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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B、C、D、E

 碧野田间牛得草 2016-05-30
附录A 上海市禁止和限制使用粘土砖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禁止和限制使用粘土砖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90号

《上海市禁止和限制使用粘土砖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0年10月8日市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徐匡迪
二000年十月十二日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禁止、限制使用粘土砖,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含义)
本办法所称的粘土砖,是指采用粘土烧结而成的实心粘土砖和空心粘土砖。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粘土砖的生产、销售、使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但农民自建住房除外。

第四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禁止、限制使用粘土砖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上海市建材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材办)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所辖区域内禁止、限制使用粘土砖的监督管理,在业务上受市建委指导。

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禁止、限制生产)
禁止生产实心粘土砖,禁止新建空心粘土砖生产线。

市建材办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空心粘土砖生产单位的现有生产规模,按照年度递减的原则,制定空心粘土砖生产的总量调控计划。

市建材办应当根据空心粘土砖生产的总量调控计划和空心粘土砖生产单位的现有生产规模,核定空心粘土砖生产单位的年度生产指标。

第六条(禁止使用范围)
建设工程中非承重墙体以及围墙,禁止使用粘土砖;建设工程零零线以上的承重墙体,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第七条(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要求)
建设工程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

第八条(征收专项资金)
建设工程使用粘土砖的,应当缴纳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由市建材办或者县(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按照实心粘土砖(折标准砖)每块0.10元和空心粘土砖(折标准砖)每块0.025元的标准征收。

第九条(核定材料)
建设单位申请在建项目正式接通供水管网之前,应当向市建材办或者县(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办理建设工程使用粘土砖的核定手续。

建设单位办理核定手续,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有关墙体部分的设计说明;

(二)施工单位使用墙体材料的说明;

(三)工程土建部分预算或者决算书。

第十条(核定证明)
市建材办或者县(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应当自收到核定材料之日起10日内办理核定证明。

未使用粘土砖的建设工程,市建材办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相应的核定证明;使用粘土砖的建设工程,市建材办应当核定专项资金缴款额,建设单位按照核定的缴款额向指定的银行缴纳专项资金后,市建材办根据缴款证明出具已缴纳专项资金的核定证明。

建设单位取得核定证明后,方可向供水管理部门申请接通供水管网。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的用途)
专项资金用于下列范围:

(一)从事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科研、开发、应用和进行奖励;

(二)进行禁止、限制使用粘土砖的管理;

(三)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检查)
专项资金按照预算外资金管理,财政专户存储。

审计部门应当每年对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行政措施)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对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生产实心粘土砖的,由市建材办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二)对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使用粘土砖的,由市建材办按照使用量加倍征收专项资金。

(三)对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进行设计、施工或者监理的,由市建委视其情节轻重,分别降低建设工程设计、施工或者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

(四)对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未取得核定证明的,供水管理部门不予接通供水管网。

第十四条(违反生产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生产、超额生产空心粘土砖的,由市建材办对生产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实心粘土砖的,由市建材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执法者违法行为的追究)
有关行政管理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枉法执行者,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特殊规定)
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对军事工程、保密工程、监狱工程和历史文化保护建筑等的修复,在施工过程中对使用粘土砖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应用解释)
市建委可以对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进行解释。

第十九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附录B 关于印发《上海市保障性住房建筑节能设计指导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上海市保障性住房建筑节能设计指导意见》的通知
沪建交联〔2014〕9号

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落实国家和本市有关建筑节能的政策法规,同时确保本市保障性住房建造安全,依据上海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08-205-2011,我们组织编制了《上海市保障性住房建筑节能设计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自发文之日起,本市保障性住房应按照本指导意见进行建筑节能设计。自2014年3月1日起,提交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的保障性住房建筑节能设计应符合本指导意见要求。

二、鼓励建设、设计、施工单位通过优化方案,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预制装配等手段,不断提高围护结构自保温技术,凡符合本市建筑节能项目专项扶持办法的,可申请建筑节能专项扶持资金。

三、本市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和审图单位以及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部门等应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本指导意见的贯彻执行工作。

