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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生父母打死子女案件屡屡发生 网友质疑:为何打死孩子比打死陌生人罪行轻 | 北晚新视觉

 骄阳飞雪 2016-05-20

  

2015年4月2日  母亲梁某为管教8岁女儿,将其捆绑在树上用木棍抽打。数小时后,女儿气绝身亡酿成悲剧。今年3月,广东信宜市法院一审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梁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近日,多名法律界人士认为该案定罪不当、量刑畸轻,联名建议检察院依法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法院提起抗诉。

父母打子女

恶母打死女儿获缓刑

惨案发生在去年7月9日。梁某听说8岁女儿周某偷钱,凌晨3点用布绳将周某反手捆绑,再缠绕周某腹部,将其捆在树上,并用木棍打骂。其间周某不时发出“要死了”的喊声。早晨6点,梁某丈夫看到女儿“还被反绑在树上,头部下垂,嘴里流血,双脚站不稳,人微微抖动。”10点时发现被捆6个小时的女儿已经断气。经鉴定,周某系因长时间捆绑,腹部受到强烈的挤压导致呼吸功能障碍而死亡。

梁某承认以前经常打女儿,但都是用手打屁股或大腿,孩子多不会哭闹,因此没当回事。村干部、村民证实,梁某为人较恶,有经常有的父母长期殴打女儿的习惯。

信宜市检察院对梁某起诉的罪名是故意伤害罪,但最终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梁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殴打被害人的行为发生在日常生活中,是家长管教孩子的行为,其主观意志上只具有一般殴打的意图,并没有伤害或者杀害被害人的意思表示”。

该案一审宣判后引发社会质疑,有评论称“这样的判决可谓荒唐”,认为梁某没有受到任何实质的惩罚。十多位法律界人士联合署名写信,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广东省检察院递交了建议书。建议书指出,一审法院关于“梁某某殴打孩子是家长管教孩子的行为”违反了生活常理的认定。长达6小时的捆绑,从死因到体表软组织严重损伤,均证明梁某具有伤害被害人的主观故意,即便梁某伤害的目的是通过给被害人肉体上的暴力教训,让其改变恶习,但其教育的方式,使用暴力的程度,造成伤害的后果,完全符合故意伤害的构成。

打死孩子判决为何不同

检察院和法院至今未作出回应。与梁某案判决结果相似的是去年9月杭州保安张某打死女儿案。因11岁女儿抄袭作业,张某将女儿手脚反捆,又在脖子上套绳,将其独自留在车棚里,最终孩子因身体失去平衡,被绳索勒颈窒息死亡。杭州下城区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碰巧在同一天,新疆一位用笤帚、树条打死3岁儿子的父亲刘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当地法院判刑11年。为何案件相似,判决结果却相差较大?记者了解到,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目前各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对于父母实施殴打行为时的主观是否具有伤害的故意,认定难度较大,另外对殴打被害人部位、殴打时间以及是否长期虐待等是否考量及标准都不同。

过失致人死亡和故意伤害致死的量刑不同,前者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后者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信宜法院认为梁某是管教孩子的一般殴打行为,主观没有伤害的故意。而审理张某案的杭州下城区法院法官给出的理由则是,被告出于对女儿学业的关心,主观上并没有伤害并追求女儿死亡的故意。此外经调查未发现张某平时有家暴和虐待孩子的行为,结合该案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可适用缓刑。

北京致诚律师事务所主任佟丽华律师一直致力于未成年人保护事业,他认为此类案件应看父母实施暴力时的具体行为。“梁某案是典型的被告实施暴力造成的故意伤害案,把孩子捆在树上用木棍殴打,主观上即实施了伤害的行为,客观上造成死亡的后果。而过失致人死亡罪,是行为人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没有主观上的恶意。梁某将孩子绑在树上6小时,不是疏忽大意,明显有伤害的主观故意。”

子女生命难道比路人轻?

