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奖励积分销售收取或应收的货款应全部确认为当期收入缴纳所得税。也就是说,企业按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确认的“递延收益”这一负债的计税基础为零。与会计核算的“递延税款”账户形成了可抵扣暂时性差异。需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对此项进行纳税调整。假设该商场年末“递延收益”的账户余额为100 000元,与之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户期初余额为12 000元。该商场适用的所得税率为25%。可抵扣暂时性差异=100000-0=100 000(元)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100 000*25%=25 000(元)则会计分录为:借:递延所得税资产13 000 贷:所得税费用13 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