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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8#民事代理律师的举证质证技巧

 昵称30658670 2016-05-18
解之:众推(共同危险行为),墙倒(建筑物或其它设施倒塌),缺陷(有了缺口),狗跑(饲养动物),咬人(一人公司股东),污染(与狗斗,血染江湖),住院(医疗),佣人(用人单位),棒之(高度危险作业,当然,会打狗棒的除外),见洞,钻里(专利)。 █离婚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〇 证明当事人(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 证明原、被告是夫妻关系的证据,如结婚证、婚姻关系证明书、户口簿以及身份证。 2、 如涉及构成事实婚姻的,应提交居委会或街道办出具的证明。  3、 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应提交被告住所或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的证明。 〇 证明婚姻关系破裂的证据  1、 如涉及家庭暴力,应提交法医鉴定,提出证人。  2、 如涉及吸毒、赌博行为的,应提交居委会或街道办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涉及行政处罚、刑事犯罪的,应提交有关处罚决定或判决书。  3、 如涉及有重婚行为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应提交上述行为相关的结婚证、子女出生证、居住证明、相片或居委会、街道办、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等证据。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引起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〇 证明有一方抚养子女为宜的证据  1、 证明一方经济状况良好的,应提交工资单或其他合法收入的证明,或提交有关居住情况的证据。 2、 如涉及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应提交子女本人愿跟随父亲或母亲生活的相关证据。 〇 证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共同财产的证据  1、 证明有房产的,应提交房产证或购房合同、交款发票或出资证明。  2、 证明有银行存款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开户行名称和开户账号;证明有股票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股东代码、资金账号以及开户的证券营业部;证明有车辆的,应提交行驶证、车牌号。  3、 证明对方在公司拥有股权的,应提交该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出资的证明等。 4、 证明一方有债权债务的,除提交借据以外,必有有相关的证据佐证。 5、 证明夫妻双方财产有约定的,必须提交协议书等相关的证据。 6、 如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但不能提供以上线索的,依法驳回申请。 〇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金额的,应提交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清单。 ★对举证责任免除和转移情况的归纳:  类别性质效力   自认当事人陈述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一种独立的证据。一旦自认即产生法律效力,是“证据之五”;允许申请撤销;对方当事人免除举证责任。  推定 推定本身不是证据,而是一种证据规则,但在某些情况下根据推定规则得到的结论可以叫作准证据,即这种结论虽然不是一种证据,但可以作为一种证据对待和使用。  分担举证责任,转移举证责任,提出主张的当事人不再负举证责任;允许推定反驳。  司法认知 司法认知在本质上属证据法的内容,属证据范畴。  自然规律和定理的司法认知无需举证,免除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当事人可以请求法官认知,有请求认知权;允许对众所周知的事实提出反证、反驳、推翻;免除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开庭前作要好充分准备,将证据分类,列出证据清单。(将所有准备在法庭出示的证据分类、编号、说明每一份证据证明什么问题) 当事人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时,应当围绕诉讼请求事项对证据进行分组归类编号,列出证据清单,证据清单按照“组别、编号、证据名称、 证据来源、证据内容、证明指向、页码”的格式制作;  在证据清单中对每一份证据材料的证明指向应当予以详细表述和说明,必要时要对证据材料中与待证事实密切相关的主要内容进行摘录,并作说明; 在证据清单中还应当标明每一份证据材料的来源; 证据编号同时标注在证据材料文本左上角空白处,并且必须与证据清单上列出的证据编号保持一致; 具体来说:  ---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以及与原件、原物与复印件相符;  ---在接受质疑中说明证据与本案事实相关;  ---说明证据的形式、来源符合法律规定;  ---在接受质疑中说明证据的内容真实;   ---在接受质疑中陈述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自己无利害关系。      d、 举证的误区      切忌:将所有收集到的证据不分种类、不分主次全部送交法庭,以致“淹没” 最重要的证据,影响证据的效力。把握好举证中心。当事人在打官司时不能漫无目的、漫无边际地向法院提供证据,而应紧紧围绕自己的诉讼请求及陈述的事实进行举证,这就是举证中心。偏离此中心,就会适得其反,欲速则不达。     3、疑证不举   举证的目的,是为了使己方证据得到法官的肯定与认可,以及得到有利的判决结果。