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今年5月22日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主办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律师”研讨会上,一些与会的检法领导、学者、律师提出一种观点,即大量的刑事案件中,被害人能否出谅解书往往取决于是否得到充分的赔偿,而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就能得到从轻处罚,这对认罪态度好但无赔偿能力的嫌疑人、被告人是不公平的,是典型的“花钱买刑”,因此出台相关认罪认罚制度要格外慎重。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提出的新举措,如何制定和落实这项制度是新时期刑事政策的一项重要工作。通常认为,在认罪认罚中,认赔也是关键情节之一,符合认罪认罚的本意,更符合从宽处理的情形。在过去既有的一些相关制度和司法实践中,也体现了认赔从宽的原则。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就强调了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在新刑诉法的司法解释中,对刑事和解也作出了类似的规定。实践中,因为赔偿后得到了被害人谅解,有的被告人从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改为了死缓,有的从轻刑改为了免予处罚的结果。 但时至今日,社会上的某些看法,却依然影响着部分司法机关高层领导和学者、律师,他们将赔偿和谅解归结于“花钱买刑”,担心会让有钱人钻了空子,让没钱的犯罪人吃亏,从而影响司法公平公正。这种观点,可能会影响到正在研究和制定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具体制度的正确出台,甚至改变过去行之有效的刑事和解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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