险公估人也可受保险企业委托保险标的消防安全状况进行风险评估,火灾理赔,参与保险企业的防灾防损工作。
在这方面,国外有许多成功的经验可以借鉴,如美国的损失管理服务公司(INA Loss Control Services, Inc.)的主要业务就是提供包括火灾在内的危险管理咨询,依据自身在危险控制方面的专业优势,对企业做出深入的调查,估测存在的潜在危险,提出评价和改进意见,或者设计新的方案。美国还有一家名为FM(Factory Mutual)的防灾科研咨询机构,(36safety注:解释不算准确,详见下文)拥有2000多名技术和科研人员,拥有全球最大的火灾试验馆和设备齐全的检测中心,用来为美国三大工业保险公司和投保企业提供咨询服务,只有通过FM的标准,才可在三大保险公司投保,享受低费率、高赔付的好处。目前,随着通用、摩托罗拉等大公司来华建厂,FM的业务已经延伸到中国。这种立足于主动预防灾害事故的保险机制,非常值得学习和借鉴。
五、相互联动、信息共享
对参加投保的企业,保险企业要建立资料库,并与消防部门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消防部门在消防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投保企业存在火灾隐患,要及时通知保险企业。保险企业在防灾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因素,也要及时报告消防部门。消防部门通过行政执法,保险企业通过合同约束、费率调整等手段,共同督促企业整改隐患,从而达到减少火灾危害的目的。
消防部门要改革目前火灾损失计算和统计方法,制定科学、准确的火灾损失计算标准,既方便当事人主张财产权利,又便于开展保险企业理赔。同时,要将火灾情况与保险企业共享,便于保险企业对火灾事故发生的原因、损失进行分析、研究,科学计算保险费率,减少保险企业经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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