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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 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如何实现扬帆远航?

 galton_g 2016-05-23


文/廖岷 上海新金融研究院(SFI)学术委员、上海银监局局长


  摘要:结合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的一般发展规律和当前现状,我国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必须积极完善可持续的资本补充机制,切实加强金融创新、丰富产品种类,加强业务协同、提高服务能力,贯彻栅栏原则、加强风控能力,才能真正实现可持续发展。


1
完善可持续的资本补充机制


  表面上,可持续的资本补充机制是金融租赁公司在规模快速扩张背景下为不断满足监管指标(资本充足率)要求而形成的,实质上,金融租赁公司的资本补充机制是为了抵补可能存在的自身经营风险而建立的,也从客观上反映了金融租赁公司的风险防范的需求和能力。


  这一点,亦已从中国银监会最新修订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得以体现,该《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应当在金融租赁公司章程中约定,在金融租赁公司出现支付困难时,给予流动性支持;当经营侵蚀资本时,及时补足资本金”,其目的在于完善金融租赁公司的资本补充,促进金融租赁公司持续稳健经营。


  当然,这只是对金融租赁公司资本补充的基本要求,而对我国的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资本补充机制的完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


  (1)母行资本补充。这也是目前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最常用的资本补充方式,2011年以来,随着金融租赁公司业务规模的迅速扩张,各公司通过母行补充资本金,维持资本充足率成为常态。工银租赁、民生租赁、国银租赁、交银租赁、招银租赁等等金融租赁公司都通过母行进行资本补充。


  这一资本补充模式的优点在于:不改变股权结构的情况下整体决策成本低,且具备相对较高的效率以满足金融公司的快速规模扩张带来的资本需求。但这一模式仍存在股权结构单一、母行的支持可能在系统性风险下不可持续、不利于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化发展等缺陷。因此,虽然目前短期内由母行直接补充资本成为主流,但建立更多元化的资本补充机制仍应当是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的努力方向。


  (2)开放型的股权架构。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在自身资本补充过程中不应当仅着眼于母行,而适当前提下尝试逐步打开自身股权架构不仅是自身资本补充的一个有效途径,也能满足走向专业化、国际化进程中业务发展的需要,更是一定程度上防范金融业系统性风险的有效途径。


  通过与专业化机构股权层面的合作,往往能有效促进业务层面的合作,大大加快金融租赁公司核心竞争能力的建设和专业化进程,因此金融租赁公司在放开股权结构时,应当根据自身发展定位,通过与行业内的专业化机构(如:专业设备的生产厂商、大型航空航运企业)的合作为主要着眼点,这实际可以成为金融租赁公司资本补充的中期目标。


  (3)资本市场的利用。目前我国的资本市场功能虽仍存在较大缺陷,但从长远看,仍然是金融租赁公司最主要的资本补充途径。实际目前金融租赁公司资本的补充,表面来源于母行,实际母行也仍然通过资本市场来开展募资,实际是一种间接通过资本市场的补充机制,如:近期交银租赁的资本补充,直接纳入了母行在资本市场的募资说明。将来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也可考虑将金融租赁公司单独上市,以直接从资本市场募集资金来补充资本。


  此外,金融租赁公司也可以通过尝试发行次级债、可转债等方式来建立多元化的资本补充机制。整体从长期看,一个完善的资本市场将来仍可能是金融租赁公司经常性资本补充的渠道之一。


  (4)降低资本消耗型业务的开展。除了通过各种方式开拓金融租赁公司资本补充渠道外,逐步改变自身业务经营模式,降低资本消耗,获取更多的相对收益,也是金融租赁公司需要加以考量的重点之一。必须认识到与大型企业开展业务合作的偏好虽利于业务规模的扩张,但实际金融租赁公司的定价权受限,整体容易产生高资本消耗而相对低收益率的局面。


  因此,金融租赁公司在达到一定业务规模后,应当审视自身发展路径,把通过为中小企业的专业化服务作为自身业务发展的主线,以达到通过专业化的管理和对租赁物的处置,产生更高资本回报率的目的。从目前各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的实践经验看,1000亿元左右的资产规模往往是金融租赁公司更注重自身资本管理和资本回报率,从而走向更专业化发展的一个分水岭。