诉讼实践中,收集的“似是而非” 的证据,这些证据有利于己方的证明价值,又有利于对方的证明价值,甚至对方的证明价值高于己方。对于这类证据在诉讼中应尽量少举或不举。切忌举出对己方不利的证据      4、彼证我用   由于各种原因己方当事人将重要证据灭失,或原始证据在对方保存。由于举证不能,会在诉讼中处于非常被动地位。怎么办?          A、通过对方的起诉或答辩时的疏忽和遗漏,及时申请法庭要求对方举出相应的证据,为我所用。          B、通过对对方当事人证据的质证,去伪存真,彼证我用。          C、提供证据证明证据在对方,举证责任倒置。申请法庭调查取证,对方若不出示,法庭将推定对方妨碍举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 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5、以攻为守       如果处在举证不能或无证可举的情况下,怎么办?     最好的防守就是进主动进攻。      A、从对方陈述的事实中寻找“蛛丝马迹”;      B、从对方提交的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入手,寻找“蛛丝马迹”; C、通过发问,否定对方及其证人不利的陈述或证据,将对己方有利的回答或证据为我所用。如:与案件事实相关的时间、地点、物证的大小、价格等方面发问。 6、根据案情拟定举证提纲  A、根据案情和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策划举证和应对举证; B、书写举证、应对提纲。  六、没有证据或者不能按期举证的后果: 1、当事人没有证据或是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2、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能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逾期提交的证据,法院在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3、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法院不予采纳。    4、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不预交鉴定费用的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七、其他    5、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伪造、毁灭证据,组织证人出庭作证,指使、堕买、胁迫他人做伪证的,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打击报复,否则,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6、当事人将证据提交法院时应向法院具体承办该案的法官或书记员索要收据,收据上应注明证据的名称、份数、页数、收到的时间,并由法官或书记员签名或盖章,以免遗失,对己不利。  质证篇  证据质证是最重要的一个环节,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质证的优劣直接决定了案件的结果,因此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针对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出示的证据,提出异议,找出其破绽,避实击虚,打乱对方阵脚,达到以守为攻,各个击破的目的。质证的过程也是一个辩论过程,切忌在质证中放过任何一点辩论机会,这十分关键,因为法官认证时,他们必须以质证的结果为认定基础,我们曾经遇到过法庭辩论时对方律师引用未经质证的证据作为事实根据,这时只要你提出“听不懂”,法官会马上制止他。  █质证的含义:  是指当事人双方采用询问、辨认、质疑、辩驳等核实方式对一方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辩的过程。 █质证的目的:  是为了就证据的可采性和证明力对法官的心证产生影响,使法院正确认定证据的效力。 █质证的意义  质证的证据可作为定案依据  质证是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决定性步骤。 质证是直接原则、言词原则的具体体现。 质证是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  庭审活动的核心:即当事人在庭上举证、质证以及法官认证的过程。 █质证的特点:  1、质证的主体,是双方当事人。这是从诉讼权利的角度,是狭义的规定。 若将质证作为一种法庭调查的方式来进行划分,质证的主体应包括当事人、法院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这是广义的质证主体。  2、质证的范围,是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 A是指在法庭上能够出示的证据,而不是所有的法定证据种类。即仅限于双方当事人为证明争议的事实而提供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  B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不需要在法庭上进一步质证,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应当注意的问题:  A、质证的范围,仅限于双方当事人为证明争议的事实而提供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另外4种证据(证人证言、勘验笔录、鉴定结论、当事人陈述)的调查另有规定。
