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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屁股”是件容易事儿吗?

 尤里蒙提 2016-05-19
导语: 5月17日晚,兰州市榆中县公安局通报认定网上反映的“和平派出所民警暴力执法,用警棍殴打大学生”情况属实,并已对涉事警察进行了处理。据报道,兰州两名大学生因拍摄警察粗暴执法被强行带回派出所,被两名警察用警棍殴打,“叫一声加五棒”,直至“屁股开花”。虽然古今中外的屁股都经常挨打,但打屁股也还是要讲究基本的法则。

中国打屁股历史悠久

笞刑和杖刑在古代经常被合称为“笞杖”,通常使用荆条、竹板或木条抽打臀部、腿或背部。鞭刑也属于笞刑的一种,即“鞭笞”。笞杖刑正式产生于西汉文帝时期,一直到清末1910年5月《大清现行刑律》颁布时才被正式废除,在中国历史上存在了两千余年,每个朝代都有运用。笞刑和杖刑同属于“封建制五刑”(笞刑、徒刑、流放刑、杖刑、死刑),二者的区别在于施刑力度,杖刑的责打次数多于笞刑,行刑力度重于笞刑,所用刑具一般也都大于笞刑。笞杖刑是中国古代应用范围广泛的刑罚,基本上历朝历代的各级衙门都有行笞杖刑之权,刑罚对象下至平民百姓,上可至出入宫城的达官显贵,例如明朝的“廷杖”之刑,民间许多家族在实行族规时也有使用笞刑和杖刑的,且其行刑过程极为严肃。

在同一朝代,笞与杖的材质基本是一样的,区别在于尺寸大小或行刑次数的多少。元代笞刑、杖刑以数量划分,七至五十七为笞刑,六十七至一百零七叫杖刑,具体如下图。明清统一要求笞杖所用荆条或竹板均须消去荆节或竹节,统一用刑部颁发的模板校勘,且刑具上不许沾有铁钉等异物。

打屁股也要讲规矩

并不是差役抓住犯人之后就可随意施以笞刑或杖刑。在古代,这一流程主要包含三个步骤。首先,主审官首先要掷下“筹子”。“筹子”是一种竹片做的记数用具。主审官的案桌上有四个签筒,每个签筒上写一个字,合起来就是是“执法严明”。除了“执”字签筒里插的是捕捉签,其他三个签筒里插的竹签分别是用于笞杖刑的白头签、黑头签和红头签。白头签每签一板,黑头签每签五板,红头签每签十板,且白头签行刑力度最轻,红头签最重。受刑人所受笞杖刑的数量和力度由主审官通过掷“筹子”来决定。

然后,执刑的差役拾起主审官掷下的筹子表示接受命令,由两个差役先除去受刑人的衣裤,将受刑人按住或绑在凳子上,裸露出要被责打的臀部、大腿或背部,再由另外两个差人举起法杖实施刑罚。

再然后,一边施刑还要一边有节奏地唱数,例如“一二三四五,皮肉受点苦。六七八九十,回去坐上席。再打二十板,郎中抢饭碗”。此类唱数词有些是代代沿传下来的,也有的是由执刑的差人临时编凑的,针对不同案件,唱数词不同。边打边唱主要有两个用途,一是数目不容易打错;二是用警戒语词教训受刑人及围观者,起到“杀一儆百”的作用。

目前仍有国家保留鞭刑

在现代社会,笞杖刑中只限鞭刑。当今世界共有16个国家仍保留鞭刑,即亚洲的阿富汗、伊朗、约旦、巴基斯坦、沙特阿拉伯、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也门、文莱、马来西亚、新加坡,非洲的南非、苏丹、津巴布韦、斯威士兰,美洲的特立尼达和多马哥、巴哈马,其中最出名的是新加坡鞭刑。许多西亚和非洲的国家之所以保留鞭刑,大多是为了保护宗教原则和出于对两性关系的保守,而新加坡鞭刑则广泛应用于对各类违法行为的惩罚。

新加坡鞭刑程序极为严格,不仅对刑鞭的长度和直径、刑鞭架的高度等有要求,还有对受刑人的体检、行刑者的资质、每一鞭打下去后应有的效果等有极为详细的规定,现场还有医生在每一鞭后检查受刑人的状态,整个过程都在法律的范畴之内。

