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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法律人一样去推理 | 从拐卖儿童罪说起

 淼淼隋 2016-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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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片喊杀的社交网络


六一将至和大家个老话题,大约在去年五六月份,互联网各大社交网络中被一片喊杀声覆盖,这起源于一个呼吁“拐卖儿童一律判死刑”的帖子。在微博、微信等媒体近乎传染病般迅速扩散中,持赞同观念者几乎始终处于多数位置,这当中也不乏与笔者熟络的推理小说作家或读者。在这一事件的后期,对这一草率的呼吁持质疑态度的网友均不同程度遭受到了讽刺乃至谩骂,包括笔者。

但事实上,如果只说法律人群体中对此帖的意见,几乎可以说反对者占到绝对多数。而且,与大多数网友不同的是,法律人反对的理由绝非“人道主义”等看似虚无缥缈的理念,而是建立在一套严谨细密的逻辑推理体系当中。此种“推理”,或许与推理小说中的“推理”有颇多不同,而是法律人得以成为一个专业共同体的基石,它渗透着法律人独特和审慎的思维方式。

今天,我们就来聊一聊它。


为犯罪分子画像:一个超市的例子


为了能省却冗繁的专业术语,以最易懂和通俗的逻辑讲述法律人为什么反对“一律死刑”,笔者在本文使用了一个自创的“犯罪超市理论”,即将犯罪的过程比喻为在一个超市中购物的过程,任何进入超市的人都是罪犯,超市中的不同商品是刑法中的不同罪名,而商品的定价是购物者所欲支付的“成本”,即不同犯罪行为所遭受的刑罚,最高定价为“死刑”。OK,现在我们系统地梳理一下,在这个犯罪超市的类比中,都有哪几类人:

第一类为从不进超市的人,这类人没有购物的欲望,对这类人来说,超市定价的高低几乎不对其产生影响。这类人实际上便是此生都不会犯罪的人,对他们来说,超市所“定价”的刑期无论是三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乃至死刑,他们都不会进入超市“购物”,不敢购物的动因很多,可能是教育、文化、道德,也可能是信仰,甚至只是单纯地因为胆小。事实上,现实当中这类人所占的比例最大,我们在平时经常会因为某罪立法取消死刑而表现出担忧,生怕有人因此而增加犯罪,事实上,这种逻辑对社会上大多数人不会发生,因为他们是从不进犯罪超市的人。对这类人来说,只有商品从超市里移出,即法律规定某类行为从此不是犯罪了,他们才敢有从事这类行为的“胆量”。

第二类为误入超市的人,这类人跟第一类人的区别不大,他们只是因为偶然的原因误入超市购物。原因可能有以下几种:第一种是过失,即在非故意的情况下从事了犯罪行为;第二种是“一念之差”,即在足够刺激人的客观条件下导致“恶向胆边生”,从而一时失去理智犯下大错,比如所谓的“激情杀人”;第三种是受到了胁迫,比如警匪片当中常见到的,因为亲人被绑架而不得不帮助犯罪分子从事违法行为。对这类误入超市的人,犯罪并非他们主观追求的本意,他们本质上希望自己是此生都不进犯罪超市的人,因此,在刑事政策中,对这类犯罪行为通常适用较低的刑罚,甚至在社会危害性较低的情况下,会免除刑罚。

第三类为进了超市,但想离开的人。这类人打算或已经从事了犯罪行为,但萌生悔意,想要“做个好人”。有可能是在超市购物完之后便后悔,也有可能只是把商品拿起来看了看,还没购物便打算逃离超市,前者即“自首”,后者则被称为“犯罪中止”,对这类人,刑罚通常也会适用较低的刑罚,在犯罪中止的情况下,很多时候会免除刑罚。

