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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家庭暴力的调查与思考_范文

 啸海02 2016-05-18

**县妇联对近年来接待处理群众来信来访来电进行分析研判,发现我县婚姻家庭权益类案件高居首位,其中家庭暴力信访案件仍然突出。2013年妇联共接待家庭暴力类案件53件,占婚姻家庭类信访案件的34.2%;2014年共接待家庭暴力类案48件,占婚姻家庭权益类的31.5%;2015年家庭暴力投诉比例居高不下,全年24件,占婚姻家庭类信访案件的34.1%。

2013年县妇联联合县公安局正式推行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家庭暴力类案件投诉量逐年下降,但是从其占婚姻家庭权益类案件接访量的比例来看,家庭暴力现象仍然很突出。

家庭暴力投诉比例居高不下,分析其原因:一从施暴方的行为动机来看。有的家暴行为是因自身的性格原因,如施暴方脾气暴躁;有感情因素,如一方有外遇,或一方怀疑另一方有生活作风问题,即使是无中生有,也会产生家暴现象;也有的是为了生活琐事或经济原因;有的是因为男人不善于表达,女人言语罗嗦,或女人对男人管束太多,男人感到厌烦或没有自由,则通过暴力来对抗;有女人不善持家,属于吃喝享受型的,甚至有不良习性,如:赌博、玩乐、或不顾家不管孩子,男人传统思想较重,就动手动脚教训妻子;也有的是父母望子成龙,但教育手段简单粗暴,对未成年子女动辄打骂。有夫妻双方认识的差异,情感的矛盾,经济利益的纷争,也有的是大家庭的因素,如与长辈之间的矛盾,常见的婆媳不和。二从受伤害的程度来看,绝大多数是轻微伤,极少数涉及到轻伤害。三从维权效果来看,维权的途径虽多,但可操作性不强。虽然现在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当事人单位、所在社区、当地派出所等均可以介入处理,但是她们寻求帮助时也不一定能得到有效的救助。除了公安可以使用一定的强制措施之外,其它单位和个人只能采用说服教育的方式,进行劝阻,对施暴方没有任何的强制力,施暴方可听可不听,而公安如果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受害方多数在家庭中地位不高,甚至有一部分还是依靠施暴方的收入来维持生活,考虑到社会声誉或以后的在家庭中的生存处境,往往还会主动提出要求,只要求公安上对施暴方口头教育,不要追究施暴方的民事责任和治安处罚。

处理的对策和建议:

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反家暴的意识。

妇联系统要借助于新岀台的《反家暴法》和“平安家庭”创建活动,加大男女平等及反家暴的政策法规的宣传,在全社会营造一种文明和谐的家风,形成“和谐有礼  家暴可耻”的氛围。

二、加大培训力度,强化培训效果。

一是举办家庭婚姻关系经营维护类的讲座。妇联可以举办讲座,传授广大妇女经营婚姻家庭的技巧,提高广大妇女的驾驭家庭生活、改善夫妻、亲子、婆媳等家庭关系的能力,让她们更好的应对婚姻生活中的各种事件,巧妙处理家庭生活中的风险;二要举办相关工作人员培训班。公安、检察、法院、民政、卫生等部门在组织本部门的业务培训时,均应将反家暴的内容加进去,促使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接到家暴行为的信息后,能及时的给予受害方必要的救助,并强化多部门联动,避免她们遭到进一步的、更严重的伤害。

三、加大执法力度。

应在有法可依的情况下,对施暴方及时给以必要的处罚,加大威慑的力度。公安机关不应以家务事为理由,让当事人自己商谈,对于初次发生的家暴行为,一定要严厉制止,防止再犯;对于多次发生家暴行为的,应坚决给予制裁,从根本上让施暴方知道:家暴行为也是违法行为,而法律是人人都必须遵守的,不能违背的,任何人都没有违法不受惩处的特权。

四、充分发挥基层婚姻家庭纠纷调解个人工作室的力量。

我县妇联组织“横向到边 纵向到底”的网格结构,从前几年开始,就依托镇、村(社区)妇女和热心人士、志愿者,在全县各乡镇、办事处逐步建立婚姻家庭纠纷调解个人工作室,对有家暴行为史的家庭进行长期跟踪,主动上门服务,逐步化解矛盾,对没有家暴史但存在较深矛盾的家庭也及时介入,防止家暴行为发生。

五、大力表彰先进,宣传典型。

对反家暴工作成绩突出的个人和单位,给予表彰和宣传。通过寻访特色家庭、最美家庭,好媳妇、好女婿、好婆婆、好邻居的评比等活动,在社会上树立标杆,让美好的家庭关系呈现到社会上,以带动、引领更多的人重视家庭关系的建设,提高家庭关系和睦度,提升家庭成员幸福感,让更多的单位和个人主动参与到“建设和美家庭,反对家暴行为”的工作中来。

六、发展地方经济,增加老百姓的收入。

俗话说:贫贱夫妻百高事哀,如果家庭收入增加,由于经济问题而发生矛盾的家庭暴力,就会大大减少。

同时,政府要投入一定资金,在不改变相关调解机构和婚姻家庭矛盾纠纷个人工作室公益性的前提下,对她们参与调解的案件,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解决他们因调解当事人的纠纷更产生的电话费、交通费等必要的费用,提高调解员参与调解工作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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