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省财政厅联合下发通知,对黑龙江省房屋转让手续费有关事项进行明确规定,本规定自2016年6月1日起执行。通知明确,除房屋转让手续费外,房产交易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其他费用。 房屋转让手续费按建筑面积收取,具体收费标准: 2、存量住房每平方米4元,转让手续费由转让和受让双方各承担50%。 (二)住房以外其他房屋转让手续费 2、存量房屋按交易额的0.5%计收;通过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产转移给他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且不具体体现交易额的转让,或申报的交易额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转让,转让手续费按交易计税价格(交易计税价格包括征税、免税的交易行为)的0.5%计收;房屋互换按互换房屋双方交易计税价格差额的0.5%计收;凡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办理房屋转让手续,转让手续费按交易计税价格的0.025%计收。存量房屋转让手续费由转让和受让双方各承担50%。房屋转让手续费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件。 (三)因继承、遗赠、婚姻关系共有发生的转让,免收转让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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