第四类为进了超市,但小心翼翼的人。这类人就如同超市当中购物的家庭主妇,他们不但乐于进超市,而且乐于挑肥拣瘦,在商品质量相同的情况下,他们会选择定价最低的商品。对于这类罪犯,刑罚的适当从重就显得很有威慑力,他们会因为较高的定价而不敢购物,逃出超市。

与第四类相对应的,第五类是进了超市的“土豪”。这类罪犯是俗语中的“亡命之徒”,他们乐于进入超市,且对超市定价机制非常迟钝。只要“物美”即可,而不管是否“价廉”,对这类最为疯狂的犯罪分子来说,刑罚轻重与否发挥的影响变化不大,都很难威慑住他们的犯罪行为。

第六类人为数不少,但极容易受到忽视,他们进了超市,但不是购物,而是偷走了某类商品没有付款,而后又悄无声息地离开,“不带走一片云彩”。换句话说,他们是实施了犯罪行为,但却没有被司法机关查处的人。在犯罪学上,这种逃离刑罚的现象被称为“犯罪黑数”,与我们常规的认识不同,多数犯罪行为的黑数均很大,甚至会超出白数,这在任何一个司法制度完善的国家也都是常见现象,我国也不例外,这说明与犯罪行为作斗争是一个长久的历史任务。


“一律死刑”能为惩罚犯罪做些什么


现在我们以犯罪超市中的前述六类人为纲,系统地看看“拐卖儿童一律死刑”的建议能为惩罚犯罪做些什么:首先,对第一类和第二类人来说,这个建议不发生任何作用,他们在这个建议被采纳前不会拐卖儿童,这个建议被采纳后也不会拐卖儿童。对从不进超市的人来说,拐卖儿童只要被规定为犯罪行为,他们就不会做,是否死刑对其不产生影响;而拐卖儿童的行为不属于过失、激情犯罪等情况,根本不属于误入超市的人可能犯下的行为,显然也不会产生影响。其次,对第五类和第六类人来说,这个建议也不会发生任何作用。对犯罪定价迟钝的“土豪”来说,无论是否面对死刑,他们都会拐卖儿童;而对犯罪黑数内的罪犯,由于他们的犯罪行为根本未被发现,死刑根本没法适用。

一律死刑的做法真正能产生实足影响的只有第三类和第四类人。对第三类“进了超市,但想离开的人”来说,一律死刑的做法不但不会抑制其犯罪,反而会走向反面,变相地鼓励他们犯罪,因为它会让犯罪分子难以离开超市。当刑法规定只要进入了超市便是死刑时,这意味着离开超市的行为是没有任何收益的,此时犯罪分子会改变行为方式,既然横竖都是死,不如就在超市里买更多的东西!比如说,某人拐卖了一个儿童后萌生悔意,如果刑法没有规定一律死刑,他大可选择离开超市,即自首以换取“从轻发落”;但是,如果拐卖儿童一律死刑,此时自首只会加速自己死亡的到来,他便不会离开超市,而是去“疯狂购物”。原来只拐卖一个,现在拐卖一批,反正逮着都是死!原来拐卖失败后逃跑就可以,现在,为了防止被发现后判死刑,直接杀小孩灭口!在中国历史起义中的“今亡亦死,举大计亦死,等死,死国可乎”说的便是这个道理。

一律死刑的做法唯一可能产生效果的是对第四类“小心翼翼的人”,它会由于足够的威慑作用而让他们停止购物。但这种威慑发生作用的前提是定价为死刑的犯罪行为要足够少。如果死刑适用的范围非常广泛,犯罪分子便会对这一标价变得非常麻木。这个道理就像我们在超市购物时,如果九成商品定价十元,只有一成定价二十元,我们便倾向于选择前者,因为低定价的商品中足够多样,方便我们作出充分选择;但如果反之,只有一成是定价十元的,此时低价的吸引力就会降低,原因在于低价商品的多样性有限,不足够我们做出充分选择,此时我们支付二十元以换取更多选择性的内心激励就会增大。换句话说,如果犯罪分子面对的是一个多数犯罪都是死刑的市场,在现实生活迫使他不得不犯罪的情况下,死刑对他产生的震慑力便会降低,犯罪分子此时更会选择以责任转嫁的形式摊平自己遭受死刑的风险,在拐卖儿童罪中,这一体现便是犯罪分子会提高所拐卖儿童的定价。

