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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年前的农业生产合作社

 LOVE天使的外婆 2016-05-28

六十年前的农业生产合作社

 

这两天似乎应该可以谈谈农业合作社问题,当然,笔者谈的是六十年前的农业合作社,与当前所谈的农业合作社名称虽一样,但时代却不同,至于性质是否一样,笔者确实不清楚。

1949年后,经过土改运动,无地或少地的农民从政府手中分到了地主、富农所占有的部分土地,实现了“耕者有其田”的梦想,天上掉下馅饼式的意外,让每一个分到土地的农民的欣喜万分,他们也欢欣鼓舞地开始了新的生活。这时的土地所有权归土地占有者,分到土地的农民也同样拥有土地所有权,在小农经济下,拥有土地,实际上就有安身立命的本钱。

1949年后的中国走的是社会主义道路,因此对私有制所采取的是逐步消灭的政策,用社会主义的公有制替代私有制,整个五十年代,特别是前期与中期,对私有制改造的工作是当局的重点工作。对于民族资本主义、手工业者的改造影响比较大,而对土地的私有制变公有制的改造则是逐步进行的,在不知不觉中完成。其步骤是先从集体化的农业合作社的初级社开始,再到高级社,最后通过人民公社化完成。这其中,从初级社到高级社的过渡,按照当时的说法就是从半社会主义制向社会主义公有制过渡。

农业走集体合作化道路,五十年代初期就已经开始了试点工作,至1953年12月中国共产党中央发布《关于农业生产合作社决议》时,一场全国范围的合作化运动就逐渐进入到高潮,1955年,农业生产合作社迅速发展,大量的初级社转为高级社。为指导各地合作化运动的进一步发展,1955年11月9日全国人大又通过了《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对农业合作社的组成、运行、产权等做了详细的规定,各地在此章程草案的指导下,掀起了从初级社到高级社的高潮,到1956年底农业生产合作社发展到75万个,其中初级社21万个、高级社54万个。参加高级社的农户占全国总农户的88%,标志着中国农村在生产资料所有制方面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此段数据来源于网络)

农民的土地,无论是土改中得到的还是原来就有的,此时一律变为了公有制,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笔者搜集到一份1956年1月某县的领导(注:笔者未能考证出是哪个县,惭愧)的一份题为《关于如何过渡高级社问题的发言》,在这份发言稿中对土地的初级社过渡到高级社的一些问题作出明确的解答(以下是这个发言稿的摘录):

六十年前的农业生产合作社

关于如何过渡高级社问题的发言

一九五六年一月五日 王占傲

我县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初级社,从一九五二年开始试办到现在已有四年的发展历史。其中一部分办了多年的老社,由于生产有了显著提高,社员的收入都有很大增加,社员们感到初级社不能满足他们进一步开展大生产运动、挖掘生产潜在力、增加生产、增加收入的需要。这主要表现在:

(一)生产发展了,但社内仍然存在着生产资料私有的生产关系,阻碍着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贫农对土地分红开始感到吃亏。如下合河田考巨社内的贫农们反映说:“咱们是土地不多牲口少,劳动一年还是个缺粮户。”但有的富裕中农却凭着自己占有的生产资料分红,不积极参加社内劳动。如荣华刘存寿社内富裕中农高远在全家四口人,三十亩地,本人是个好劳动(力),但今年仅仅劳动下五十个工分(一般可做二百个工分),但今年分到的1600斤粮食中,土地报酬即达900余斤,本人还说:“如不是有这些地的话,按靠啥吃东西呀。”

(二)社内已有了相当数量的公共积累;

(三)历年已培养出一批领导骨干;

(笔者注:在以上内容中,领导王占傲所重点提出的是私有制对生产发展的阻碍作用,所举的例子也是说明这个问题的。但如果仔细算一下,三十亩地的土地分红仅900余斤,平均每亩30斤,这入社的土地不是等于白送吗?)

