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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羁押时间未超过有罪罪行刑期不属于无罪羁押(最高法院出版物公布的参考性案例中确定的审判规则)

 心雨室 2016-05-28

【审判规则】  

涉嫌犯贪污罪和受贿罪的行为人被作出刑事判决后,在服刑期间向人民法院提出了申诉。人民法院经过最终审查后,作出行为人不构成贪污罪,构成受贿罪但免于刑事处罚的判决。虽然行为人确实存在被羁押的情形,但因其被羁押期间并未超过原判决中受贿罪的刑期,即原判决中贪污罪的刑期并未开始执行,因此即使行为人被判不构成贪污,其亦不属于无罪被羁押的情形,因此行为人不得申请国家赔偿。 

【关键词】

国家赔偿 违法刑事拘留 贪污 受贿 刑事判决 服刑 申诉 无罪判决 有罪判决 执行 无罪羁押

【基本案情】

1996816日,周东林涉嫌贪污一案经永州中院(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最终判处周东林犯贪污罪有期徒刑六年;犯受贿罪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服刑期间,周东林向永州中院提出了申诉。永州中院再审审理后,最终作出判决认定周东林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七年;没收周东林所贪污的公款11 900元,受贿款8 300元,共计20 200元。周东林仍不服该判决,继续向永州中院提出了申诉。20091111日,永州中院经过第二次再审审理后,作出判决认定周东林受贿2 000元,但犯贪污罪事实不清,并对周东林所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另查明,199626日,周东林银行存款17 441.86元被道县人民检察院扣押,并于同月因涉嫌犯贪污罪和受贿罪被刑事拘留,至2000121日被裁定假释,周东林共被限制人身自由1443天。

再查明,周东林曾于201011月以再审改判无罪为由向另案法院提出了国家赔偿申请,另案法院最终作出督办函,请永州中院依法进行处理,但此后永州中院对周东林的多次申请均未予立案。

截至2013124日,周东林被没收的赃款15 441. 86元的同期整存一年期利息为9 345.41元。

周东林以永州中院已依法撤销了对周东林作出的有罪判决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永州中院支付其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共计1443天的赔偿金;返还其被错误没收的财产15 441. 86元及利息;赔偿其支付的诉讼费用5万元;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永州中院辩称:我国法律仅规定在宣告无罪的情况下,申请人才可获得国家赔偿,而本院并未对周东林作出无罪判决,而只是撤销了其贪污罪;虽然周东林被没收存款未被认定为犯罪所得,但亦属于不当得利,不应返还;周东林实际已构成受贿罪,仅免除刑事处罚而已,故不应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为案件申诉、上访所支付的费用不属于法定赔偿的范围。

【争议焦点】

涉嫌犯贪污罪和受贿罪的行为人被作出刑事判决后,在服刑期间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作出行为人不构成贪污罪,构成受贿罪但免于刑事处罚的判决。行为人被羁押期间未超过原判决中受贿罪刑期的,是否属于被无罪羁押的情形,可否申请国家赔偿。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决定:返还原判决没收的赔偿请求人周东林犯罪所得15 441.86元及利息9 345.41元;驳回赔偿请求人周东林的其他赔偿请求。

宣判后,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规则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由此可知,被羁押人只有在被判处无罪的情况下,才可获得相应的国家赔偿,即无罪羁押予以赔偿原则。对犯数罪的被羁押人而言,如果其实际被羁押的时间并未超过被认定有罪的其他罪名在原判中被判处的刑期,那么根据无罪羁押予以赔偿原则,即使原判决部分罪名被改判无罪,其他罪行被定罪免刑,亦应当视为改判无罪罪行的刑罚并未执行,因而不构成无罪羁押,被羁押人即不能因此主张国家赔偿。

行为人因涉嫌犯贪污罪和受贿罪,而被人民法院立案审理。之后,人民法院判决行为人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受贿罪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此后,行为人在服刑期间一直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最终人民法院作出行为人不构成贪污罪,构成受贿罪但免于刑事处罚的判决。至该判决作出之时,行为人共计被关押将近四年的时间,但该期间并未超过原判决中确定的受贿罪五年六个月的刑期,即原判决中贪污罪的刑期并未执行,因此即使行为人被判处未犯贪污罪,亦不属于无罪羁押的情形,因此行为人不得请求国家赔偿。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法律文书】

