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双定户超定额是否受处罚

 江湖一飘168 2016-05-18
双定户超定额是否受处罚
安徽省安庆市国税局稽查局 何成实

    大世遇到过一个奇怪的案子。

    一家大药房,被人到税务局给举报了。大世看这举报材料,不用说,肯定是内部人了,要不咋会连药房的内账用纸箱罩着都说得一清二楚。总之,既然有人举报了,检查人员立马来个突然袭击,一抓一个准,内账、凭证、进库单子,全给一把捞了。

    店员、小会计当场被隔开了询问,一吓唬就全交代了。接着,检查人员顺带把医保刷卡POS机里的数据一取,算算销售额,3年得超2000万元了,平均一年销售额得有七八百万元。要知道,这药房可是个双定户,月定额才35000元,每个月缴税也才1050元,这一下就得补缴60万元的税,这可就是大案了。这要是再罚个50%,一下就是罚30万元,大世看着这案卷,一下可就来精神啦。

    没说的,先看证据,真别说,这企业小会计内账记得还是挺认真的。从入库到销售,那是一应俱全,购进时从会计自己私人账户转的账。据小会计的询问笔录,当时老板因此给她加了三百块钱的工资。检查人员叙述,当时小会计差点吓哭了,说是早知道这样,当时死也不要那加的三百块工资了。大世想着,妹子啊,你这也不是三百块钱工资的事啊,你这可是帮着做假账呢。

    接下来就是银行转账记录、POS机收款记录、再加上去医保部门取的数据,看看数字,都对得上。3年,2012年销售额700多万元,2013年销售额800多万元,2014年到9月突击检查时为止,销售额500多万元。

    大世心想,双定户,这偷税60多万元,对双定户来说也真不少了,嗯,得罚款。往后面看看稽查报告,补缴增值税613584元,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连市税务检查中部分涉税问题处理意见的批复》(国税函〔2005〕402号)第三款的规定,建议不予处罚。怎么是建议不予处罚?

    大世心里嘀咕着,先看看这文件再说。于是大世打开网站,进到法规库里查询,这一查,就奇了怪了,没这文件。就算是文件失效了,也得有啊,这法规库里,那些个失效的国税函一堆呢,咋没这文件?

    没办法,大世只能打开自个的手机,开了3G数据,上网查了,这个月流量又少了,真心疼啊。

    大世这一查,还真有这文件,一些税务咨询公司的网页、税务微博啊,上面还都有这文件,而且,还都说是有效的。这可咋办?

    不慌,大世是干嘛的,那是审过上千个案子的,经验丰富得很,泡杯茶,边喝边理个思路。

    先把检查人员请过来沟通沟通。老赵,这案子的主查,一个老稽查了。

    “赵科啊,这案子为啥建议不罚款啊?”对检查人员,大世是一向笑脸相迎的。

    “有文件规定的,所以不罚的。”赵科长很严肃地回答着。

    大世说道:“我在法规库查了,没查到这文件。外网倒是很多网站有这文件,可外网又不是法规库,还有啊,查不到这文件,根本就不知道这文件有没有效啊。再说,这文件中的第三条关于双定户不处罚的上位法依据是老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可是老办法早就废止了,上位法都废止了,下位法按理当然是失效了,这是第一点啊。”

    “第二,老办法废止了,这家药房是双定户,肯定得适用新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新办法里是怎么规定的呢? 你看这第二十条啊,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定期定额户在以前定额执行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或者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而未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及结清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也就是说啊,这企业超过定额了,得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法律上啊,这家药房明显是偷税了,肯定得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偷税来处理啊。”

    大世接着说道:“当然,对药房这案子,也不是说全部都是偷税,我查了下我们省局的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在我们省,双定户年度终了后的90天内,应当到税务局按月汇总申报,2012年和2013年,这药房肯定到区局按月汇总申报了,但是申报的销售额和实际明显不符,可以依据税收征管法六十三条中虚假的纳税申报造成少缴税款定偷税,但是今年,企业还没有汇总申报,可以不定偷税。”

    老赵很佩服地点了点头:“嗯,那就这样吧?”

    大世补了一句:“对了,这证据上还欠缺企业2012年和2013年汇总申报表,区局应该有存档,得补起来才成啊。”

    大世观点:企业超过定额,如果没有在第二年初汇总申报,被稽查出来后,只要符合偷税要件,就应处罚。

    相关法规:《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连市税务检查中部分涉税问题处理意见的批复》(国税函〔2005〕40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

    作者:安徽省安庆市国税局稽查局 何成实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