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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会要校证》献疑:以卷三九为例

 foreveryouth 2016-05-21
作者:黄正建

        《唐会要》是一部有关唐代历史的重要史籍,使用率极高。《唐会要》又是一部缺乏善本、脱误甚多的史籍。最近,继中华书局本《唐会要》与上海古籍出版社本《唐会要》之后,三秦出版社出版了由牛继清先生校证的《唐会要校证》上下两册[1](以下简称为《校证》)。牛先生以一己之力,将这部重要史籍做了详细、认真、负责任的整理,是对古籍整理的重要贡献。
        从该书前言看,作者延续了上古本《唐会要》前言对版本源流的辨析,吸收前人研究成果,最终以江苏书局本为工作底本,以武英殿聚珍本和文渊阁四库全书本(以下简称为四库本)对校,以两唐书、《通典》、《册府元龟》等文献他校,“严格遵循‘不校之校’的原则”[2],工作方法和工作态度科学合理,保证了《校证》能够取得较好的校证质量。
        最近因工作需要,笔者较详细地阅读了《校证》卷三九《定格令》与《议刑轻重》二篇,在肯定《校证》所作贡献的基础上,也发现了一些问题,现不揣浅陋,将这些问题写出以请教作者及各位方家。
        一、关于版本对校
        作者在前言中明确说要用四库本为对校本,但从卷三九看实际使用四库本很少,列出异文也不多。实际上,通过对比可知,四库本虽然“脱误颇多”[3],但在很 多地方似乎更接近《会要》原貌,许多异文也胜于《校证》所据底本。尽管《校证》作者在前言中规定了“无关史事理解,或不影响文意”的异文不出校勘记的原则 [4],但四库本中那些胜于《校证》所用底本、且影响了文意的异文,还是应该将其列出并给出校勘记的。以下我们按顺序举例讨论。
        我们说四库本更接近《会要》原貌,可举一例(以下所举《唐会要》例均出自《校证》卷三九)。
        《玉海》 卷六六《唐开元前格、开元后格……格令科要》引“会要:开元三年正月又敕定格式令,上之,名为开元格六卷”,并加注云:“删修人内作李延祚、阎顗,馀同艺 文志”[5]。这就是说,在《开元前格》的删修人中,《新唐书·艺文志》写有“吕延祚、阎义颛”[6],但《会要》中此二人写作“李延祚”和“阎顗”。查 《校证》,此处写作“吕延祚、阎义颛”;但是查四库本,此处恰恰写作“李延祚、阎顗”[7]。当然,也许这里“吕延祚、阎义颛”是而“李延祚、阎顗”非, 但由此或可证明四库本其实是接近王应麟所见《会要》的原貌的。类似例子还有一些,均是四库本更接近《会要》原貌。
        由此可知,在对《唐会要》作校证时,应该充分利用四库本。可惜的是,这一点《校证》似乎并未做到。据我们对校,四库本与《校证》所用底本之间异文甚多,其中的大多数确实不必列出,但也有四库本文意稍胜者。下面我们就按页码举几个四库本文意较胜的例子。
        1、604页正数第2行:“今年五月三十日前敕,不入新格式者,并望不任行用限。”此句中的“不任行用限”,四库本作“不在行用限”[8]。“在”,似文意稍胜。
        2、604页倒数第10行:“礼部员外郎齐庾敬休”。《校证》出校勘记云:“依文意‘齐’似衍文。”查四库本,正无“齐”字[9]。
        3、605页正数第5行:“伏请但集萧嵩所删定建中以来制敕”,云云。按萧嵩死于天宝八载(749)[10],怎么会删定建中(780-783年)以来制 敕?查四库本,“萧嵩”作“萧昕”[11]。萧昕,大历十二年为刑部尚书,贞元初为礼部尚书,贞元七年(791)卒[12],因此这里似当以“萧昕”为 是。
        4、605页正数第7行:“仍慎择法官,法署省等所断刑狱,有不当者”。“法署省等”,语义不明。查四库本,“法署”作“处置”[13],文意稍胜。
        5、605页正数第8行:“言者宜依”。四库本“言者”作“敕旨”[14],似是。
        6、606页正数第2行:“其所诸司于刑部检事”。不通。四库本“其所诸司”作“其馀诸司”[15],稍胜。
