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帛书《老子》通释之“将欲取天下而为之”章

 願隨身 2016-05-26


帛书《老子》通释之“将欲取天下而为之”章

 

“将欲取天下而为之”章

 

 

将欲取天下而为之,吾见其弗得已。夫天下,神器也,非可为者也。为者败之,执者失之。物或行或随,或炅(热)或吹,或强或挫,或培或撱(堕)。是以圣人去甚,去大,去奢。

 

对于此章,很多人认为是毫无联系的两章。我以为这是没有从全文,包括与前后文的联系,的角度来理解《老子》所造成的错觉。

在上一章中(“知其雄”章),“大制无割”是从根本制度,或者说是制度的原则,即大制的角度来谈“治道”之制割的原则(大制无割)。承接上面未完的话题(或者说上章是在为本章做铺垫),自然是要上升到为政的基本原则,老子在此提出的是“无为”(将欲取天下而为之,吾见其弗得已。)。前半部分是论述为何要“无为”(夫天下,神器也,非可为者也。为者败之,执者失之。),而后半部分则是落实到“无为”对“圣人”的行为模式提出的具体要求(是以圣人去甚,去大,去楮(奢)。)。事实上,史上并非无人注意到这点,清世祖就在其《御注老子》中提到:“圣人抱朴以治天下,故大制无割,则其取天下以无事,治天下以无为而已,夫何为哉?若取而为之,以求所得,斯不可得矣。盖天下神器,唯神道可以御之。神者,无思也,无为也,而为之,则御之非其道,故不可为也(此句于吕氏惠卿曰中亦见)。为者所以求成,而适足以败之;执者所以求得,而适足以失之。”将此章之“治天下以无为而已”与上章之“大制无割”联系了起来。理解了文中的内在联系,则具体文字中的一些分歧也就不再成其为分歧。

 

将欲取天下而为之,吾见其弗得已。夫天下,神器也,非可为者也。为者败之,执者失之。

对这一章的个别字词如“取”是训作“取得”意还是“治理”意;“神器”是有神论还是无神论;“执”是“执持”意还是“执着”意等,各路高手争得不亦乐乎。更有甚者,由于世传本为“吾见其不得已”,竟然有人将“不得已”直接解为现代汉语的“不得已”,进而将老子描述成怀着巧夺天下的狼子野心却表现如春闺怨妇般的无可奈何。

宋徽宗在其御注老子将此段解为:宰制万物,役使群动,必有不器者焉,然后天下法。故曰:“上必无为而用天下”。道之贵者时,执而不化,则失时之行,是谓违道。为之则伤自然,故败;执之则乖通变,故失。

宋徽宗的理解我以为大体上是符合《老子》本意的,甚可借鉴。只是对“执”的理解,我与其不尽相同。

取:根据全文的文意,我认为训作“治”较贴切。

神器:神之器。理解“神器”的关键不在于是什么神,不在于有没有神,而在于要注意到神是与人相对,神之器的“非可为者也”是相对于人之器的可为者也来说的就可以了。就如我们平常说的“鬼斧神工”之鬼神表示非人力可为的修辞手法而已。

执:此句“为者败之,执者失之”显然是在就上句的“非可为者也”作补充论述。“为者败之”与“执者失之”为同义的对文。故“执”理解为“为”意即可,不必挖空心思的硬译。

此段可通译为:

若想通过“为”的方法来治理天下,我看是不会有所收获的。天下可说是神器,不是可以通过“为”能够治理的东西,“为”者将会失败。

 

物或行或随,或炅(热)或吹,或强或挫,或培或撱(堕)。是以圣人去甚,去大,去奢。

此段文字各版本不同处较多但万变不离其宗,主要意思还是基本一致的,关键是如何正确理解老子的行文节奏。

“物或行或随,或炅(热)或吹,或强或挫,或培或撱(堕)。”

此段文字之所以被认为与上文不相协,是因为大多注家都认为老子又是在说辩证法。在“曲则全”章的注释过程中,我们已经注意到,之前对《老子》的注释之所以显得支离破碎、文意突兀,一个原因就是盲目的往形而上拔高老子,恨不得老子的每一句话都要表达深邃的哲学内涵,而置文章的基本节奏于不顾。

此文的内容确实包含对立辩证关系,但阐述辩证关系并非老子的目的,老子的目的是通过对处处存在的对立辩证关系的阐述,说明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小鸡撒尿各有各的道,赤橙黄绿青蓝紫,锅碗瓢盆交响曲,Impossible is nothing。也就是说各种事物其外在形式虽多种多样,甚至相反,但都是其各自自然内在的表现形式,人们无需也无法去干涉它。正如王弼所言:“凡此诸或,言物事逆顺反覆,不施为执割也。圣人达自然之至,畅万物之情,故因而不为,顺而不施;除其所以迷,去其所以惑。故心不乱,而物性自得之也。”。可见有一些先贤的注释还是相当的能够反映《老子》的原意的。

“是以圣人去甚,去大,去奢。”世传本为“是以圣人去甚,去泰,去奢。”

此句是由上句万物各有其性引出的对圣人的具体要求。从整体理解即当顺其自然,不过分施为。其中:

甚,《说文》“甚,尤安乐也。引申凡殊尤皆曰甚。”

奢,《说文》“奢,张也。”

按此看,当为帛书本的“去大”,世传本的“去泰”文义不够明朗。

若要细解,则陆氏佃所云:“去甚,慈也;去奢,俭也;去泰,不敢为天下先也。此三者,圣人之所以有天下也。”甚可借鉴。

此段与上段紧密联系,上段说的是天下神器“非可为”(也不是快乐女生郁可为),这一段从辩证的角度讲述了事物各自有其发展规律,不是“为”能够解决得了的,所以不能够“为”,也就是不能妄为。那么,圣人应当怎么做呢?并不是“非可为”圣人就该混吃等死什么都不干,或者如被捉了奸而又不想离婚的丈夫做什么都是错。而是,老子在此给出了行为的原则:去甚、去大、去奢。

此段可通译为:

世间万物有在前面走的有在后面跟着的,有热的有冷的,有强的有弱的,有培植增多的有堕落减少的。(其各自有各自的规律)所以圣人(在为政过程中要尊重客观规律)要避免过于过分、过大、过多。

 

此章可通译为:

若想通过“为”的方法来治理天下,我看是不会有所收获的。天下可说是神器,不是可以通过“为”能够治理的东西,“为”者将会失败。世间万物有在前面走的有在后面跟着的,有热的有冷的,有强的有弱的,有培植增多的有堕落减少的。(其各自有各自的规律)所以圣人(在为政过程中要尊重客观规律)要避免过于过分、过大、过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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