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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中被告的抗辩策略_王律师

 勿兰胡同 2016-05-26
当被他人提起商标侵权诉讼时,作为被告,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抗辩:
一、原告商标具有瑕疵,提出中止审理
商标注册证已经明确了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一般很难以对权利人的主体身份提出质疑,但是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被告可以对原告商标进行瑕疵性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是否违反了商标注册的绝对和相对禁用条款;
2、是否已经成为通用名称;
3、是否为不当注册;
4、是否为恶意抢注被告的商标;
5、被告是否在先使用该商标并有一定影响;
6、是否侵犯了被告的外观设计专利、企业名称、域名等在先权利;
7、是否与被告的商标构成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8、是否连续3年未使用;
9、是否侵犯了驰名商标的权益。
如果原告的商标符合上述任何一种情况,被告均可向国家商标局或国家商评委提出撤销申请或争议申请,以否定原告的商标权。
一旦国家商标局或国家商评委受理上述申请,则被告可以据此向法院提出中止审理的申请,并附撤销或争议申请的副本及证据。法院将根据撤销或争议申请的理由和证据来决定是否中止审理。
二、被控侵权产品不是被告生产的
原告用来证明被告侵权的产品并不是被告生产或销售的,或者该被控侵权商品的销售商并没有直接从被告处进货的证据,不排除是他人的假冒商品。
三、被告使用的商标与原告主张权利的商标不相同或不相近似
被告可以根据商标近似的判定原则、方法以及注册商标显著性不强、知名度不高等方面收集被告商标与原告商标不相同或不近似的各种证据,两商标不相同或不相近似不会构成消费者的混淆。
四、被控侵权商品与注册商标核准的商品不类似
被告可以从商品的功能、用途、主要原料、销售渠道、消费对象、价格等方面将自己的商品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进行对比,,寻找不同之处,提出商品不类似,不会构成消费者的混淆
五、被告的行为属于正当使用或者未将标志作为商标使用
被告在使用注册商标时,是为了向消费者表明被告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是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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