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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干货!看完这篇文章就知道离婚官司该怎么打

 lgzlawyer 2016-05-23

纯干货!看完这篇文章就知道离婚官司该怎么打

赵婧
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

  案例:

  甲男与乙女结婚三年有余,育有一子,因生活琐事争吵不断,动辄双方亲长齐出面导致家里鸡飞狗跳硝烟四起。某日,甲男一怒之下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乙女在向法官诉说甲男的种种恶劣行径后表示不同意离婚。

  结果:双方达成一致,调解离婚,甲男给乙女生活困难补助金若干,婚生子由二人轮流抚养。

  律师有话说:

  离婚一般有两种方式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协议离婚就是双方协商一致去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在此不做赘述。诉讼离婚适用于人民内部矛盾较为剧烈,夫妻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形,而通过诉讼实现离婚目的又分为两种情形,判决离婚和调解离婚,下面就让赵律来给各位絮叨絮叨诉讼离婚的那些事。

  起诉到人民法院就是想借助法院判决解除这段不那么幸福的婚姻关系,但实践中针对第一次起诉离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往往是这样滴:“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应当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应予驳回。”一句话,不准离,为啥?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了五种情形,即: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以及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只有原告举证证明与被告的婚姻生活中至少存在前述情形的一种,人民法院才能判决离婚,但能够证明这些情形的相关证据往往以鸡零狗碎的形式散落在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搜集起来难之又难,好不容易搜集到零星半点,一不小心又不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官只能通过判决告诉你“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应当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即证据不足,驳回起诉。

  总之,要想让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或者提供证据证明原、被告婚姻生活中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但证据似乎不是那么好找。又或者待原离婚诉讼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原告再次起诉,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不可调和。这样说来想让法院判决离婚似乎非常难,是不是只能在等半年继续起诉?当然不是啦,还有另一种途径—调解离婚,案例中的甲男和乙女就是调解离婚。

  调解离婚适用于那种再不脱离这个婚姻牢笼,体内多年郁积的苦闷、伤心、愤怒、不甘和委屈等负面情绪组成的洪荒之力就会抑制不住,全面爆发,造成伤人伤己的严重后果(如苏州市的赵某联合情人杀妻案以及1979年的张东红离婚事件)的情形。

  司法实践中,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除了《婚姻法》三十二条的规定外,还有最高院1989年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的十四种情形(其中五条与三十二条重复,加黑部分)即: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婚姻法为两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实践中,原告虽无证据,但婚姻生活中确实存在上述一种或几种情形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再无和好可能,人民法院一般会调解离婚。关于调解离婚本文着调解自愿原则,何为自愿?简言之就是依照自己的真实意思,自愿处分或行使自己的权利。之所以强调自愿原则是因为经常有当事人拿着已经生效的离婚调解书来咨询,说调解结果不是自己最初的意思,能不能反悔?这个时候赵律只能告诉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如果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对调解书申请再审。但在此还要提醒下,一般是不会有证据的,因为所有文书、材料都是由当事人签字确认过的。

  如何保证调解结果是自己的真实意思,如何才能形成事后想来不是那么后悔的调解方案呢?赵律认为关键在于当事人双方间的有效沟通,要实现有效沟通需做到以下三点:首先要理清己方诉求,即通过这场离婚诉讼想要得到什么样的结果;其次,明确对方的诉求,即对方在此次离婚诉讼中能够接受的结果;再次,控制情绪(此处请对着自己吼三遍),控制情绪是为前两点服务的。有效沟通有助于理清双方的利益平衡点,从而寻求双方都可接受的调解方案,比如案例中的乙女坚决不同意离婚是因为怕离婚后母子生活无着落,在调解的过程中甲男代理人了解到乙女的真实想法后,与甲男沟通,甲男提出可以提供给乙女一笔生活困难补助金,孩子可以轮流抚养,减轻乙女负担,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形成了有效调解方案。此前也试着给一些当事人讲述有效沟通及相关技巧,但貌似没什么卵用,过了好久才明白当局者迷这句话是真理,因此,离婚调解最好有代理人参与。

  好了,诉讼离婚的那些事就唠叨到这儿了,最后来句鸡汤:婚姻不易,结婚不易,离婚更不易,且行且珍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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