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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经法实务:违反行政规章中的强制性规定会导致合同无效吗?

 半刀博客 2016-05-25

 一、违反管理性强制规定及行政规章,合同并不无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一终字第18

权威刊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裁判文书选登》(201410/216:30

来源:天同码系列  中国商事诉讼裁判规则  1 合同卷

基本案情:2008年,某大学出地,某开发商出资,双方签订《合作开发协议》,约定大学只享有固定开发收益,不承担开发经营风险。2012年,开发公司诉请继续履行时,大学主张《合作开发协议》违反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3条第1项、《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28条、以及《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第39条第2项的规定,应认定无效。

 

法院认为:案涉合同虽然冠以合作开发协议之名,但合同中明确约定学校只享有固定开发收益,不承担开发风险。根据《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固定收益的,应当认定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规定,《合作开发协议》的性质为土地转让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4条关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本案中,大学主张合同无效的理由是《合作开发协议》违反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3条第1项、《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28条、以及《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第39条第2项的规定,但前三者皆系行政规章,第四个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均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故诉争《合作开发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有效。

裁判要点:合同双方当事人以合同违反行政规章及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管理性强制规定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

 

二、涉及公共利益的行政规章,可作为认定合同效力的依据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提字第61

权威刊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裁判文书选登》(2009389

来源:天同码系列  中国商事诉讼裁判规则  1 合同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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