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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鱼肝油当普通食品卖被判十倍赔偿!

 昵称30388239 2016-05-19

  【八号发布】


鱼肝油虽是好东西,但也不能当普通食品卖。否则,就可能是以下结果。

(一) 基本案情

张晓红、邢志红夫妻于2014年12月30日在太原市山西妈妈宝贝美特好孕婴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妈妈宝贝公司) 购买了由广州金奇仕营养品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广州金奇仕公司) 总经销的由挪威进口的金奇仕婴儿鳕鱼肝油Ⅰ段、较大婴儿鳕鱼肝油Ⅱ段、 幼儿鳕鱼肝油Ⅲ段, 共计41盒,单价158元/盒,价款合计6478元。


涉案金奇仕鳕鱼肝油包装盒标签配料表中标注有'鳕鱼肝油',生产日期为20130604、20131101等,原产国为挪威,生产商为挪威PHARMATECH A/S。


涉案金奇仕鳕鱼肝油 包装上没有 '保健食品' 标志 (蓝帽子) 和批号 ,没有药品批准文号,为进口普通食品。


张晓红、邢志红 认为涉案产品属于进口普通食品非法添加非食品原料,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2015 年 5 月 18 日, 向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山西妈妈宝贝公司,广州金奇仕公司退还货款 6478 元,十倍赔偿购货价款 6478 0元。


( 二 )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山西妈妈宝贝公司辩称原告 邢志红并非为生活需要而购买商品,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消费者',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对原告邢志红实施了购买涉案食品的行为不持异议,二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邢志红购买涉案食品是为了生产经营,故被告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山西 妈妈宝贝公司提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卫生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报关单》仅能证明其中载明的食品经过海关放行,为合法途径进入我国境内。无法证明其中载明的食品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更无法认定本案涉案食品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


2015年11月24日, 一审 法院作出 判决 :( 一 ) 山西 妈妈宝贝公司 退还 邢志红所付价款6478 元 ;( 二 ) 山西 妈妈宝贝公司与 广州 金奇仕公司连带支付邢志红赔偿金 64780 元 。


山西妈妈宝贝公司不服该判决,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涉案进口金奇仕鳕鱼肝油是按普通食品取得了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核发的卫生证书,这是准许在我国市场进行销售的前提。进口食品也应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和要求。


2014年4月14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出具《 关于鱼肝油相关问题的复函》( 国卫办食品函〔2014〕297号 )明确: 鱼肝油是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物品,在我国无传统食用习惯,不属于普通食品。2014年4月25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发出《关于依法严厉查处违法生产经营鱼肝油产品的通知 》(食药监办食监三〔2014〕83号 ),要求各地依法查处未经保健食品许可违法生产经营鱼肝油产品的行为。


上诉人山西 妈妈宝贝公司在未获得保健食品批准文号情况下,继续将金奇仕鳕鱼肝油作为普通食品销售,属于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显然违反食品安全法律规定。


2016年3月28日,二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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