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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装房问题多业主拒收 法院判决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lgzlawyer 2016-05-19

到了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但某小区业主顾女士始终拒绝收房,她认为自己买的精装房问题太多。新房一修修了三个月,顾女士将小区开发商告到吴中法院,起诉开发商逾期交房。

20135月,顾女士与某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以138万元购买一套120多平方米的精装修商品房,同年10月初交房。顾女士签约后按约付清了购房款。20139月底,开发商也准时通知顾女士交房,但顾女士前往现场收房时却发现,房屋存在很大的质量问题,包括水管损坏、地龙骨由于渗水受损、房屋客厅和房间的地板被泡水、地面保温层受损等。顾女士心目中理想的精装房一下子成为泡影,她拒绝收房。后开发商对房屋问题进行维修,并于20131231日完成全部维修工作,顾女士这才同意办理了房屋交接手续。

顾女士认为,由于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其有理由拒绝收房,实际交房时间应是完成房屋维修后的1231日,较约定交房时间延迟了3个月。她起诉开发商,要求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承担逾期交房违约金6万余元。

开发商则认为,双方合同约定,购房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交付手续的,则视为该商品房已交付。并且,购房人完全可以先行办理交房手续,后由开发商进行房屋维修,顾女士未能及时办理交房手续,应自负责任,因此其不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

吴中法院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涉讼房屋的维修需要拆除所有房间地板检查渗漏面积和水量,拆除客厅被泡水位置的所有发泡层及龙骨。从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判断,上述质量问题以及维修工作势必影响到房屋的正常居住使用,在质量问题修复之前顾女士拒绝接收房屋,有合法合理的事由,并无不当。房屋实际交付时间应为完成维修并最终实际交付之日,而非开发商通知交房之日。顾女士要求朗华公司按合同约定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合法有据,应予支持。

最终,吴中法院作出判决,依法支持了顾女士的诉讼请求,判决开发商承担违约金责任,开发商不服上诉,苏州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两种情况可以拒绝收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拒绝收房的法定理由有以下两种:一是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二是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若房屋瑕疵并非重大质量缺陷,不影响居住和使用,则不能作为认定逾期交房的事由,业主可在完成房屋交付手续后,向开发商主张保修责任。

来源: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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