  (5)租赁资产的证券化。由于融资租赁业务的相对长期性以及金融租赁公司资金来源的相对短期性,是造成金融租赁公司资产与负债期限不匹配,产生流动性风险主要原因,也从客观上要求金融租赁公司不断补充资本来防范相应的风险。而租赁资产的证券化既是对租赁资产流动性的一种补充,也是释放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占用有效途径。


  根据《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交银租赁、工银租赁、华融租赁参与了首批金融租赁公司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其中交银租赁10.12亿元的租赁资产证券化最终成功发行,成为首家租赁资产证券化的金融租赁公司。截止2015年末,全国已有六家金融租赁公司通过银行间市场开展了租赁资产证券化业务,总规模达78.45亿元。而租赁资产证券化途径的打通,将有效缓解金融租赁公司的流动性困境,并降低业务规模对资本的占用,促进金融租赁公司的健康发展。


表1 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资产证券化一览表



加强金融创新 丰富产品种类


  综观各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历史,各国的融资租赁的业务模式、产品种类因其发展条件和客观环境而各有差异,但各国的融资租赁行业却都有着持续创新的“内在基因”。


  正由于融资租赁业务易于受到法律、税收、会计及监管等多种不断变化因素的影响,所以为满足承租人复杂多样的市场需求,租赁行业必须通过不断创新来开拓市场,而全方位服务深化和创新正是融资租赁的生命力所在。因此,对于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而言,也应当把金融创新作为推动自身发展的持久动力。


  具体而言,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在租赁的功能定位、租赁物选择、租赁业务方式、交易构架、风险管控等方面加强创新,以不断丰富产品种类,加强差异化经营。


  (1)金融租赁公司产品创新要顺应金融改革进程。在当前我国利率、汇率和资本市场改革逐步加速的背景下,必须认识到金融租赁产品作为一种中长期金融工具,需要顺应具体改革的进程。


  ◆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加强与商业银行合作的研究,利率市场化会压缩传统银行贷款的盈利空间,商业银行可能会加大与金融租赁相关的中间业务开展,也可能以收购租赁资产方式与金融租赁公司开展合作;


  ◆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通过分析利率、汇率长期变动趋势来决定具体产品计价币种和定价方式,如:合同币种、采取固定利率还是浮动利率、是否运用汇率对冲工具等;


  ◆ 金融租赁公司也可通过开展租赁资产管理、租赁咨询等中间业务来降低利率汇率的市场风险;


  ◆ 灵活运用资本市场,通过租赁资产证券化、产业基金等模式获取资金来源。


  (2)功能定位上,应重新认识融资租赁的多样化功能。以往金融租赁公司更多注重融资租赁业务的融资功能,而没有挖掘由租赁物本身或租赁方式所带来的促进销售、税收调节、推动技术改造、增加流动性以及提供资产管理的功能。


  如简单从融资角度去看待租赁的经营,金融租赁公司得到的是因租金带来的利差收益;而从资产经营(即租赁物经营)的角度看待租赁,金融租赁公司得到的除了租金收益外,还有投资收益和资产管理的收益。应理解,融资租赁的基本功能包括融资功能,但不应把融资功能作为融资租赁的唯一功能。


  (3)租赁物的选择上,金融租赁公司应当考虑选择已具备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的租赁物。与厂商系租赁公司相比,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往往不具备专业的设备知识和二手设备的处置能力,因此必须对新的租赁物选择保持谨慎。


  从国际上看,也是如此,即便拥有大量的承租人财务信息,各国银行系租赁公司仍对新租赁物的租赁需求持相对保守的决策态度。当然,鉴于对租赁物实际管控能力的要求,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也可以选择与租赁物生产厂商合作这一捷径。

  

  (4)租赁业务方式上,应形成多样化的定制产品。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承租人的需求也始终在发生变化,但目前金融租赁公司非但提供的服务同质同类,连租赁合同也基本是格式化的。金融租赁公司应摒弃以往相对单一的业务开展方式,而应当根据市场的实际需求来不断调整,为客户提供定制的租赁服务。