特此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上海市消防局
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

《上海市保障性住房建筑节能设计指导意见》

一、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本市建筑高度不超过100米的新建保障性住房的建筑节能设计,当符合本指导意见第五条的各项规定时,其它建筑高度不超过100米的居住建筑节能设计也可按照本指导意见执行。

二、建筑外墙应优先采用外墙内保温系统,保温层设置范围应为套内空间的外墙或与公共部位隔墙的内表面(详见附录B.0.6);确需采用外墙外保温系统的建筑,应采用符合国家现行消防技术标准的材料和系统并制定防止保温层材料开裂、坠落的外保温系统设计、施工质量控制技术要点,且应有外保温系统质量保证和维修的书面承诺。

三、建筑围护结构内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B1级,且应优先选择烟气生成速率指数和试验600s总烟气生成量低的材料。

四、建筑屋面、外墙、外窗、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地下车库室内顶板和分户墙的保温材料、保温层厚度、热工性能及热桥构造做法应分别符合本指导意见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的规定。

五、建筑节能设计应按照本指导意见确定建筑围护结构保温材料和外窗材料及性能指标,当满足以下条件时,直接判定满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要求,不需要再进行节能计算和综合判断:

1、建筑体型系数不得大于0.45;

2、不得设置凸窗和屋顶天窗;

3、不设阳台的居住空间开间窗墙比不应大于0.35;

4、设有阳台的居住空间开间窗墙比不应大于0.60;

5、外窗及透明阳台门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3.2W/(m2·K)。

六、毛坯房外墙内保温系统的保温层应设置保护面层,保护面层应为无机不燃板材,可采用纸面石膏板、硅钙水泥板、纤维水泥板等;毛坯房外墙内保温系统宜优先采用复合板内保温系统;复合板内保温系统的保温层材料、厚度及热工性能应符合附录B的规定。

七、外墙内保温材料采用岩棉时,应采用复合板内保温系统或岩棉龙骨固定内保温系统;外墙内保温材料采用硬泡聚氨酯时,应采用硬泡聚氨酯板材或聚氨酯龙骨固定内保温系统;岩棉、聚氨酯龙骨固定内保温系统应符合《外墙内保温工程技术规程》的要求,其保温层厚度及热工性能应符合附录B的规定。

八、全装修房外墙内保温构造组成详见附录B.0.2,毛坯房外墙内保温构造组成详见附录B.0.3。

九、外墙热桥部位应采取保温措施,保温层应沿隔墙和楼板向室内延伸,延伸长度不得少于300mm,热桥部位保温构造做法应符合附录E的要求。

十、外窗应采用多腔塑料型材、多腔隔热(断热)铝合金型材和中空玻璃或高透低辐射中空玻璃;中空玻璃的空气层厚度不应小于9mm,各类中空玻璃的遮阳系数不应小于0.60;宜采用下悬内平开外窗。

十一、外窗及透明阳台门的物理性能应符合以下要求:

1、气密性等级不应小于6级:q1≤1.5m3/(m·h), q2≤4.5m3/(m2·h);

2、水密性等级不应小于3级:⊿P≥250Pa;

3、抗风压性能等级不应小于5级:P3≥3.0KPa。

十二、居住空间宜采用外遮阳措施,南向居住空间外窗综合遮阳系数不应大于0.45,东、西向居住空间外窗综合遮阳系数不应大于0.40;外挑阳台板、外挑空调室外机搁板可作为固定遮阳设施,其遮阳系数可按附录F确定并计入综合遮阳系数;也可采用卷帘式活动外遮阳、中空玻璃内置百叶等完全遮住正面的活动外遮阳,视为满足遮阳系数要求。

十三、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楼板或外挑楼板、地下车库与建筑首层之间的楼板应采取保温措施,保温层宜设在楼板的板面,其保温材料、厚度及热工性能指标应符合附录C的规定。

