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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漏洞,明文规定「无责也需赔偿」,这合理吗?

 伊悠帆123 2016-05-27


最近,老王开车被别人撞了,交警做事故认定对方全责,老王无责任。然而,接下来发生的事让老王感觉“很受伤”:对方的医疗费竟然要老王的交强险出,需要老王提供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交强险复印件。不仅如此,老王还因此添了一次理赔记录,直接影响了车子下一年的保险费优惠。


老王跟保险公司的人说这很不合理,自己被人撞了,修理车子耽误的时间不说,还平白无故多了一次理赔记录。

那如果以后看谁不顺眼,开辆破车直接撞上去,虽然是自己的责任,但医药费可以找对方赔最多1000元,然后对方还要被记录一次理赔纪录。

保险公司的人也表示很无奈,他说目前暂时只能这样,无责任方只能自认倒霉


保险公司承担风险

“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内,只要是事故当事人之一,无责任方所在的保险公司也必须按无责赔偿限额给财产受损者人身受伤者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交强险将风险转移到保险公司,体现其强制保险的优越性,实现了对受害者的保险补偿。


“无责赔”意在保护弱者利益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即使车主没有任何责任,保险公司也应当就肇事方的损害进行赔偿。


同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规定中也指出,被保险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时,保险公司也要承担赔偿责任。交强险“无责赔付”实际上是为了保护弱者利益而设计的一种制度。

“无责赔偿”不是“无条件赔偿”

交强险无责赔付虽名为“无责”,但并不是无条件赔偿。无论是人身损害还是财产损失,无责方机动车均应与受害人所乘坐车辆或财产损失车辆发生碰撞接触,也就是“碰撞”赔偿原则。因此,交强险无责赔偿是以损害结果与无责车辆存在一定因果关系为前提。


无责赔付限额

无责方虽不负事故责任,但肇事方因事故伤亡造成的损失,由无责方保险公司交强险无责赔付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承担赔偿责任,无责方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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