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化名城”是指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具有重大历史文化价值和革命意义的城市”。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确定并公布的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均为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纪念意义、且正在延续使用的城市。 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按照特点主要分为七类。 国务院于1982年、1986年和1994年先后公布了三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共99座。此后多次增补,截至2016年5月4日,共计130座。 第一批24座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于1982年2月8日公布: 1.北京 7.杭州 13.开封 19.遵义 第二批38座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于1986年12月8日公布: 1.天津 11.阆中 21.敦煌 31.淮安 第三批37座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于1994年1月4日公布: 1.正定 11.长汀 21.岳阳 31.建水 “前三批”之后的不定时增补: 山海关区(2001.8.10)、凤凰县(2001.12.17) 濮阳市(2004.10.1) 安庆市(2005.4.14) 泰安市(2007.3.9)、海口市(2007.3.13)、金华市(2007.3.18)、绩溪县(2007.3.18)、吐鲁番市(2007.4.27)、特克斯县(2007.5.6)、无锡市(2007.9.15) 南通市(2009.1.2) 北海市(2010.11.9) 宜兴市(2011.1.27)、嘉兴市(2011.1.27)、太原市(2011.3.17)、中山市(2011.3.17)、蓬莱市(2011.5.1)、会理县(2011.11.8) 库车县(2012.3.15)、伊宁市(2012.6.28) 泰州市(2013.2.10)、会泽县(2013.5.18)、烟台市(2013.7.28)、青州市(2013.11.18) 湖州市(2014.7.14)、齐齐哈尔市(2014.8.6) 常州市(2015.6.1) 、瑞金市(2015.8.19)、惠州市(2015.10.3) 温州市(2016.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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