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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可能会面临的7种风险

 无语醉仙 2016-05-21

  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时候,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应避免仲裁请求不当的风险、超过仲裁时效的风险、逾期改变仲裁请求的风险、不按时出庭的风险、举证不能的风险、不按时交纳仲裁费用的风险等。


  劳动仲裁的7种风险,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应注意避免。这7种劳动争议风险分别是:


  1、仲裁请求不当的风险。


  当事人申请仲裁时,应根据客观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范围的请求事项,反之除要负担相应的仲裁费用外,对其不当的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将不予支持。


  2、超过仲裁时效的风险。


  当事人提出仲裁要求,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当事人超过时效申请仲裁的,将不予支持其请求。


  3、逾期改变仲裁请求的风险。


  当事人增加、变更仲裁请求,或者提出反诉,应当在劳动仲裁委员会指定或许可的期限内提出,超过时限的,仲裁委将不予受理。


  4、不按时出庭的风险。


  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对申诉人按撤诉处理,对被诉人可作缺席裁决。


  5、举证不能的风险。


  没有证据或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不按时交纳仲裁费用的风险。


  当事人自收到案件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应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处理费。若确有困难无力交纳仲裁费用的,当事人可以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部门的证明,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其费用的缓、减、免交。申诉人无故不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处理费的,按自动放弃申诉处理。


  7、不当行为的风险。


  当事人提出自己的主张应当实事求是,向仲裁委提交的证据,应为原件或原物或经仲裁委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复制品。当事人不得虚假陈述,不得作伪证,否则将负相应的法律责任。(来源:法务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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