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报验登记 1.临时到外县(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持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并接受经营地税务机关的管理。 在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并按规定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结清应纳税款,缴销发票后,办税服务厅根据管理部门反馈的信息,核销报验登记,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上签署意见退还纳税人。 外埠纳税人需使用发票的,按《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的有关要求,向报验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2.报验登记时提供报送资料: ⑴《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⑵税务登记证副本。 ⑶建筑安装行业的纳税人还应提供外出经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核销报验登记时提供: ⑴《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需在经营地缴纳税款的提供) 。 ⑵未验旧、未使用完的发票(领取发票的提供)。 二、代开发票 1、自然人:只能代开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自然人代开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需要提供资料: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身份证明及复印件、次开票金额1000元以上的需要提供付款方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 2、除自然人以外的小规模纳税人: (1)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提供资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完税凭证、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按增值税预缴税款表计缴税款,不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计缴税款)。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见附件一。 (2)代开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需要提供资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完税凭证、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按增值税预缴税款表计缴税款,不以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计缴税款)。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见附件二。 未办理报验登记的,要求纳税人先行办理报验登记手续。 三、预缴税款 1、纳税人采取增值税预缴税款表申报缴纳的预缴税款,应按《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17号)进行预缴申报,预缴申报资料包括: (1)《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2)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2、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须在《增值税预缴税款表》上相关栏次申明对应的建筑服务项目是否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上述纳税人申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2%预征率预征税款;否则按3%征收率(或预征率)预征税款,并办理相关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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