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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解除中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下)

 半刀博客 2016-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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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情况”具体有哪些?

        继续上回说道。

  • 政府部门政策调整及行政行为。即出现了政策的修改、废止,以及其他政府行为,譬如政府出于环保目的,强制关停所有化工企业等。

  • 公司董事会决议解聘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职位具有双重法律属性,一方面他们是公司董事会聘任的高管;另一方面也是劳动者,与公司具有劳动关系。高管与公司的劳动争议可说是当下热点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是目前存在着两个领域法律法规无法无缝衔接适用的情况。司法实践中董事会解聘高管,是否可以成为该高管劳动关系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理由仍然存在争议。但笔者认为,高管的聘任是公司董事会的决定并被法律所认可;董事会作出解聘高管职位的决议后,必然导致原劳动合同履行基础的丧失,在劳动关系领域可以被认为是客观情况的重大变化。

  • 出现劳动合同约定“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具体情形。基于劳动合同履行的一些特殊情况,有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会约定该劳动合同履行的具体基础情况。当

  • 约定的基础情况变更时,即可适用情势变更的原则。只要劳动者在签署合同时已经知悉,且这些约定合理合法,则可以根据该约定行使合同解除权。

  • 商业风险原因。商业风险本身范围非常广泛,可以指经济政策和经济计划的发布、修改或者取消,市场情况的异常变化,物价的暴涨暴跌,币值或汇率的大幅涨落,金融危机等。也可以指因经济的不确定性和经营能力等原因导致的风险因素。在劳动争议纠纷中,经常会涉及到对某一情形属于一般商业风险,还是可适用情势变更所要求的商业风险进行论证,并且论证的结果也会导致完全不同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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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势变更OR一般商业风险?

  • 预见程度不同。情势变更的发生,劳资双方在订立劳动合同时根据其实际的能力和具体的情况,完全无法预见。如果企业对未来交易风险、市场变化导致的盈利、亏损、甚至破产都有一般性的预期,但未来金融危机、货币汇率的走势却无法预测。可以说,一般性商业风险是符合价值交换的一般规律的,但情势变更则是指由于国际形势、天灾人祸等变化莫测的因素而引起的。

  • 是否可以归责不同。情势变更由于不可预见,因此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而一般性的商业风险由于是企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可以预见或应当预见的,即使发生了风险也是由于公司在明知及应知风险的情况下仍然坚持选择的结果,一定程度上来说,用人单位是有责任的。

  • 严重程度不同。情势变更往往是社会整体的某一方面发生了变化,并且是特别突然和异常的变化,譬如火山爆发导致产地玉米大面积损失,进而导致原料价格的大幅度上涨。而一般性商业风险的变化不具有根本性,也不是整体经济环境的变化,没有达到异常的程度。判断时可以观察经营同类业务的公司是否也受到了同样的影响,是否都没有更好的解决办法。

  • 后果不同。情势变更发生之后,劳动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或者劳资双方的原定目标已经被破坏。如果仍然坚持原有合同,对一方当事人将明显不公平或另一方当事人将获得超额利益。因此情势变更实质上是一种利益平衡机制。而一般性商业风险由于交易风险自负的原则,无论出现何种情况,都是当事人自行选择的结果,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已经将该风险考虑在内,因此只能自行承担后果。[5]

现实社会的复杂性决定了法律不可能穷尽一切细节,用人单位在出现解除情形时,还是需要发挥主观能动性,充分考虑劳动者的诉求,对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综合考量,尽力寻求双方都满意的解决方式,才能有效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作者 吕红梅 李青


[5]张建军.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的比较探讨.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总第732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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