在新加坡,适用鞭刑的罪行有性侵、抢劫、贩毒、重犯吸毒、非法金融交易(有几率被判)等重罪,也有小到涂鸦(包括在公共场所或公共设施上)、非法拥有武器(长刀、匕首等)、逾期逗留超过90天等较轻的罪行。对至少30种罪名,鞭刑是不能减免的必判刑,而且受型对象是16岁以上60岁以下且身体状况良好的男性,女性不再鞭刑的受刑范围之内。数据显示,1993年,新加坡有3244男性罪犯被判鞭刑,2007年的受刑男性罪犯共有6404名,这些受刑人不仅包括新加坡本国公民,还包括在当地有违法行为的外国人。

新加坡鞭刑由于极为残酷,受到了大赦国际等组织的强烈反对,但新加坡官方坚决支持鞭刑,他们相信鞭刑是震慑犯罪的最有效手段,而新加坡民众也多数支持鞭刑,虽然鞭刑会在他们的身上留下终身鞭痕,正如中国古代在囚犯的脸上刺字的“黥刑”,是一种除不掉的耻辱,许多受刑人会因此受到不公的待遇,但他们认为这正好起到了惩戒的作用。新加坡是世界上犯罪率最低的国家之一,也与鞭刑的威慑有关。

为什么挨打的总是屁股

按理说,“罪不在臀”,可为什么古今中外采用笞刑、杖刑和鞭刑的时候,法定的施打部位总在臀部及其附近呢?综合来看,主要有以下三点原因。

第一,施刑的便利性。棍棒可以用来攻击人的任何部位,从理论上来说笞杖刑可以打击受刑人的全身,但是由于经常要求受刑者俯身受刑,而出于惩戒的目的又不许打人的头部,那么棍棒的落点就只剩下背部、臀部与大腿三个部位了。虽然历史上不同朝代对笞杖刑的施打部位会有不同规定,但总体仍是集中在臀部和与臀部相连的背部、大腿。

第二,施刑的安全性。臀部臀肌发达,又堆积了大量脂肪,重要穴位少,相比于胸、腹等重要脏器的集中部位,臀部的“抗打性”要好许多,且更容易痊愈。在历史上,大多数时候笞刑、杖刑和鞭刑都是以惩戒为主,并非都是“死杖”和“杖毙”,笞刑更是被历朝历代定为轻刑。汉景帝时规定笞刑只能打臀部,而元代至清末,笞刑、杖刑均只打臀部。据《旧唐书》中的《刑法志》记载,贞观四年,唐太宗见医士用的《明堂针灸图》,看到人的五脏都靠近脊背,为防止刑罚不准而使受刑人丧命,于是下诏不得拷打背部。从此,笞刑只以臀部和大腿为主。在之后各朝的实施过程中,当打击力度完全由臀部和大腿无法承受时,可以“杖背分决”。因而,正如鲁迅所说,“脖子最细,发明了砍头;臀部多肉,又不致命,就发明了打屁股”。

第三,施刑的惩戒性。影视剧中对于穿着衣服受笞杖刑的演绎与历史事实有较大出入。宋、元两代都有“去衣受杖”的规定。事实上,在古代接受笞刑、杖刑和鞭刑时,受刑者往往要褪衣除裤,这在极为看重“礼义廉耻”的中国传统文化时,是极具羞辱性的。如果受刑者是一位女性,这种情景是相当不堪的。因而,三国魏明帝特别下旨废除对妇女的笞刑,而晋代则用笞背代替对妇女的笞臀,但是其他许多朝代的笞杖刑施刑范围中都包含妇女。裸着下身被当众笞打,受辱程度极大,心灵上的惩罚要重于身体惩罚,因而古代多以此来警示民众。

但需要注意的是,不论是中国古代,还是目前仍保有此种刑罚的现代国家,都在笞杖刑的适用罪行、刑具、行刑流程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就此次兰州两名大学被警察打得“屁股开花”的事件而言,即使假设现代中国有笞杖刑,对于这两名大学生的施行笞杖刑首先也要有司法机关的正式判决,其次还要有严格的实施流程,而不是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凭着当事警察的个人感觉,用警棍随意殴打。更何况,这种对人身体和精神造成双重打击的刑罚在清末就已经被废除了。对于人权的尊重,是警察应该遵守的一条执法底线。没有严格的执法程序,就算是经常挨打的屁股,也不能随便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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