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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生活服务业(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指引

 和平549 2016-05-30


生活服务业务纳税申报

  例1.生活服务基本示例

  A酒店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发生如下业务:

  1.取得提供住宿服务收入21.2万元(含税),其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合计15万元(不含税),票面税额合计0.9万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取得收入5.3万元(含税)。

  2.当月纳税人购进饮料食品支付价款3.51万元,其中取得专用发票3份,注明价款合计2万元,税额合计0.34万元,并已经全部认证通过;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1.17万元。

  报表填写:

  A酒店2016年6月申报所属5月增值税时:

  (1) 2016年5月销项处理:

  取得收入根据开具发票类型不同对应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一)相应栏次。

  1.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收入15万元应填入第5栏“全部征税项目:6%税率”的第1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专用发票注明税额合计0.9万元应填入第2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应纳)税额”;

  2.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5万元(5.3/1.06)应填入第5栏“全部征税项目:6%税率”的第3列“开具其他发票:销售额”,普通发票税额0.3万元应填入第4列“开具其他发票:销项(应纳)税额”。

  3.第9列“合计:销售额”= 20万元,第10列“合计:销项(应纳)税额”= 1.2万元,第11列“合计:价税合计”=21.2万元

  4. 第12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0,第13列“扣除后:免税(含税)销售额”=21.2万元,第14列“扣除后:销项(应纳)税额”=1.2万元。

 

(2)2016年5月进项处理:

  A酒店外购货物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其本期应抵扣进项税额为其认证通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税额0.34万元,应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1栏“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第2栏“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3)《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的处理:

  第1栏“合计”以及第2栏“17%税率的进项”对应“金额”=2万元

  第1栏“合计”以及第2栏“17%税率的进项”对应“税额”=0.34万元。
(4)2016年5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主表处理:
  该酒店当期申报数据应全部填列在“一般项目”列下“本月数”的对应栏次,具体填列栏次如下:

  第1栏“(一)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20万元。

  第11栏“销项税额”=1.2万元

  第12栏“进项税额”=0.34万元

  第17栏“应抵扣税额合计”=0.34万元

  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0.34万元

  第19栏“应纳税额”=0.86万元

  第24栏“应纳税额合计”=0.86万元

  第32栏“期末未缴”=0.86万元

  第34栏“本期应补(退)税额”=0.86万元。




例2.生活服务简易征收示例

  B公司为从事文化体育服务,同时兼营货物销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7月该公司发生如下业务:

  1.提供组织举办体育比赛服务,取得应税服务收入45万元(不含税),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其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合计40万元,税额合计1.2万元。未开具发票收入5万元(不含税)。

  2.销售纪念品取得销售收入10万元(不含税),其中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注明金额合计3万元,税额合计0.51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合计7万元,税额合计1.19万元;

  3.购进纪念品成本支出8万元(不含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2张,注明税额1.36万元。

  4.租赁体育场馆支出5万元(不含税),该体育场馆租赁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取得5%征收率增值税专用发票1张,注明税额0.25万元。

  相关政策:

  纳税人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报表填写:

  该公司2016年8月申报所属7月增值税时:

  (1)2016年7月销项处理:

  取得收入根据开具发票类型不同对应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一)相应栏次。

  1.第1栏“一、一般计税方法:17%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对应第1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7万元,第2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应纳)税额 ”=1.19万元;第3列“开具其他发票:销售额”=3万元,第4列“开具其他发票:销项(应纳)税额”=0.51万元;第9列“合计:销售额”=10万元,第10列“合计:销项(应纳)税额”=1.7万元。


2.第12栏“二、简易征收:3%征收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对应第1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40万元,第2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应纳)税额 ”=1.2万元;第5列“未开具发票:销售额”=5万元,第6列“未开具发票:销项(应纳)税额”=0.15万元;第9列“合计:销售额”=45万元,第10列“合计:销项(应纳)税额”=1.35万元,第11列“合计:价税合计”=46.35万元;第12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0,第13列“扣除后:免税(含税)销售额”=46.35万元,第14列“扣除后:销项(应纳)税额”=1.35万元。


(2)2016年7月进项税额处理:

  该公司租赁用于体育比赛的场馆,取得的进项税额0.25万元,属于外购服务应用于简易征收项目,取得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因此该公司实际可抵扣进项税额为外购纪念品取得的进项税额1.36万元。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填列方法如下:

  1.第1栏“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第2栏“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对应“金额”=13万元,对应“税额”=1.61万元;

  2.第13栏“本期进项税额转出额”=第14栏“其中:免税项目用”=0.25万元。

  (3)《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的处理:




1.第1栏“合计”对应“金额”= 13万元,“税额”= 1.61万元;

  2.第2栏“17%税率的进项”对应“金额”=8万元,“税额”=1.36万元;

  3.第16栏“5%征收率的进项”以及第17列“其中:不动产租赁服务的进项”对应“金额”=50000万元,“税额”=0.25万元。


(4) 2016年7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主表处理:

  该公司当期申报数据应全部填列在“一般项目”列下“本月数”的对应栏次,具体填列栏次如下:

  第1栏“(一)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10万元。

  第2栏“其中:应税货物销售额”=10万元

  第5栏“(二)按简易办法计税销售额”=45万元

  第11栏“销项税额”=1.7万元

  第12栏“进项税额”=1.61万元

  第14栏“进项税额转出”=0.25万元

  第17栏“应抵扣税额合计”=1.36万元

  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1.36万元

  第19栏“应纳税额”=0.34万元

  第21栏“按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1.35万元

  第24栏“应纳税额合计”=1.69万元

  第32栏“期末未缴”=1.69万元

  第34栏“本期应补(退)税额”=1.6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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