法律界人士质疑的是,法院作出类似判决,传递出一种错误观念,即父母以暴打方式管教子女可以不受法律约束,打死自己孩子比打死路人罪行要轻,继而引发不良的社会导向。

作为幼童的父亲,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杨卫华律师看到梁某打死女儿获缓刑的新闻后,非常愤怒。“无论作为父亲还是律师,都不能接受这样的判决结果,”他告诉本报记者,此类事件接二连三发生,更让他气愤不已。去年杭州父亲张某打死女儿获缓刑后,他就向有关部门递交了法律建议书。这次他同样在茂名母亲打死女儿案建议书上署名,请求检察院对该案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法院提起抗诉。

“这类案件存在共通问题,即法院认为打死家里人比打死陌生人罪行要轻。而且认为一个孩子死了,被告家庭已经破碎,就不能再判被告重刑了。”杨卫华律师说,在刑法理论上有法益损害原则,即损害了哪些法律权益,父母打死,居委会或者邻居无人向政府报告,只有不仅侵犯了受害人生命健康权利,还侵犯了家庭成员之间互相照顾抚养的权利,是双重违法行为。本应按照两种法益对被告定罪,但合并到一个案子里,判刑却反而更轻,这是不可思议的。

“此类司法实践违反了刑法的基本立法原则,给社会一种不良的导向,打死自家人,最后结果就像打死路边的阿猫阿狗一样。”杨卫华律师指出,“我们要求法律给予未成年人更大力度的保护,对家庭成员犯罪法律可以从轻惩处,但仅限定在财产范围内。法律要保护任何人的生命安全,对家庭成员也是如此,更何况是未成年人的生命权,他们实际没有任何反抗的能力。”

孩子是父母私有财产?

记者发现,亲生父母打死子女案件屡屡发生,基本每年都有5-10起左右见诸报端。有人统计,2010年全国共有11名儿童被父母打死。尽管有很多孩子付出生命的代价,但悲剧仍然年复一年地频繁上演。

2013年,用木棍打死7岁女儿的母亲陆某被浙江海宁法院判刑10年,她在法庭上说:“我原本以为棍棒底下出孝子,可是现在我很后悔,直到现在我都不愿意相信,女儿去了,而且是因为我造成的。”

“不打不成器”、“棍棒底下出孝子”、“自己的孩子想怎样管就怎样管”……打死子女案的被告往往深受此类传统落后观念的影响,辩称自己不是故意的,而这种说法也影响了司法审判。

“不论是立法还是执法,观念都要改变,子女与父母的关系不但是血缘关系,也是一种法律关系,”佟丽华律师指出,我国早已加入国际儿童公约,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孩子施加暴力必须追究法律责任,孩子是独立个体,和成年人一样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父母、老师没有法外特权。

“我们传统观念是父为子纲,孩子必须服从父母,而父母打骂孩子则是家庭内部问题,家长对子女有人身支配权,子女不存在独立人格权,”杨卫华律师说,父母把视为私有财产,可以任意处置,必然导致家庭暴力事件频繁发生。“但在现代社会中,出生后就是独立的生命体,享有平等人权,是未来国家的公共财富,其人身权益受到国家法律的监督和保护。”

小希望之家青少年关爱中心的理事谢昶娥女士告诉记者,“打是疼骂是爱”,很多父母认为严厉管教是对孩子的爱,给孩子肉体上的惩罚,对他们将来有好处。但暴力行为不仅伤害了孩子肉体,对他们年幼的心灵造成阴影,从很多案例看目前的司法实践对未成年人保护远远不够。

不能打死孩子才报警

有的父母长期殴打虐待子女,居委会或者邻居无人向政府报告,只有把孩子打死了,造成严重后果才会报警。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律师赵辉认为,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但仅仅是“有权”,而不是“义务”和“责任”。

“父母对待子女的行为应该置于有效的法律监督之下。”在佟丽华律师看来,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制度存在诸多不足,首先就是家庭暴力行为不能及时被社会发现。“国外有强制报告制度,医生、老师、社工等发现后第一时间必须上报,否则就是不作为。”

即便有人报警或报告,也缺少有效的政府干预制度。佟丽华律师说,法律应该明确规定监督父母侵害孩子权益的主责机构,还要规定如何制止侵害行为以及对受害子女进行有效安置、救济。
杨卫华律师建议,应在制度上考虑引入社会组织和民间力量参与,承担起监督和干预职能。

 

来源:北京晚报-北晚新视觉网 记者:王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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