  (5)交易架构上,应切实发挥租赁的灵活性。如:对大型租赁物更多可采取杠杆租赁;对实际看好的行业运用抽成租赁或结构参与租赁;对厂商租赁则可考虑采取捆绑租赁(三三租赁)等等。但这些交易架构灵活运用的前提都必须建立在对租赁物以及承租人行业前景具备准确分析的基础上。


  (6)风险管控上,应当改变风险视角。不应当把对融资租赁的风险简单等同于融资带来的风险,而是应当从租赁物资产经营的角度、从租赁物投资的角度、从对承租人行业经营的角度来看待融资租赁的风险。而一旦改变风险管控的视角,对于租赁业务的认识也会不同,新的交易架构和业务方式也将自然产生。


 加强业务协同 提高服务能力

 

  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的业务协同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加强与母行的业务协同。如前所述,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与母行的业务协同,不仅在于资金层面的合作,而更重要的是使租赁成为银行体系的重要产品线,从而满足客户一站式金融解决方案的需求。就此而言,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具备明确的业务定位和发展战略。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不可能是大而全的租赁“百货公司”,必然要结合自身的机制、人才结构和母行业务特点而选择主要业务的发展方向,具体业务的发展方向,既可以是母行专擅的领域,也可以成为母行产品线的补充和延伸。如:农银租赁既可以利用母行现有渠道,广泛开展特色化的农用设备、农机租赁业务,也可以在将来利用航空租赁的经验,开拓农用飞机的租赁业务。与此相对,金融租赁公司的发展战略,既要服务于母行的整体战略,也应当是特色化的发展战略。


  二是要有专业化业务模式和产品种类。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的专业化,是补充母行产品线、完善母行一站式服务的组成部分,也是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优势的体现。具体公司可以把租赁业务作为核心,但不局限于租赁,从为客户提供租赁业务相关的交易结构设计建议、设备融资方案和资产组合管理等多方面的金融服务角度出发,满足客户筹资、资产风险管理、税收管理、资产负债表管理等不同目的的需求。


  三是要有集约化的风险管理体系。总体上,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完全独立于母行之外,建立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是不经济的,但租赁业务的特殊性又要求金融租赁公司有差别于母行的风控。因此金融租赁公司必须在遵循母行的核心信贷政策的基础上,制定符合租赁产品和业务模式的特别风险管理制度和要求。


  四是具备多元化的资金来源渠道。目前,我国监管部门对金融租赁公司从母行获取资金的总体态度是:按照关联交易,原则上不得优于市场同等条件,目的是促进金融租赁公司市场化发展。


  因此目前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主要依托自身或母行的信用,通过同业授信的取得来解决资金来源问题,这一方式使得金融租赁公司普遍面临资金期限错配、长期流动性风险突出的局面。


  要解决期限错配,缓解金融租赁公司长期流动性风险,主要应当通过发行金融债、租赁资产证券化等手段加以解决,但由于目前我国资本市场发育仍不完善,发债、资产证券化市场化程度不足,短期内完全依靠资本市场也不够现实。


  因此金融租赁公司还可以通过租赁架构的调整来完善资金来源渠道,如:对杠杆租赁方式的使用,通过较少的权益投资来撬动更多的承租人负债,可在节省金融租赁公司资金流前提下满足承租人的融资需求。


  (2)加强与专业厂商或机构的协同。具体主要包括与租赁物生产企业以及其他专业机构的合作和协同:


  对于从事具体租赁物生产企业的合作,着重于对物管理及处置能力的加强,金融租赁公司要具备投资与经营理念而非单纯融资理念来提供自身服务,而这一投资与经营主要针对租赁物,这就客观上要求金融租赁公司加强与具体设备生产商的协作,更多参与对租赁物的日常经营管理,在加强租赁物价值维护的同时,提升具体承租人设备的使用效率,实际也增强了承租人租金偿还的能力。


  此外,即便承租人租金偿还出现问题,金融租赁公司也可通过与生产商的合作,对设备进行翻新、转让等处理,最大化保障出租人的利益。


  对于和其他专业机构的合作,一是金融租赁公司可加强与其他融资租赁公司的合作,金融租赁公司利用自身资金来源的相对优势,而融资租赁公司利用深耕行业、服务细化的相对优势,开展包括联合租赁、租赁资产转受让等合作,利于双方优势互补、形成合力;