十四、倒置式屋面采用B1级保温材料时,应按住宅单元设置防火隔断墙,防火隔断墙为厚度不小于100 mm的不燃烧体,应从屋面板砌至高出屋面完成面不小于250mm;防火隔断墙可利用住宅单元分隔墙延伸至屋面以上,高度不小于250mm;防火隔断墙之间的屋顶面积不应大于300㎡,当屋面面积大于300㎡时,应增设一道防火隔断墙(详见附录A.0.4);防火隔断墙的泛水构造应符合屋面防水技术规范要求。

十五、围护结构采用本指导意见附录以外的其它保温材料,应根据其在本指导意见附录中对应的保温材料性能参数确定保温层厚度和热工性能指标,若性能参数处在附录中所列两种材料之间的,保温层厚度应取较大值,不可采用插入法计算。

十六、新建住宅或毛坯房装修时,严禁电线在内保温材料内敷设,当必然穿越时,应穿金属管保护。建筑设计应根据使用功能要求,在外墙内保温的墙面预留插销(或开关、接线盒)电气管线、穿墙管等附墙部件,预埋住户墙面挂物锚固件,绘制构造详图,并应在住宅使用说明中告知预留埋件的设置情况。

十七、本指导意见应作为保障性住房节能设计审查的主要依据,节能设计文件中的保温材料性能参数、围护结构保温材料选用厚度及热工性能指标应符合本指导意见的规定。

十八、本市新建的保障性住房,应将其围护结构的保温材料、厚度及热工性能参数写入住宅使用说明书。

附录:《围护结构保温材料选用及热工性能指标》

附录 围护结构保温材料选用及热工性能指标

附录A 屋面保温材料选用及热工性能参数
附录C 关于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上 海 市 消 防 局
沪消(防)字〔2001〕4号
关于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各区、县防火监督处(科),机关各有关业务处:

根据近年来在审核、验收中遇到的问题,依据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等有关规范及条文说明的精神,为了适应本市建设和发展的需要,本着确保消防安全和经济实用的原则,对以下问题提出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大空间办公场所内部装修的问题
大空间办公是指一个层面全部或大部分区域未作墙体分隔或 将房间隔墙和走道隔墙拆除后的开敞办公空间。对设计或安装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超高层、高层或多层公共民用建筑内的大空间办公场所的内装修消防设计的审核要点为:

1、安全出口。
(1)安全出口的数量和宽度应满足规范的要求。对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用一个层面的大空间办公应从严控制,应设有公共走道连接两个安全出口,走道墙的砌筑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要求。
(2)装修不得阻塞原设计中的安全出口,楼梯间或前室门前2m范围内不得设置有碍安全疏散的办公桌、柜和堆放物品(如图1所示)。
2、防火门的设置。防火门的设置应保证人员的安全疏散不受影响。当出于安保需要,安全出口上的防火门需要上锁关闭时,应符合下列之一要求:

(1)在门上设与火灾报警系统联动的电磁门锁,当火灾报警探测器探测到火灾时,能断电开门或送电开启门锁。

(2)在门的内侧设置推闩,门的外侧设置消防锁(整栋建筑的此类门锁应一致,其母钥匙由消防控制室保管)。

(3)在大楼内采用的门禁控制系统,当火灾发生时,由楼宇自动化系统的控制中心(与消防控制室贴邻或在一个大房间内)自动或远程开门。当断电时,防火门必须处于可开启状态。

3、疏散通道。

(1)在大空间办公区域内应有自然的人行通道,通道的宽度应按火灾疏散时间和人员的数量计算确定,并不应小于1.4m,且连通至安全出口。

(2)大空间办公场所内位于两个出口之间的部位至最近的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30m,且沿自然通道行走距离不宜超过45m。位于单向疏散部位的疏散直线距离不宜超过12m,且沿自然通道行走距离不宜超过18m(室内任何一点至安全出口间的直线夹角小于450应视为单向疏散)。安全疏散距离如图2所示。

4、装修材料。 实施大空间办公后,建筑内部疏散走道与办公区域在同一个空间内,为确保疏散的安全可靠,对办公场所墙面装修材料和家具在现行规范的基础上作出更严格的要求:

(1)超高层、高层建筑的墙面材料应达到A级,局部需要做木装修的可采用B1级材料,且不应超过墙面积的10%。

(2)多层建筑的墙面材料不应低于B1级,局部需要做木装修的可采用B2级材料,且不应超过墙面积的20%。

(3)顶面和地面的装修材料仍按《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执行。

(4)超高层、一类高层建筑内的家具,如办公桌、柜等宜使用防火板材或金属材料。
5、防排烟。采用开启外窗的大空间办公场所,开窗面积应达到地面面积的2%,对改建的建筑,楼层1/2高以上的可开启外窗可作为自然排烟窗面积。如因设置局部隔断或房间而影响自然排烟的,应保留甚至增设机械排烟设施。

6、火灾疏散照明。安全出口上方应安装灯光安全出口标志。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在自然通道或走道上设置的疏散指示标志,应安装在墙面1.00m以下的部位,或安装在地面上;在大空间办公区域内设置的疏散指示标志,可安装在吊顶下能使内部人员均能看到的部位。安全出口和疏散指示标志安装如图3所示。
二、关于安全出口问题
当受建筑平面布置局限,建筑面积大于60m2并小于100m2的办公用房设置两个出口确有困难且室内最远一点至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超过15m时,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置一个出口:

1、该办公房间内办公人员不超过10人。

2、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4m。

三、关于走道隔墙问题
办公场所走道地面采用不燃材料装饰时,对走道隔墙的审核可采取下列处理意见:

1、办公场所内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走道隔墙可采用钢化玻璃等不燃烧体,但布置喷头时应对玻璃两侧进行保护。吊顶以上隔墙仍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

2、办公场所内未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走道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

四、关于高层建筑与多层民用建筑的间距问题
高层建筑与相邻的单、多层建筑(包括三、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当高层建筑的外墙为防火墙,或比相邻单、多层建筑屋面高15m以下范围内的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得小于6m(防火墙上可开设面积小于2m2的卫生间的窗)。
附录D 关于高层建筑消防扑救场地设计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关于高层建筑消防扑救场地设计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沪消(防)字[2001]65号

各区、县防火监督处(科)、机关各有关业务处:

为了适应本市建设和发展的需要,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和《消防车消防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GB7956-1998)等有关规范及技术标准的精神,结合本市消防装备配备情况和消防登高车的实际工作性能,本着确保消防安全和经济实用的原则,对高层建筑总平面布局中涉及消防扑救场地设计的几个问题明确以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消防车道

1、高层建筑四周应设置环形的消防车道,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m,当设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可沿建筑的两条长边设置消防车道,高层住宅可沿一条长边布置消防车道。

2、尽头式的消防车道,其回车场地一般小于15×15m。登高车的转弯半径为12m,消防车道的内则转弯半径可利用(14m-道宽)的方法进行校核。

3、消防车道与建筑外墙的距离不宜小于5m。

4、消防车道应合理布置水泵接合器、室外消火栓的位置,避免消防车供水与登高作业相冲突。

二、关于登高立面

1、高层的塔式建筑可留1/4周边作为消防登高立面,其他高层建筑至少应留有一长边,消防登高立面应有楼梯间或住户的室内阳台、主窗。

2、若登高面一侧的裙房,其建筑高度不大于5m,且进深不大于4m仍可作为消防登高面。

3、消防登高立面不宜设置大面积的玻璃幕墙。

三、关于登高车的操作场地

1、登高场地可结合消防车道布置,与建筑外墙的距离不宜小于5m,应在其登高面一侧整边布置8m宽的登高场地。

2、上述布置确有困难时,可在其登高面范围内确定一块或若干块消防登高场地。登高场地面积不应小于15m×8m(长×宽),其最外一点至建筑登高面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5%。