六十年前的农业生产合作社

……

上述问题是过渡高级社中的一般步骤,但我们在具体进行中,必须十分注意解决好如下几个关键性的问题:

一、取消土地分红后,每户社员的收入是否减少,孤寡老弱户的生活问题如何解决,这是大家思想斗争的焦点,也是我们能否做好过渡高级社工作的关键。解决这一问题的唯一办法是算好取消土地分红后,各户社员的收入增减帐(一定加上增产数字,否则是不能确合实际情况的)。通过算账,扩大找生产门路,其目的是为了缩小减少收入户的面积。但是生产门路一定要从多方面找,并要具体,比如:什么人,干什么后,一年可收入多少,生活问题是否解决。取消土地分红后,估计有四种人要减少收入:1、烈军属;2、土地多劳力少的富裕中农;3、孤寡老弱无劳力户;4、人多劳动力少的下中农和贫农。解决的办法有三:1、扩大生产门路;2、主动的组织他们参加劳动,多做劳动日;3、紧缩开支,减少浪费。这三种办法,前两种是积极的,后一种是消极的,总之要对他们进行劳动创造财富的教育,以促进他们在可能的条件下尽量参加劳动。

(笔者注:这段的内容就是取消土地分红,其实就是土地的所有者在名义上对土地的所有权也没有了,而由此带来的损失,是用虚幻的口号来替代,比如扩大生产门路,积极劳动等,这些措施在初级社一样能够做到。)

二、按照自愿互助的原则,根据具体情况和社员进行协商,将转高级社的公有化问题得到妥善的处理。

首先,必须根据社的生产需要,将社员私人占有的牲畜、农具等主要生产资料,作为收买归社,其价格必须是公道合理,价款的偿还期一般以三年为宜,最多不得超过五年。

其次,应将社会主义和半社会主义偿还的外债分清,其界限一般应该是:半社会主义已经受益者可让半社会主义偿还,半社会主义未受益者可推到社会主义时交清。但尽量缩小高级社时偿付的面积。

再次,股份基金的摊纳一般应该是:半社会主义已经受益的公有化股份基金可按劳力、土地摊纳,其劳力、土地摊纳的比例各占多少,可根据裴书记张报告中提出的办法和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但一定要做到彻底清结,不允许留下任何尾巴,各户的应摊纳的股份基金,也要彻底算清,按照多数社员出得起的摊纳标准进行摊纳,并做到长退短补。半社会主义未受益的公有化股份基金和生产费股份基金可全部按劳力进行摊纳,公有化股份基金摊纳的标注,原则上应该相当于合作社所收买社员的耕畜、农具等主要生产资料的价款。如果这笔款项过大,许多社员担负不起,可摊纳其大部分或一部分,不足部分可由公积金中逐年付清。社员交清公有化股份基金的期限,可与社内偿付作价归社的牲畜、农具等生产资料的期限一样。一般以三年为宜,最多不得超过五年。贫苦社员的股份基金可用贫农合作基金贷款解决。具体摊纳股份基金的办法可参看农业社示范章程草案第五章。

新社员入社,可照交高级社按劳力应摊的一部分股份基金,其土地即不必摊纳。

两社和两社以上合并过渡高级社,其各社的公积金、公益金、国家奖励和社员集体劳动增加的财产,应当不论多少,一律转归高级社集体所有,两社均不应分掉,一遍发展生产。但社员缴纳的股份基金,是社员自己摊出来的,如和公积金一样处理,原来多交的社员不同意,处理时原则上可采取以多的为标准,少的想社补齐的办法解决;如果多数社员交不起时,可采用以大多数(百分之七十)社员摊得起的标准进行摊纳,并做到长退短补。总之,公积金和股份基金一样处理是合理的,今后应当提倡。

(笔者注:这段读起来真心不好懂,笔者虽然录了一遍但也是晕……,不过,参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的内容再来理解就比较容易了。)

以上内容简单来说就是对于生产资料中的牲畜、工具采取“赎买”的方式来进行,初级社所欠的内债外债要分清,该由初级社偿还的由初级社偿还,该由高级社偿还的由高级社偿还,而对于占最大资产的土地则已经认定不需要再进行类似“赎买”的方式进行,直接算为高级社所有。

对于各种基金的摊纳,其意思是由入社的农民缴纳。《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中第三十二条中规定:

农业生产合作社为了准备种籽、肥料、草料等生产开支,为了收买社员的耕畜、农具等生产资料,需要向社员征集股份基金。用作生产开支的,叫做生产费股份基金;用来收买社员的耕畜、农具等生产资料的,叫做公有化股份基金。

股份基金一般地由社员按照入社的土地分摊。如果社员的土地报酬比较低,也可以按照劳动力分摊一部分;如果土地报酬很低甚至没有报酬,就应该完全按照劳动力分摊。如果征集的股份基金是用在畜牧业、林业或者副业生产方面的,可以另行规定分摊的办法。

贫苦的社员确实不能交清股份基金的,可以向银行申请(自己申请或者由合作社代为申请)贫农合作基金贷款来交清。

社员交纳的股份基金分记在各人名下,不计利息,只有在社员退社的时候才能抽回。

就笔者所对上述内容的理解,农民入社的土地越多,所要缴纳的各种基金也就越多,而原本的前提是有土地分红(虽然少的可怜),而现在取消了土地分红,摊纳的基金却没有取消。也就是农民在失去土地的同时,还要承担这块土地所产生的费用。

农业合作社从高级社到人民公社,所采取的“一大二公”(规模大,公有化程度高)之后,土地完全公有化,那些即使是从土改运动中分得土地的农民,土地也仅仅在自己手上所有了几年,而对于原本就有土地的农民来说,祖辈辛辛苦苦留下来的土地,在这个组织当政不到十年的时间内就没有了。

合作化的这种集体化道路现在是否能走,笔者不知道,但笔者在八十年代上中学时,政治课本中在讲到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的发展的内容时,反面例子就是用的人民公社化的例子,而正面的例子则是改革开放后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另外,笔者还搜集到一份有关合作化的资料,是山西省检察院在1955年11月转发的《榆次分院关于农业合作化运动中敌人破坏活动情况》,这份文件说明,在合作化运动中,强有力的专政,是运动得以进行的保障。

六十年前的农业生产合作社

 

六十年前的农业生产合作社

 

以下是《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和本文有关的部分内容:

第一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是劳动农民的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民在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帮助下,按照自愿和互利的原则组织起来的;它统一地使用社员的土地、耕畜、农具等主要生产资料,并且逐步地把这些生产资料公有化;它组织社员进行共同的劳动,统一地分配社员的共同劳动的成果。

第十七条

社员的土地必须交给农业生产合作社统一使用,因为农业生产合作社组成的基本条件,就是把社员分散经营的土地联合起来,加以合理的和有计划的经营。

第十八条

在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初级阶段,合作社按照社员入社土地的数量和质量,从每年的收入中付给社员以适当的报酬。

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收入是由社员的劳动创造出来的,不是由社员的土地所有权创造出来的,因此,土地报酬必须低于农业劳动报酬,以便鼓励全体社员积极地参加合作社的劳动。但是在农业生产合作社发展的初期,土地报酬也不要过低,以便吸收土地较多较好的农民入社,并且使有土地而缺少劳动力的社员能够得到适当的收入。

第十九条

在社员取得土地报酬的条件下,农业税应该由社员负担。如果农业税由合作社负担,社员的土地报酬就应该相应地减少。

第三十四条

社员应交的公有化股份基金,原则上相当于合作社所收买的社员的耕畜、农具等生产资料的价款。如果这笔价款数目过大,许多社员负担不起,公有化股份基金就不能按照这笔价款的数目来规定,而只能够相当于价款的大部分或者一部分。在这种情况下,其余部分的价款应该由合作社用公积金付清。

向合作社出卖耕畜、农具等生产资料的社员,可以用合作社所应付给他的价款抵交他所应交的公有化股份基金,多退少补,这就是说,抵交以后多余的部分由合作社补付给社员,不足的部分由社员补交给合作社。

社员交清公有化股份基金的期限,同本章程第四章规定的合作社给耕畜、农具等生产资料的本主付清价款的期限一样,一般地也以三年为宜,至多不能超过五年。在社员没有交清公有化股份基金以前,合作社所欠本主价款应付的利息,由合作社用公积金付出。

六十年前的农业生产合作社

 

 

笔者是看到昨天网上传的这张图,临时起意写的本文,内容尚不严谨,还请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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