  二是金融租赁公司应加强与商业保险、资产评估和处置等专业化市场机构的合作,控制具体租赁业务风险的同时,也强化自身资产管理和处置能力。如:对于车辆的租赁,可以加强与二手车处置专业机构的合作等。考虑目前我国整体市场环境,金融租赁公司在与专业化市场机构的合作中,应当把握自主选择的原则,即尽量由出租人、而非承租人选择相关机构,尤其是在对直接存在相关利益保险机构的选择上。


贯彻栅栏原则,加强风控能力


  原则上,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建立相对独立的风险控制体系,这符合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化发展要求,但金融租赁公司在早期发展过程中也可以一定程度上依托于母行的渠道、经验和制度来加强风险管理。


  从金融监管角度,避免因此产生的风险传导成为观察这一行为合理性的判断依据,这就要求金融租赁公司与整个母行体系在相关合作过程中,必须有清晰的权责划分,明确相应风险承担的主体。


  从发达市场国家银行系租赁公司的相关经验看,通常会按照栅栏原则,把金融租赁公司开展的租赁业务与银行业务作为性质不同的业务,建立真正的风险隔离机制,以避免不同性质业务风险的传导。


  风险隔离机制建立通常包含以下两大原则:一是根据具体业务性质来确定具体风险管理要求,并对具备不同风险特征的业务来合理划分不同的风险管理职责;二是在开展具备一定风险特征的合作时,银行与租赁公司互相作为独立的市场客户来对待,对双方的权责进行明确的约定,有些风险责任的承担甚至会以制度的形式加以固定。

  

  借鉴上述经验,我国的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也应根据不同租赁业务的风险特性采取不同的风险管理措施:


  (1)根据租赁性质对业务风险承担进行划分。


  对融资租赁业务,如租赁公司较少承担资产残值风险的,主要应当从考察承租人信用风险角度出发,除选择合适的租赁物外,也应对承租人(甚至承租人所属集团)包括未来现金流在内具体经营情况进行分析。


  通常,由于业务性质相近,金融租赁公司的母行体系对该类业务往往更具备风险管理能力和经验,因此也会更多介入具体风险管理,甚至母行还会要求金融租赁公司在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时参照母行统一的信贷政策;


  而对资产残值比例较大的经营性租赁业务,则主要应当关注租赁物价值波动风险。为更好管理租赁物风险,金融租赁公司可建立专门的专业资产评估部门,对租赁物价值进行长期跟踪评估;也可充分利用母行经验及相关历史数据,充分发挥协同效应。


  金融租赁公司在办理此类业务时,应考虑业务性质的差别,母行相关经验可能不足,简单的协同式风险管理可能失效,因此金融租赁公司在具体风险管理中一定要体现自身的专业化,而此专业化特征主要围绕对租赁“物”的管理上。


  (2)相互独立风险责任承担机制。


  在金融租赁公司开展与母行系统合作的过程中,应把握互相独立的原则,以市场化的方式来确定双方的权责,尤其是在具体业务准入环节,金融租赁公司可结合母行的统一授信,但更应当坚持独立的风险判断;在对于具体项目的风险管理上,金融租赁公司可借鉴母行经验和依托母行的渠道,但也必须体现自身的专业化。


  结合我国金融租赁公司现阶段发展特征看,在相关业务合作的法律文本、账户设置和会计处理上,必须充分体现市场化原则,有效设立“栅栏”隔离业务风险,既要避免母行与金融租赁公司之间信用风险的传导,也要避免金融租赁公司向母行传导因合规问题产生的风险。


  总体在具体的风险管理上,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在逐步走向专业化的过程中,应建立自身的风险控制机制和管理团队,而不能仅依赖于母行传统渠道,其具体的差异化可遵循以下原则:对于融资性质的租赁业务,可以依托母行渠道,但要通过权责、利益的划分,确保风险管理统一到位;对于需要对租赁物开展专业化管理租赁业务,则应当更多通过金融租赁公司自身团队建设来切实完善风险管理。


原创声明:本文节选自《新金融评论》2016年第1期(总第21期)廖岷《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的可持续发展道路研究》,转载请注明出处。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SFI及CF40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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