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倾向意见|交通事故原则上不支持车辆贬值损失赔偿 在我们的执业实践中,机动车交通事故当事人因车辆损毁拟诉请车辆贬值损失的情况十分普遍,而审判实践中,对是否支持车辆贬值损失,一直以来各地法院处理意见不尽相同,支持与不支持的判例均有出现。 支持者认为,车辆遇交通事故致损毁的,即使维修,事故车辆与非事故车辆的价值是不同的,同样新旧程度的车辆,事故车辆的市场估值要明显低于非事故车辆,贬值是现实存在的,而这一贬值完全是由事故引起,事故责任方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反对者则认为,所谓车辆贬值损失难以确定,甚至有观点认为经过维修,零部件得以更新,性能可能反而较之以前更好。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所列举的应赔偿的损失中,并未列举所谓贬值损失,因此主张车辆贬值损失缺乏法律依据。 针对审判实践中存在的争议,最近,最高人民法院网站“院长信箱”中有一“答复”称:“对该项损失的赔偿持谨慎态度,倾向于原则上不予支持。” 不过这个答复意见首先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并不具有普遍适用的法律效力,而且,就这个答复本身内容而言,也仅仅是一个倾向性的原则规定,似乎仍不足以结束争论或者统一裁判尺度。
附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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