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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信访局

 我的云图书馆66 2016-05-26

一、信访事项复查复核与诉讼、复议的衔接

对侵权纠纷、物权纠纷、合同纠纷等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有关机关作为信访事项受理并作出处理意见、信访人不服提出复查请求的,各级复查复核机构应撤销处理意见,引导信访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裁决、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补偿、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有关机关作为信访事项受理并作出处理意见、信访人不服提出复查请求的,各级复查复核机构应撤销处理意见,引导信访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对当事人通过信访渠道请求有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申诉求决类事项,该机关依据其法定职责作出处理意见,信访人不服(认为形式上的答复行为不等同于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提出复查请求的,复查机构不予受理,并引导信访人以该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为由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信访事项复查复核与仲裁的衔接

对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仲裁的信访事项,有关机关作出信访处理意见、信访人不服提出复查请求的,各级复查复核机构应撤销处理意见,引导信访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信访事项复查复核与其他法定途径、行政程序的衔接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处理意见不服提出复查请求的,各级复查复核机构应当对该信访投诉请求是否应当进入法定途径或者行政程序处理进行甄别。信访投诉请求能够通过信访渠道以外的法定途径解决的,应撤销信访处理意见,责成原办理机关导入法定途径依法按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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