d、物证有否伪造或者变造?  e、物证与其他证据之间的关系。  〇如何对视听资料进行质证?  在正常情况下制作的视听资料,是可以采信的。但录音、录像以及电子技术资料,存在剪辑、加工、伪造的可能性。  在对视听资料进行审查判断时,应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视听资料的来源。   2、视听资料的版本。    3、视听资料形成的原因和条件。   4、视听资料的真实性。    5、与案内其他证据进行对照、比较 ,如果有矛盾,应进一步查证核实。    6、必要时,应进行科学技术鉴定 ,以验证是否原版,是否有伪造、涂改或剪接等情。 质证方法:  a、要求将视听资料当庭播放,让有关人员对其形式和内容进行质证。 b、要求提供相应的文字资料。  c、对视听资料的制作过程进行查证分析。 d、对视听资料进行科学鉴定。 〇录音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第三款规定“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效力。”据此,录音资料没有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即可作为证据使用。具体而言,以下三种私自录音,有可能作为证据被采信: 一是一方当事人偷录,对方当事人虽不同意,但无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场并证实私录过程真实的,可以作为证据; 二是被录音者虽不知道秘密录制,但结束后知悉并表示同意的,可以作为证据予以采信; 三是录音资料经过鉴定证实未经剪辑、拼凑、篡改和臆造,并有其他相关证据相印证的,可以认定其效力。   在离婚案件中,有时会出现对方当事人不愿意质证,或法官也不愿意让当事人质证的尴尬场面。比如,原告欲向法院播放被告婚外情内容的录音,而被告以未经其同意,或以该录音内容为数码形式为由,拒绝质证,法院有时候也嫌麻烦,就劝当事人不要播放。我们认为,当事人有权围绕主张提交证据,至于该证据的真实性以及证明效力的大小,最终应当在质证后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酌情认定,而不能连质证的程序都不进行。因此,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有权坚持对录音证据进行质证。如果法院一再拒绝,可以申请书记员将当事人的要求记录在庭审笔录中。当然,如果一方当事人一再坚持,法院大多数下还是会同意播放的。 〇质询是对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证据的主要调查手段  需注意的问题:   1、 当事人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须经法庭许可。  2、 询问证人、鉴定人、勘验人不得使用威胁、侮辱性的言语和方式。 3、 询问证人、鉴定人、勘验人不得使用不适当引导证人的言语和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第五十九条 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    鉴定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 第六十条 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询问证人、鉴定人、勘验人不得使用威胁、侮辱及不适当引导证人的言语和方式。 证人的适格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 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证人资格基本要求:   a、证人有准确感知、记录和回忆有关事实印象的能力(具有生理和精神上的能力); b、 证人确实对案件事实有所感知、记录并且能够对有关印象进行回忆(具有亲身感知); c、证人宣明他将讲实话。 注意的问题:   1、儿童证人的适格性问题。(将不满10岁的幼年人一律排除在证人之外的作法是错误的) 2、证人证言的证明力和证人适格性之间的关系问题。  六、如何对证人证言质询?  证人的出庭义务     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     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 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情形: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   (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前款情形,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   1、对到庭证人证言的质询。  a、证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b、证人的主观能力。如理解力、记忆力、表达能力、感觉能力等。 c、证人的基本情况。  d、证人证言的来源及合法性  e、证人感知案件事实时的环境和条件。证人是否受到欺骗、 引诱、 指使、贿赂、收买、威协等行为的干预。  f、证言的内容及要证明的问题。 g、证人前后的证言是否矛盾。  h、证言与其他证据的相互印证及其因果关系。  2、对证人证词的质证,即是对法庭上宣读的未到庭的证人证言的质证。   a、证词形成的时间、地点和环境  b、证词的来源。是证人耳闻目睹的事实,还是听别人传说的。 c、证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d、证人的基本情况  e、证人的主观能力。如理解力、记忆力、表达能力、感觉能力等。 f、证词的内容及要证明的问题。 g、证词的真伪。 
h、证词与其他证据的相互印证及其因果关系。 i、证人未能出庭的原因。  J、必要时,要求当庭质证,或提出不可信的意见。  K证人与事故处理结果有无利害关系。注意证人与案件和当事人或者被侵权人的关系,尤其是与当事人或者被侵权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更要通过查明他作证的思想动机来判断其证言的可靠性,对于与案件或当事人、被侵权人,检举人没有利害关系的证人,主要是审查证人提供证据的准确程度,例如考虑案件发生时证人所处的周围环境如何,辨别是非的能力,记忆力情况以及再度重述的能力怎样等等。  L 证人的觉悟高低、·思想品质好坏等也是影响证人证言真实性的重要因素。 注意的问题:   1、对宣读的证词有疑问的,一定要亲自辨认。  2、证人未出庭的原因不属于法定情形的,则可向法庭表示要求证人出庭作证,否则,不认可该证据。   