        7、608页正数第13-14行:“臣既处法官,不敢以闻”。这是御史大夫唐临奏文中的一句。既然“不敢以闻”,为何还要上奏?四库本“不敢以闻”作“敢不以闻”[16],似是。《通典》所引,亦作“敢不以闻”[17]。
        8、610页正数第7行:“(李)若幽便当籍没者,于典礼亦所未安”。四库本此句作:“(李)若幽便当籍没,揆于典礼,亦所未安”[18],稍胜。
        9、611页倒数第13-14行:“官必任亲贤贵,无宜轻授,罚不及嗣,经训具有明文”。这是刑部员外郎张讽等讨论“议亲议贵”之后,敕书中的一句话。 “官必任亲贤贵”,于理不通,也与下句句法不相应。四库本此句作“官必任贤,亲贵无宜轻授;罚不及嗣,经训具有明文。”[19]不仅词通义顺,而且句法整 齐。
        10、612页末行至613页正数第1行:“宜令所司,重详定条流”。这是敕书要求所司对会昌元年关于窃盗赃的规定予以重新审核,然后上报皇帝的话,因此“条流”后应有要求上报的字样。查四库本, “重详定条流”后有“闻奏”字样[20]。《册府元龟》卷六一三引此敕书,亦有“闻奏”二字[21]。
        11、613页正数第2行:“四年四月,请依建中三年三月二十四日敕”,云云。按此条接上条,是所司“重详定条流”后上报的意见,但“请依”前面没有主语,文意不明。四库本此句为“时刑部及大理卿同议,奏请依建中三年三月十四日敕”[22],云云,文意稍胜。
        如所周知,四库本《唐会要》确有种种问题,不是好本子。但如上所论,一方面四库本可能更接近《唐会要》 原貌,另方面四库本的文字有些可能更为正确。若拿四库本与《校证》所据底本逐字对校,确实异文甚多,仅本卷就大致有数十处。这些异文中有许多是四库本不如 《校证》所据底本,还有一些与史事无涉,或不害文意,但也确有一些即如以上所举例子,是前者胜于后者。因此,如果在校证过程中能对四库本更重视一些,能将 那些与史事或文意相关的重要异文在“校勘记”中列出,应该更有利于读者对《唐会要》原文的辨析与理解。
        二、标点
        标点问题有时是个见仁见智的问题,但若严格一些,有些标点还是值得商榷的。现在也举几例如下:
        1、602页正数第1行:“黄门侍郎宇文节柳奭”。此处宇文节后应有顿号。因为柳奭在永徽初做过中书侍郎、中书令,但从未做过黄门侍郎。那么为何此处不写 柳奭的官职呢?因为他作为王皇后的舅舅,在王皇后被废后被诬谋反,被杀于爱州[23]。因此后来史臣在写到他时,就将其官职抹去了。此处如果不加顿号,就 会被理解为柳奭也是黄门侍郎。这显然是不对的。
        2、605页倒数第3-4行:“又文明敕,当司格令并书于厅事之壁,此则百司皆合自有程式,不唯刑部独有典章。”这里一逗到底,使读者不明那些话属于“文 明敕”。其实这“文明敕”的内容就在同页倒数第8行。参照该行,本句应点为:“又文明敕:‘当司格令并书于厅事之壁。’此则百司皆合自有程式,不唯刑部独 有典章。”
        3、606页正数第6-8行:“准刑部奏,犯赃官五品以上,合抵死刑,请准狱官,令赐死于家者。伏请永为定式。”这里“者”之前是刑部奏文文字,当加引 号。又,《狱官令》是唐令篇名[24],不能断开,且应加书名号。因此本段当标点为:“准刑部奏:‘犯赃官五品以上,合抵死刑,请准《狱官令》赐死于家’ 者。伏请永为定式。”
        4、607页正数第5行:“会有同州人房强,弟任统军于岷州,以谋反伏诛,强当从坐。”《校证》在“任”下加人名号,是认为“任”是人名,“统军”是动 词。实际在唐高祖武德六年(623)到唐太宗贞观十年(636)间,统军是府兵制下军府的长官。武德六年,改骠骑将军为统军、车骑将军为别将,贞观十年分 别改为折冲都尉和果毅都尉[25]。《唐会要》此条为贞观元年(627)前后事,驻扎各地的府兵长官正是统军,因此这里的“任”并非人名,不必加人名号。
        5、608页正数第11-12行:“礼王族刑于僻处,所以议亲;刑不上大夫,所以议贵。”这里的“礼王族”语义不明,其实这是引《礼》中的话,虽然与原文 可能不甚契合,但加上书名号和引号,可以使文字更清楚。因此本句似应标点为:“《礼》‘王族刑于僻处’,所以议亲;‘刑不上大夫’,所以议贵。”
