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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闯祸,雇主为什么要担责?

 半刀博客 2016-05-24

案情简介

20131215日,被告潘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徐州市食品城天龙市场内转弯时,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王某相撞,致原告王某受伤,被告潘某驾驶车辆逃逸。

经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云龙大队认定:该起交通事故潘某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王某被送入徐州市中心医院治疗。

被告桑某是涉案车辆车主,也是被告潘某的雇主,事故时潘某在为被告桑某运货。

同时作为被告的,还有涉案车辆的保险公司。

法院审理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公民民事权利的,应当承担清偿责任。原告王某与被告潘某发生交通事故,被告潘某逃逸,潘某应承担全部责任。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该认定书并无不当,法院予以采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潘某系被告桑某雇佣的工人,事故发生时被告潘某也在从事职务行为,故被告桑某应对被告潘某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发生交通事故后,潘某逃逸,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潘某的行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故被告潘某应与被告桑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被告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王某各项损失11312元;剩余损失43503元由被告桑某赔偿;被告潘某对被告桑某上述赔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释法

《侵权责任法》施行后,有关雇主与雇员之间发生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与人损解释有所区别。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人损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雇员在事故中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一般应视为雇员有重大过失,但交通事故中驾驶人负主要责任的,应结合驾驶人的过错以及驾驶行为对交通事故的原因力综合认定驾驶人是否有重大过失。

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如果雇主没有过失不承担责任,而雇员大多没有资力,如果完全由雇员承担责任,受害人的损害则可能得不到有效救济,不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但如果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等情形的,由于自身存在过错,雇主是可以向雇员进行追偿,这也符合'谁侵权、谁赔偿'民法理论关于一般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

来源:徐州市云龙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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