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2012年底证监会发布修订《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万家共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正式进军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范围从上市证券类资产拓展到非上市股权、债权、收益权等实体资产。基金子公司、信托、券商资管具有相似的资金募集、投资管理的业务资质,但也存在一定的差异性。 基金子公司与信托均可以通过募集单一资金和集合资金的形式进行投资,并且资金都可以投向各类资产(包括交易所交易的品种或者未通过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等资产);基金子公司与券商资管在某些方面相似,都可以募集单一资金投资到各类资产,都可以募集集合资金参与交易所转让的产品以及集合信托等,但目前券商资管还无法将集合资金投向未上市的股权、债权、财产权等非标准化资产上。以下简要介绍信托、券商资管、基金子公司在投资限制、投资者限制、投资效率、监督约束等方面的一些差异。 一、 基金子公司与信托的区别 1、投资限制 信托计划无法在银信合作中投资票据资产(收益权);而基金子公司在此类投资标的上尚未有明确限制。 法律依据:银监会于2012年初下发《关于信托公司票据信托业务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根据通知要求,信托公司不得与商业银行开展各种形式的票据资产转让/受让业务。 2、投资者人数限制 信托计划300万以下的投资者不得超过50人,基金子公司合格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 法律依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单个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3、投资效率 信托计划投资于地产类项目一般需要事前向监管部门报备,基金子公司在操作地产项目时实行事后报备。 4、净资本约束 信托公司发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对净资本的占用较多;而基金子公司目前没有净资本的约束。 法律依据:《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约定。 5、投资能力 信托公司普遍在资本市场上的投资能力一般;而基金子公司依托母公司的投研团队和投资管理经验,在投资于场内金融产品方面比较有优势。 二、基金子公司与券商资管的区别 1、 法律关系 对于基金子公司及券商资管的法律性质存在一定的争议。目前一般认为券商资管是委托关系,基金子公司或可认定为信托关系。 根据证监会的新闻公告,未来资产证券化的业务主体将扩展到基金子公司。这对基金子公司拓展业务范围及变更业务战略具有重要的影响。万家共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经具有一定的“非标资产证券化”的业务经验,有经验的基础资产包括小额贷款、应收账款、两融资产等等。 2、 投资限制 券商资管有三类产品,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仅限于单一资金投资,投资限制较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仅限于交易所交易的产品、商业银行理财、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不能将募集资金投资到未在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和财产权等;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限制较少,目前处于监管调整阶段。 而基金子公司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较广泛。目前万家共赢具有完整的产品线和优良的资产管理能力,投资资产包括场内的股票、债券、期货,也包括非上市股权、委托贷款、应收账款、信贷资产包(收益权)、融资融券资产收益权、小额贷款资产等。 法律依据:《关于规范证券公司与银行合作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3、 委托人限制 券商资管在银证合作中,委托人为银行的情况下,委托人总资产不能少于500亿。而基金子公司的委托人不受限制。 法律依据:《关于规范证券公司与银行合作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4、 净资本约束 券商资管隶属于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受到净资本约束,券商资管的总体规模受到限制;基金子公司不受净资本约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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