        6、611页倒数第2行至612页正数第7行:“准开成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中书门下奏:‘准律,窃盗五匹以上,加役流。’今自京兆、河南尹逮于牧守……不得 隳违者。伏以窃盗本无死刑”,云云。这里用单引号将中书门下的奏文,变成了仅有一句话。实际上在“者”之前都是中书门下的奏文内容。因此这里所用的单引 号,其结束应该放在“者”字之前。
        三、其他
        《校证》在本卷还有一处重要失误,即漏掉了十二个字。
        《校证》611页末行到612页首行:“今自京兆、河南尹逮于牧守,所在为踣,或至数十钱不死。”“所在为踣”不成话,也与后面的“或”不能呼应。查中华书局本《唐会要》(上古本、四库本同),原来这里在“所在为”后,漏掉了“政,宽猛不同,或以百钱以下毙”十二字[26]。因此本句应该是“今自京兆、河南尹逮于牧守,所在为政,宽猛不同,或以百钱以下毙踣,或至数十钱不死。”
        古籍整理,应该后来居上,这里漏掉了如此多的文字,当是重要失误了。
        以上就《校证》卷三九中的一些问题提出了自己的一点看法,也许这些看法本身并不正确,也许这些看法属于吹毛求疵,但本着提高古籍整理质量的共同目的,这些意见希望能得到《校证》作者的理解,也希望能得到作者和其他古籍整理专家的指正。
        [1] 《唐会要校证》,三秦出版社,2012年。
        [2] 《校证》前言,8页。
        [3] 《唐会要·提要》,台湾商务印书馆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1986年,606册,2页。
        [4] 《校证》前言,8页。
        [5] 《玉海》卷六六,江苏古籍出版社,1250页。
        [6] 《新唐书》卷五八《艺文二》,中华书局,1975年,1496页。其实《旧唐书》卷五○《刑法志》亦同。
        [7] 四库本,606册,521页。
        [8] 四库本606册,522页。
        [9] 四库本606册,522页。
        [10] 《旧唐书》卷九九《萧嵩传》,中华书局,1975年,3095页。
        [11] 四库本606册,523页。
        [12] 《旧唐书》卷一四六《萧昕传》3962页。
        [13] 四库本606册,523页。
        [14] 四库本606册,523页。
        [15] 四库本606册,523页。
        [16] 四库本606册,526页。
        [17] 《通典》卷一六七《刑法五·杂议下》,中华书局点校本,1992年,4320页。
        [18] 四库本606册,528页。
        [19] 四库本606册,529页。
        [20] 四库本606册,531页。
        [21] 《册府元龟》卷六一三,中华书局影印本,1982年,7356页。
        [22] 四库本606册,531页。
        [23] 《旧唐书》卷七七《柳奭传》,2682页。
        [24] 复原唐《狱官令》第9条:“五品以上犯非恶逆以上,听自尽于家。”参天一阁博物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天圣令整理课题组《天一阁藏天圣令校证(附:唐令复原研究)》,中华书局,2006年,644页。
        [25] 《新唐书》卷五十《兵志》,1325页。
        [26] 《唐会要》卷三九,中华书局,1990年,714页。
        来源:本文原载《上海书评》2015年5月17日,作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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