刑事赔偿申请书 律师代理意见书 刑事赔偿决定书

【效力与冲突规避】

参考性案例 有效 参考适用

 

周东林请求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违法刑事拘留赔偿案

 

【案例信息】

【中  码】国家赔偿法·国家赔偿范围·免责范围·刑事赔偿·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 (T010402041)

【案    号】 (2013)湘高法委赔字第1

【案    由】 违法刑事拘留赔偿

【判决日期】 20130521

【权威公布】 被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13年第4(总第86)收录

【检  码】 S0570+++++HN++++1213C

【审理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 赔偿程序

【赔偿请求人】 周东林 【赔偿义务机关】 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原文】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

《刑事赔偿决定书》

赔偿请求人:周东林。

赔偿义务机关: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周东林申请称: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永州中院)在再审期间,依法撤销了原对本人作出的贪污罪的有罪判决,故请求判令永州中院支付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共计1443天的赔偿金;返还被错误没收的财产15441.86元及利息;赔偿十多年来为案件申诉、上访所花费用5万元;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永州中院辩称:本院在再审中,仅撤销了贪污罪,对受贿罪仍然是定罪免刑的,故周东林不得请求国家赔偿;对于原判决没收的部分赃款,虽然未认定为犯罪所得,但也属于不当得利,不应返还;周东林所犯的贪污罪名虽被撤销,但对其所犯的受贿罪仍然是定罪免刑,不应该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为案件申诉、上访所花费用不属于法定赔偿的范围。

本院经审理查明:道县人民法院在审理周东林涉嫌贪污和受贿一案时,于1996816日作出刑事判决,判处周东林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追缴的赃款17441.86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已由检察院上交财政)。周东林不服,向永州中院提起上诉,该院于1996126日作出(1996)永中刑经终字第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周东林仍不服,在服刑期间向永州中院提出申诉,永州中院于199779日作出(1997)永中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撤销道县人民法院(1996)道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和该院(1996)永中刑终字第14号刑事裁定;以周东林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七年;请求人所贪污的公款11900元,受贿款8300元,二项共计20200元,追缴没收,上交国库。周东林仍不服,继续向永州中院提出申诉,永州中院于20091111日作出(2009)永中法刑再终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周东林受贿2000元,但犯贪污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判决撤销该院(1997)永中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1996)永中刑终字第14号刑事裁定和道县法院(1996)道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对周东林所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另查明,199626日,道县人民检察院扣押了周东林银行存款共计17441.86元,并直接上缴了财政。还查明,周东林自被刑事拘留,2000121日被裁定假释。共计被限制人身自由1443天。201011月起,请求人周东林以再审改判无罪为由,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1125日作出(2010)湘高法访字第2008号督办函,介绍来访人周东林去永州中院,并请永州中院认真接待,依法处理。之后,周东林多次书面向永州中院提出申请,永州中院均告知其不能立案,但未出示书面答复。

还查明:从199626日至2013124日,原审判决没收的周东林的赃款15441.86元的同期整存一年期利息为9345.41元。

本院经审理认为:永州中院作出的(2009)永中法刑再终字第1号刑事判决虽撤销了对周东林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的定罪量刑,属于再审改判无罪情形。但该再审判决对周东林所犯的受贿罪只是免于刑事处罚,并未撤销。周东林实际被羁押了1443天,但并未超过原判对其犯受贿罪所确定的五年六个月刑期。由此可见,对周东林所犯贪污罪的刑罚实际上并未开始执行。因此,周东林请求支付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1443天的赔偿金,不符合上述法定条件,国家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009)永中法刑再终字第1号刑事判决只认定了周东林受贿2000元的犯罪事实,对原判贪污罪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予以了撤销。因此,除对周东林犯受贿罪所得2000元应予以没收上交国库外,对其他没收上交国库的15441.86元,依法应予以返还并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9345.41元。关于周东林请求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上访、申诉等费用的问题,由于只撤销了其所犯的贪污罪,其受贿行为仍然有罪,故对周东林提出的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不予支持。周东林提出“赔偿十多年来为案件申诉、上访所花费用50000元”的请求,不属《国家赔偿法》法定赔偿的范围,不予支持,依法予以驳回。综上,作出如下判决:

一、返还原判决没收的周东林犯罪所得15441.86元及利息9345.41元;

二、驳回赔偿请求人周东林的其他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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