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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为索回彩礼带走继女相威胁的构成非法拘禁罪(最高法院公布的参考性案例中确定的审判规则)

 半刀博客 2016-05-20

【审判规则】   

行为人与妻子协商离婚事宜时,要求妻子返还其抚养继女(三岁)的抚养费及彩礼钱,协商未果后,其带走继女并告知妻子给付其八万元现金即返还孩子,该行为已经剥夺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但其并未对孩子使用任何暴力,且无侵害他人财产权的故意,仅希望通过该行为能解决家庭及经济上的纠纷。案发后,行为人亦得到了妻子的谅解。因此,行为人的行为符合绑架罪的构成要件,对其应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关键词】 

刑事 非法拘禁 离婚 协商 带走 继女 索要彩礼 抚养费 绑架  

【基本案情】 

贾斌与李宝珠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共同抚养李宝珠婚前与李宝所生的女儿李XX(三岁)。结婚一年后,李宝珠向贾斌提出离婚。贾斌同意离婚,但要求李宝珠返还其抚养李XX所支付的抚养费及结婚彩礼费用,共计人民币五万元。李宝珠不同意支付上述费用,二人协商未果。李宝珠随即将李XX带回娘家居住。次日上午,贾斌前往李宝珠娘家,以看望继女李XX为由,将李XX带至小卖部购买零食,待其与李XX返回李宝珠娘家时,贾斌发现家中无人,即带李XX打车赶往山西省大同市,并在途中给李宝珠发短信、打电话称:只要李宝珠返还其八万元现金,即将李XX交予李宝珠,会面地点为大同市。李宝珠接到上述短信、电话后,立即报警。公安机关于当日晚上将贾斌抓获归案。案件发生期间,贾斌未伤害李XX。 

另查明,案件发生后,贾斌与李宝珠在山阴县人民法院的调解下,达成离婚协议;贾斌亦得到了李宝珠的谅解。 

公诉机关以贾斌犯绑架罪,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行为人为索回彩礼、抚养费带走继女的,是否侵害了被害人及其亲属的财产权。行为人控制被害人人身自由的,是否构成绑架罪。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贾斌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宣判后,被告人贾斌未提起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提起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规则评析】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绑架罪是指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因两罪的客观表现形式具有相似性,故容易将两罪混淆。两罪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区分:客观方面上,两罪均系以类似的方式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但实施的暴力程度具有明显的差别,前者的暴力程度远低于后者;犯罪客体上,前者侵犯的系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权等人身权利,后者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权等人身权利的同时,还侵犯了被害人的公私财产权利;犯罪的主观方面上,前者的主观目的系解决民事纠纷、婚姻家庭矛盾或者经济纠纷,后者系为了索取他人财产或谋取其他不法利益。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据此,为了索回财产或债务的,构成非法拘禁罪。 

行为人因妻子与其离婚,遂向妻子索要其抚养继女(三岁)所支付的抚养费及结婚时的彩礼钱。协商未果后,妻子带其女回到娘家居住。行为人遂前往妻子娘家看望继女,并带其至小卖部买零食,回到家中后发现家中无人,即带继女离开并在途中通过短信与打电话的方式,告知妻子,要求其支付八万元现金即返还孩子。行为人的行为已经剥夺了被害人的自由,但在带走孩子的过程中并未对孩子使用任何暴力。客观上,行为人仅系向被害人的母亲要回其支付的彩礼钱与抚养费,并无索要他人财产的故意。主观方面上,行为人系通过带走孩子来解决家庭纠纷及经济纠纷。综上,行为人的行为应当构成非法拘禁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规定 为了正确适用刑法,现就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解释如下:

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律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2015111日生效)将《刑法》修改,本案例适用的第二百三十八条修改为第二百三十七条,内容没有变更,本案例适用的第二百三十九条修改为第二百三十八条,内容没有变更。

本案例适用的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如下内容: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法律文书】 

拘留通知书 逮捕决定书 刑事起诉状 公诉意见书 辩护词 刑事答辩状 刑事一审判决书 

 

【效力与冲突规避】 

参考性案例 有效 参考适用 

 

贾斌非法拘禁案

 

【案例信息】 

【中  码】刑法分则·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非法拘禁罪·索债型非法拘禁 (S1005022) 

【罪    名】 非法拘禁罪 

【权威公布】 被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刑事审判参考》2014年第3(总第98)收录 

【检  码】 P0815++187SX++SY0313C 

【审理法院】 山西省朔州市山阴县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 第一审程序 

【公诉机关】 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检察院 

【被  人】 贾斌 

 

【裁判文书原文】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

《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斌。

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贾斌犯绑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325日,被告人贾斌与李宝珠结婚。婚后二人共同抚养李宝珠与前男友李宝所生女儿李XX(女,时年3岁)。2012927日,李宝珠欲与李宝复合,遂向贾斌提出离婚。贾斌要求李宝珠退还其为李XX所支出的抚养费、结婚彩礼等共5万元。二人协商未果,当日李宝珠带李XX回娘家居住。次日9时许,贾斌乘出租车到山西省山阴县西沟村李宝珠的娘家,看望继女李XX,并带李XX到附近小卖部购买零食,返回家中发现无人后,便带李XX离开,乘车前往山西省大同市。途中,贾斌给李宝珠发信息、打电话,要求李宝珠准备8万元现金来交换女儿李XX,后又要求李宝珠到大同市见面。李宝珠即报警。当晚23时许,贾斌被公安人员抓获。其间,贾斌对李XX未实施伤害行为。

另查明,201324日,贾斌与李宝珠就婚姻纠纷向山阴县人民提起诉讼,经该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离婚协议,李宝珠对贾斌的行为表示谅解。

山阴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贾斌挟持其继女李XX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贾斌的犯罪事实清楚,但指控贾斌构成绑架罪的罪名不当。贾斌主观上是为解决与妻子的婚姻问题而实施该行为,系事出有因,不符合绑架罪中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特征,且行为上没有采取暴力强制手段,也未造成任何后果,考虑其与继女有别于亲生子女的法律关系,抱走继女远离家庭居所,已形成对受害人人身自由的限制,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故认定贾斌构成非法拘禁罪。鉴于本案系因婚姻家庭纠纷引发,贾斌未对被害人实施伤害行为,已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在量刑时应予以考虑。据此,山阴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贾斌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贾斌未提起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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