因此,死刑有风险,适用需谨慎。一律死刑的做法,很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远大于正面作用,会走向鼓励恶性犯罪的反面。


刑事政策对犯罪“超市”的改造


在一律死刑产生的负面效果很可能远大于其正面作用的情况下,如何利用刑事政策对犯罪超市进行改造呢?我们可以继续以前述六类人进行分别阐述:对一律死刑难以发挥作用的第三类和第四类人,为了保证重刑恰当的威慑力,而又不会走向鼓励恶性犯罪的反面,在刑事政策长久与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历史中,日渐探索出的是一套轻重有序的刑罚体系,即危害较轻的行为适用较低的刑罚,危害较高的行为适用较重的刑罚,死刑只在非常有限的情况下适用,从而保证它最恰当的威慑力。这一套刑罚体系便是当今世界刑法实践中所普遍适用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即所犯罪行轻重、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和所适用的刑罚要相匹配,不可对重罪适用轻刑,也不可对轻罪适用重刑。

对第一类人,他们本来便不会犯罪,刑罚体系本身不需要作出调整,只要保证刑事政策能把具有足够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明文规定为犯罪即可,防止“法外空间”的产生。对第二类人,他们是“一失足成千古恨”,犯罪的主观过错较低,再行犯罪的可能性也极低。因此,在刑事政策中,要保证过失类犯罪、激情类犯罪和社会危害性较低的犯罪尽量不适用过高的刑罚。能用管制、拘役等替代措施解决的,就尽量不用有期徒刑,因为有期徒刑是将各类犯罪分子聚集在监狱一起执行的刑罚,对于性本善的第二类罪犯,如果过多地适用这类刑罚,反而会产生犯罪学当中的“交叉感染”现象,即被其他恶性犯罪分子在监狱中传授犯罪方法,这样反而会增加其再犯的可能。

对第五类人和第六类人,此时刑罚体系的作用对他们来说是“然并卵”的。对于这类行为的打击应该更多地从增加刑事侦查的投入进行,即不是盲目地提高刑罚,而是将注意力放到提高犯罪行为的查处率上,尽大幅度地减少犯罪黑数,保护善良公民的合法财产与人身权利不受其侵害。

除此之外,刑事政策还需要做的是尽量减少进入犯罪超市的总人数,即控制犯罪发生整体的频率。具体到拐卖儿童罪上来看,拐卖儿童案件之所以频发,与当前我国的收养法律制度成本过高有关,即由于没有后代的夫妇难以通过简易的合法方式收养儿童,而更多地通过拐卖儿童这一“黑市”进行。对此,为了防止有更多的人进入黑市,我们一方面应该改进收养法律制度,让收养程序简易化和规范化,这便能抑制拐卖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市场;另一方面,除了对拐卖儿童的犯罪分子进行处罚外,还要加大对收买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处罚,即不但要抑制“供给”,也要抑制“需求”。


结语:理性看待犯罪与刑罚


在一片喊杀的社交网络中,笔者作为一个法律人感到隐忧,生怕这一错误认识真的会影响到实际刑事政策。公众对拐卖儿童行为的愤怒可以理解,但一个可能让人感到沮丧的事实是,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它不可能在可以预见到的历史时期内完全消失。在短时间内难以消灭它的背景下,过分冲动的表达恨意或许并没有实际作用,而是应当“想要打倒敌人,必须先要了解敌人”,即审慎地思考与犯罪长期作斗争的策略,这便是研究刑事政策的法律人所致力于研究的问题。让我们理性看待犯罪与刑罚,像一个法律人一样去思考,守望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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