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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工受伤,谁应担责?

 dongchang 2016-05-27
  案例 2014年,熊某在某工地务工时发生意外受伤。事故发生后,熊某的家属找包工头焦某索赔,焦某让找负责该项目的袁某。熊某的家人辗转找到袁某,却又被推给了承建该项目的建筑公司。那么本案受害人熊某的损失到底应由谁来承担?

  分析 本案涉及的是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受到伤害如何维权的问题,本案的受害人熊某可以通过两种方式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首先,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程序来处理,与各方当事人进行协商或者通过诉讼的途径予以解决,赔偿义务主体是包工头焦某、负责该工程的袁某以及该工程的建筑单位,且三者承担连带责任;其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通过工伤认定程序进行维权。采用这种方式维权的赔偿义务主体应是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如果发包方不予配合进行工伤认定,则熊某可以自行在工伤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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