七、如何对鉴定结论进行质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九条规定: 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    鉴定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条规定: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询问证人、鉴定人、勘验人不得使用威胁、侮辱及不适当引导证人的言语和方式。 对鉴定结论的质证   a、供鉴定的材料是否充分可靠; b、鉴定部门和鉴定人的资格;  c、鉴定所采用的方法和操作程序是否科学; d、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是否受到外界的干扰; e、鉴定结论与有关证据是否一致。  f、鉴定结论与有关证据有矛盾,或者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应请求鉴定人出庭接受当事人询问。  g鉴定人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利害关系 ,鉴定人有无受到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亲密关系或敌对关系的人的威胁、利诱而作虚假鉴定的可能性。    需注意的问题:  1、鉴定结论被用来证明案情时,同其他证据一样,同样要质证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2、由于鉴定在广义上属于人证的一种,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鉴定人的质证遵循与证人、勘验人同样的规则和程序。  3、如果对鉴定结论有异议,而鉴定人又未出庭,向法庭申请,请求鉴定人出庭接受当事人询问。     八、如何对当事人陈述进行质证? 1、当事人陈述是法定的证据类型。 2、如何对待当事人陈述? A、当事人陈述的证明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六条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结论:当事人陈述的内容并不都能起证明作用。 
B、认定当事人陈述的证明时,应注意“真实性” 和“虚假性” 并存的特点。 3、一方当事人陈述得到对方当事人认可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如果一方当事人的陈述得到对方当事人的认可,对于对方当事人而言,就构成一项自认。对于该方当事人而言,其陈述的事实就构成免证事实。 质证方法:    1.当事人的思想品质如何,有无隐瞒或虚构的可能;    2.当事人的行为能力、理解能力、表达能力如何,当时的环境是否会其如实陈述产生影响;     3.当事人与证人或其他有关人员之间,有无串供的可能;     4.陈述的内容,各个情节之间有无矛盾,各个事实之间的逻辑关系如何,与其他证据之间是否协调一致;     5.当事人陈述、辩解有无反复,反复的原因和目的是什么。 需要注意的问题:   1、对当事人陈述该类证据,无相关证据佐证,一律不予支持。  2、在实际效果上,将当事人陈述作为一类独立的证据,存在着一些概念上的冲突。 3、慎重对待对方当事人的陈述,避免造成对已不利的后果。   在有些案件中,当事人之间的相互提问是非常重要的,因此,一定要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掌握好这个权利。比如,在一起离婚案件的审理中,原告主张分割被告名下的50万元存款。其实,原告根本不知道被告是否真的有这50万元存款,更不知道存在哪个银行,而只是根据双方的实际生活,推测出来的。但是,被告在答辩中,却称那50万元存款不是原、被告的,而是被告向其朋友、同事借来准备出国用的。被告这一句话可露了馅儿,这一句话即认可其名下有50万元的事实。原告律师不动声色,在相互辩论阶段就向被告发问,问了三个问题:          其一,在你名下的这50万元是向哪些人借的?          其二,有没有借条,如果有,何时出具的以及这些借条现在何处?          其三,出借人以现金还是银行转账方式借的款,现在这些钱存在哪个银行?          连续问了这三个问题,把被告就给问乱了,被告没有想到问题会问得这么细,临时编都编不好,因为律师也曾说了,如果作伪证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因此,这个案件,最终以被告方让步调解结案了。  可见,抓住对方失误,向对方发问,打乱其部署和思想防线,有时候是很有用的。 〇电子邮件      电子邮件证据具有脆弱性,很容易被删除、篡改,这给证据的分析判断带来一定困难。但根据最新发展的计算机技术,任何被删除、篡改的电子邮件证据都能够通过技术手段找到痕迹并加以分析认定和恢复,这无疑极大地增强了它的证据效力。      一般来说,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法庭到场调取或在公证处监督之下调取,并制作成公证书予以提交的电子邮件证据,具有较高的证据效力。实践中,随着法院信息化建设的发展,也可以采取法庭现场演示的办法,由证据各方当事人在法庭上直接访问服务器进行确认和核实,进而加以采纳。但是,在认定电子邮件证据时,还是应尽可能地排除疑点,确保证据有效。      当事人任何一方对电子邮件收发人及内容无异议的,应当对其证据效力加以认定。当事人任何一方对电子邮件收发人或者内容有异议的,要利用技术手段对来源、内容进行审查,并要辅以其他证据来证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〇短信证据 
手机短信是一种视听资料,只要符合证据的属性,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证据是否可以被法院采信,关键是看它是否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手机短信作为一种新型通信方式,其工作原理是由发信人向收信人发出信息,通过信号网络传输到对方手机,而且该信息的发和收是一种对应关系,而且从手机短信内容来看,打开收件箱,其信息带有发信人的手机号码、发信时间和具体内容等具体资料,网络操作系统即通信营运商服务器也会有相应记录,而且收集、提取的手机短信过程中没有侵害他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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