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最高法民一庭:如何认定实质违反一事不再理

 jiayin1009 2016-05-27



   裁判规则

收揽法院最新裁判标准,汇聚类案法律适用规则。


导读:最新出版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5年第3辑,总第63辑)一书中回应了不少民事审判中的热点问题,法信小编从该书“指导性案例”重复起诉相关问题中,第一时间整理相应的裁判规则、最高法民一庭意见,为您提供最新办案参考。



指导性案例

当事人基于同一事实、理由,并且诉讼请求也相同的,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的,属重复起诉——中天公司诉孙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09年12月21日至2011年1月25日,中天公司向孙某某付款共计2300万元。2011年9月3日,赵永平以被孙某某诈骗500万元为由向河北省邯郸县公安局报案,该公安局于10月16日决定对该案立案侦查,同月28日对孙某某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2013年3月5日经邯郸县检察院批准对孙某某予以逮捕。在孙某某被监视居住期间,孙某某与中天公司于2011年12月29日签订《协议书》,孙某某承认占用中天公司款项2304万元,中天公司同意将部分资金留给孙某某,孙某某承诺归还1700万元。2012年1月19日,邯郸县公安局干警与孙某某共同到银行将孙某某账户存款中的104万元转到孙某某的银行账户,将396万元转到赵永平的银行账户。2013年3月,中天公司以合同纠纷向海口中院提起诉讼,要求孙某某按约归还上述《协议书》中约定的尚欠钱款1200万元及利息;孙某某反诉要求撤销上述《协议书》,并由中天公司归还其已付的500万元及利息。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口中院)一审支持了中天公司的诉讼请求。孙某某不服,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南高院)提起上诉。海南高院终审作出(2013)琼民一终字第27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27号民事判决):一、撤销一审判决;二、撤销中天公司与孙某某签订的上述《协议书》;三、驳回中天公司要求偿还1200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四、驳回孙某某要求归还依据上述《协议书》已经支付的500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27号民事判决已经生效。

中天公司向海口中院起诉称:孙某某在2009年9月至2011年6月占用中天公司资金2304万元。中天公司多次要求孙某某归还上述款项,2012年1月19日,孙某某归还396万元,剩余款项1908万元至今没有归还。孙某某没有任何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占有中天公司1908万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属不当得利,对孙某某占有的1908万元和自2012年1月19日后的利息210.6909万元(暂计至2013年10月19日),请求返还。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孙某某向中天公司返还不当得利本金1908万元,利息210.6909万元(暂从2012年1月19日计算至2013年10月19日,按一年期同期贷款利率6.31%计算),两项合计2118.6909万元。

孙某某答辩称:中天公司属重复起诉,请求法院依法驳回中天公司的起诉。就2304万元同一款项争议,中天公司以合同纠纷为由已提起过诉讼,案经两级法院审理,海南高院作出27号民事判决,已经驳回了中天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中天公司再次就同一款项,基于同一诉讼标的,又以不当得利为由再次提起本案诉讼,两案当事人的主体、诉请、证据事实均相同,中天公司只是更换了案由,同已经生效的27号民事判决构成重复起诉。故请求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中天公司的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

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系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的,即使当事人起诉的请求权基础不同,仍应认定该后诉的请求实质上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构成重复起诉。人民法院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对已经提起诉讼的裁判申请再审。

(以上摘自《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5年第3辑(总第63辑),杜万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4月出版)



法信 · 相关案例


1.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后,原告又以超出原诉讼请求的数额另行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河源市劳动服务建筑工程公司与龙川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原告提出诉讼请求并经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后,又以实际争议标的额超出原诉讼请求为由,就超出的数额另行提起诉讼,系对同一争议事实再次起诉,违反一事不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人民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案号:(2011)民再申字第68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3年第6期 (总第200期)


2.当事人基于同一纠纷先后提起两次诉讼是否构成重复起诉还应结合具体诉讼请求及依据等因素考虑——威海鲲鹏投资有限公司与威海西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省重点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案例要旨:判断基于同一纠纷而提起的两次起诉是否属于重复起诉,应当结合当事人的具体诉讼请求及其依据,以及行使处分权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如果两次起诉的当事人不同,具体诉讼请求等也不同,相互不能替代或涵盖,则人民法院不能简单地因两次起诉基于同一纠纷而认定为重复起诉,并依照“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对后一起诉予以驳回。

案号:(2005)民一终字第86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6年第5期(总第115期)


3.当事人就合同标的产生的争议经法院调解结案后,就该标的进行分割另行起诉的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杨善兵诉连云港金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为避免司法资源浪费,维护生效裁判权威,民事诉讼应当坚持“一事不再理”原则,对于已经获得确定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当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实与理由、就同一争议再次起诉;也不得将同一争议标的额切分后在多个管辖法院或进行多次诉讼。2013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是一事不再理原则的法律依据;此前的民诉法相应条款中虽未提及调解书,但因调解书与判决书、裁定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故2013年1月1日以前,一事不再理原则亦适用于调解书。

案号:(2012)苏商申字第256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 2013年第3辑(总第27辑);江苏省参阅案例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