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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信码| 司法实践对以爆炸方式杀人的行为如何认定

 司法小曹王小明 2016-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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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爆炸罪是通过爆炸的方式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以爆炸的方式实施杀人行为的犯罪手段与爆炸罪相同,但在定性时则不尽相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以爆炸的方式实施杀人的行为有时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有时认定为爆炸罪,究其原因主要涉及到爆炸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竞合、爆炸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的问题,对此应当准确进行把握。本期梳理了与以爆炸的方式杀人的行为相关的观点、案例、法律文件,供读者参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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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6.I22845 爆炸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竞合


A6.H23572 爆炸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修订)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

一、将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修改为:“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将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相关案例


1.为杀害特定人而实施爆炸行为,致特定人在内的多人伤亡的,构成爆炸罪——贾建平等爆炸、故意杀人、非法买卖爆炸物品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为杀害特定人而实施爆炸行为,该行为造成了特定人死亡又造成其他人伤亡的后果,同时触犯故意杀人罪与爆炸罪,系爆炸罪与故意杀人罪想象竞合,应择一重罪处罚,在本案中可以爆炸罪论处。

案号:(1995)陕刑一终字第138号

审理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


2.以报复特定人为目的而实施爆炸行为,可构成爆炸罪——赖贵勇爆炸案

案例要旨:如果行为人以爆炸为手段来杀害特定的人,而不危及公共安全的,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如果行为人以爆炸为手段来杀害特定的人,而结果却危及或足以危及公共安全的,且对其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持追求或放任的态度,其行为构成爆炸罪。对基于一个杀人的故意而实施了爆炸行为,同时却触犯了爆炸罪、故意杀人罪等两项罪名的,应以爆炸罪定罪处罚。

审理法院: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2001年第11辑(总第22辑)


3.行为人预见其爆炸行为会危害公共安全而实施的,构成爆炸罪——刘小勇爆炸案

案例要旨:爆炸罪与采用爆炸方法杀人的故意杀人罪易混淆,在区别两罪时,主要把握的是看行为实际侵犯的客体,即是否侵害了公共安全。行为人针对特定的对象实施爆炸行为,选择的作案环境和条件只能杀伤特定的某个人或某几个人,而不危及公共安全的,分别按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论处。如果爆炸行为虽然指向特定的对象,但行为人预见其爆炸行为会危害公共安全而仍实施爆炸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应以爆炸罪论处。

案号:(1996)刑终字第55号

审理法院: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



专家观点


1.爆炸行为是否构成爆炸罪,须从是否危害公共安全的视角进行分析,对于选择的作案环境和条件只能杀伤某个人或某几个人的,可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这两类犯罪(爆炸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其使用的手段和危害后果都有相同之处,但两者的区别主要是:

(1)侵犯的客体不同。爆炸罪侵犯的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侵犯的是特定公民的人身权利。

(2)客观方面不同。爆炸犯罪行为人引发爆炸物或以其他方法制造爆炸,造成或足以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重大公私财产的毁损,其危害结果是难以预料和难以控制的;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犯罪行为人虽也使用爆炸的方法,但还可以使用其他方法,其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是特定的某个人或某几个人的伤亡,而且一般只造成人身伤亡,不造成财产毁损。因此,行为人针对特定的对象实施爆炸行为,选择的作案环境和条件只能杀伤特定的某个人或某几个人,而不危及公共安全的,分别按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论处。如果爆炸行为虽然指向特定的对象,但行为人预见到其爆炸行为会危害公共安全而仍实施爆炸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的,应以爆炸罪论处。

(摘自《刑法[分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上)》,张军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出版)


2.爆炸罪与故意杀人罪竞合的认定

爆炸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竞合,这种情况是指行为人出于杀人意图,放任其所采用的爆炸方法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结果而实施爆炸行为,结果危及了公共安全且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触犯了爆炸罪和故意杀人罪罪名。这种情况的构成条件是:(1)行为人仅实施了爆炸行为。(2)行为人具有杀人之直接故意和危害公共安全之间接故意。(3)爆炸行为危及了公共安全,即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4)该爆炸行为既触犯爆炸罪罪名,又触犯了故意杀人罪罪名。例如,甲某欲杀乙某,却不顾爆炸会危及其他人的生命及财产安全而实施爆炸行为,结果造成乙某及其邻居的房屋倒塌6间,包括乙某在内的4人死亡。甲某的行为就构成爆炸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竞合。

(摘自《刑法分则实务研究(上)》(第五版),王作富著,中国方正出版社2013年出版)


3.爆炸行为指向特定人却危害了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的公私财产,应视为危害了公共安全,以爆炸罪论处

爆炸罪极容易与故意杀人罪相混淆。使用爆炸手段,实施故意杀人,应定为爆炸罪还是应定为故意杀人罪?之所以较难确认,是因为两者的构成要件中所侵害的客体不同,因为如此,便成为区别者的明显标志。把握住这一标志,其他也就迎刃而解了。如爆炸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一种是爆炸行为指向的是不特定的人,应定为爆炸罪,这比较容易确认。另一种是爆炸行为指向的虽是特定的人,但爆炸的结果却危害了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的公私财产,也应视为危害了公共安全,侵害了公共安全这一客体,因而也应定为爆炸罪。而故意杀人罪,侵害的客体是人的生命权利,爆炸行为指向的是特定的人,危害的是特定个人的生命,不可能造成其他人伤亡,实际上也没有造成其他人伤亡。因此,只能构成故意杀人罪。

(摘自陈妮:《试论爆炸罪的确认》,《法学杂志》1996年第2期)



法信第149期

   内容编辑:海玉大可

版式编辑:长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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