3、设有坡道的登高场地,其坡道不应大于15%。

4、利用市政道路作为消防登高场地,其绿化、架空线路、电车网架等设施不得影响消防车的停靠和作业。

四、关于操作场地的承载

1、一般市政道路和小区道路能满足非经常通行的大型消防车。但应避开地下管道、暗沟、水池、化粪池等难以承受消防车荷载的地下设施。

2、在地下建筑上布置消防登高场地时,地下建筑的屋面楼板应能承受消防登高车的重量。消防登高车的荷载一般按照最不利点由后支撑两点各承载10吨作用于楼板上,每个支撑点作用面积340mm×280mm,两支撑点间距为4.6m的设计模型设定。
二〇〇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附录E 关于超高层建筑工程消防设计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关于超高层建筑工程消防设计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各设计单位、机关各有关业务处、各区(县)防火监督处(科):

为了适应本市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消防技术规范有关规定的精神,借鉴国外消防设计的成功经验和工程实例,针对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工程(以下简称超高层建筑)消防设计中遇到的问题,提出下列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避难层(间)的问题:

1.1 通向避难层(间)的防烟楼梯间可不在避难层(间)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但应符合下列要求:

1.1.1 楼梯间应开设直接进入避难层(间)的门;

1.1.2 避难层(间)的门应为自行关闭的乙级防火门且朝避难层(间)方向开启;

1.1.3 楼梯间内应设火灾事故应急照明,避难层楼层显示等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其地面最低照度不应低于5LX;

1.1.4 楼梯间内应设置应急广播,在火灾发生时播报避难层(间)所处的楼层位置。

1.2 避难间附设在办公、客房等人员使用的楼层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2.1 设置避难间的楼层不得设置歌舞娱乐游艺放映场所、商场等公众聚集场所、以及厨房等直接动用明火的场所;

1.2.2 避难间与该楼层的其它房间之间应采用防火墙隔开,避难间除开向防烟楼梯间或其前室的门外,不得开设其他门洞。

1.3 当避难层兼作设备层时,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3.1 设备间、竖井与避难层之间应用防火墙或隔墙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走道隔开;

1.3.2除水泵房、供水管道外,其他管道、设备不应直接敷设在避难层;

1.3.3 设备间的检查门应开向公共走道,不应直接开向避难层。

1.4 当利用裙房屋面设置避难层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4.1 主楼面向裙房屋面一侧外墙不得设置玻璃幕墙;

1.4.2 楼梯间通向避难层的走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实体墙分隔至楼板或梁底,开向走道的房间门不应超过3扇,且应设可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并向房间内开启。

1.5 其他防火措施应按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有关避难层的规定执行。

二、关于超高层住宅建筑消防设施及防火措施的设置问题:

2.1 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前室)、防烟楼梯间应设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其外墙上设置的窗应为固定窗。

2.2 楼梯间不设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时,直接开向前室(合用前室)的户门不应超过3户,且应符合下列之一条件:

2.2.1 楼梯间的前室均为敞开的阳台、凹廊或前室(合用前室)内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

2.2.2 楼梯间的外墙上设有每五层面积不小于2m2、并在顶层设有不小于0.8m2、沿火灾烟气方向倾斜的固定百叶窗,且其独立前室设有可开启外窗或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2.3 公共部位消防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2.3.1 走道、电梯厅、防烟前室、楼梯间等公共部位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可接入室内消火栓系统;

2.3.2 楼梯间、防烟前室(合用前室)应设置应急照明;

2.3.3 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处应设疏散指示标志;

2.3.4 除设室内消火栓系统外,还应设消防卷盘。

2.4 户内消防设施的设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2.4.1 除卫生间外,所有房间均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除厨房选用感温探测器,其它房间应选用感烟探测器;

2.4.2 厨房应设可燃气体浓度探测器,并联动紧急切断阀;

2.4.3 当住宅内设置有风管的中央空气调节系统,且风管穿越户与户之间或单元之间隔墙时,户内除卫生间外的每个房间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距户门1m处应设置喷头。

2.5 当防烟楼梯间的前室为敞开的凹廊时,开向凹廊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当防烟楼梯间的前室为敞开的阳台时,开向阳台的门、窗可设普通门、窗,但不得设置移门或侧拉门。

2.6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内严禁敷设可燃气体管道,防烟楼梯间及前室(合用前室)、为防烟楼梯间自然排烟的阳台、凹廊内不应设有可燃物(包括管道保温材料)。


二〇〇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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