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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专业篇(下)

 碧野田间牛得草 2016-05-30
三、结构专业篇(下)
2.3抗震设计
《建筑抗震设计规程》DGJ08-9-2013

3.2.2 上海地区多遇地震和设防烈度地震时,Ⅲ类场地的设计特征周期取为0.65s,Ⅳ类场地的设计特征周期取为0.9s,罕遇地震时Ⅲ、Ⅳ类场地的设计特征周期都取为1.1s。相应于各抗震设防烈度的设计地震加速度取值,应按表3.2.2采用。
3.4.3 建筑形体及其构件布置的平面、竖向不规则性,应按下列要求划分:

1 混凝土房屋、钢结构房屋和钢-混凝土混合结构房屋存在表3.4.3-1所列举的某项平面不规则类型或表3.4.3-2所列举的某项竖向不规则类型以及类似的不规则类型,应属于不规则的建筑。
3 当存在多项不规则或某项不规则超过规定的参考指标较多时,应属于特别不规则的建筑。

3.4.4 建筑形体及其构件布置不规则时,应按下列要求进行地震作用计算和内力调整,并应对薄弱部位采取有效的抗震构造措施:

1 平面不规则而竖向规则的建筑,应采用空间结构计算模型,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扭转不规则时,应计入扭转影响,且楼层竖向构件最大的弹性水平位移和层间位移分别不宜大于楼层两端弹性水平位移和层间位移平均值的1.5倍,当最大层间位移远小于规范限值时,可适当放宽;

2)凹凸不规则或楼板局部不连续时,应采用符合楼板平面内实际刚度变化的计算模型;高烈度或不规则程度较大时,宜计入楼板局部变形的影响;

3)平面不对称且凹凸不规则或楼板局部不连续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分块计算扭转位移比,对扭转较大的部位应采用局部的内力增大系数。

2 平面规则而竖向不规则的建筑,应采用空间结构计算模型,刚度小的楼层的地震剪力应乘以不小于1.15的增大系数,其薄弱层应按本规范有关规定进行弹塑性变形分析,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竖向抗侧力构件不连续时,该构件传递给水平转换构件的地震内力应根据烈度高低和水平转换构件的类型、受力情况、几何尺寸等,乘以1.25~2.0的增大系数;

2)侧向刚度不规则时,相邻层的侧向刚度比应依据其结构类型符合本规程相关章节的规定;

3)楼层承载力突变时,薄弱层抗侧力结构的受剪承载力不应小于相邻上一楼层的65%。

3 平面不规则且竖向不规则的建筑,应根据不规则类型的数量和程度,有针对性地采取不低于本条1、2款要求的各项抗震措施。特别不规则的建筑,应经专门研究,采取更有效的加强措施或对薄弱部位采用相应的基于性能的抗震设计方法。

3.9.5 采用焊接连接的钢结构,当接头的焊接拘束度较大、钢板厚度不小于40mm且承受沿板厚方向的拉力时,钢板厚度方向截面收缩率不应小于国家标准《厚度方向性能钢板》GB/T5313关于Z15级规定的容许值。

4.2.4 地基抗液化措施应根据建筑物的抗震设防类别和地基的液化等级参照表4.2.4结合具体情况予以确定。不宜将未经处理的可液化土层作为建筑物基础的持力层。
4.3.6 存在可液化土层的低承台桩基可按下列原则进行抗震验算:

1 单桩竖向承载力计算时,桩周各液化土层的摩阻力应按表4.3.6乘以该土层的液化影响折减系数。单桩水平承载力应按桩顶附近土层的液化强度比Fle乘以表4.3.6的液化影响折减系数。

当桩承台底面以上和以下非液化土层或非软弱土的厚度分别小于1.5m、1.0m时,土层液化影响折减系数可按表4.3.6取值后再减去1/3(已取0者除外)。

2 当桩基承台及地下室周围存在液化土层时,如按照4.4.4条进行相应处理后,在水平抗震验算中可适当考虑承台和地下室正侧面的水平抗力,水平抗力的取值宜进行专门分析。

5.1.2 各类建筑结构的抗震计算,应采用下列方法:

3 特别不规则的建筑、甲类建筑和表5.1.2-1所列高度范围的高层建筑,应采用时程分析法进行多遇地震下的补充计算;当取三组加速度时程曲线输入时,计算结果宜取时程法的包络值和振型分解反应谱法的较大值;当取七组及七组以上的时程曲线时,计算结果可取时程法的平均值和振型分解反应谱法的较大值。

采用时程分析法时,应按建筑场地类别和设计地震分组选用实际强震记录和人工模拟的加速度时程曲线,其中实际强震记录的数量不应少于总数的2/3,多组时程曲线的平均地震影响系数曲线应与振型分解反应谱法所采用的地震影响系数曲线在统计意义上相符,可采用本规程附录A列出的时程曲线,其加速度时程的最大值可按表5.1.2-2 采用。弹性时程分析时,每条时程曲线计算所得结构底部剪力不应小于振型分解反应谱法计算结果的65%,多条时程曲线计算所得结构底部剪力的平均值不应小于振型分解反应谱法计算结果的80%。
5.5.1 表5.5.1所列各类结构应进行多遇地震作用下的抗震变形验算,其楼层内最大的弹性层间位移应符合下式要求:
Δue≤[θe]h (5.5.1)

式中:
Δue——多遇地震作用标准值产生的楼层内最大的弹性层间位移;计算时,除以弯曲变形为主的高层建筑外,可不扣除结构整体弯曲变形;应计入扭转变形,各作用分项系数均应采用1.0;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的截面刚度可采用弹性刚度;
[θe]——弹性层间位移角限值;
h——计算楼层层高。

弹性层间位移角限值,宜符合以下规定:

1 高度不大于150m的建筑,其弹性层间位移角限值宜按表5.5.1采用。

2 高度不小于250m的建筑,其弹性层间位移角限值不宜大于1/500。

3 高度在150m~250m之间的建筑,其弹性层间位移角限值可按本条第1款和第2款的限值线性插入取用。
5.5.2 结构在罕遇地震作用下薄弱层的弹塑性变形验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下列结构应进行弹塑性变形验算:

1)8度Ⅲ、Ⅳ类场地上的高大单层钢筋混凝土柱厂房的横向排架;

2)7、8度时楼层屈服强度系数小于0.5的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和框排架结构;

3)高度大于150m的结构;

4)甲类建筑的钢筋混凝土结构和钢结构;

5)采用隔震和消能减震设计的结构。

2 下列结构宜进行弹塑性变形验算:

1)本规程表5.1.2-1所列高度范围且属于本规程表3.4.3-2所列竖向不规则类型的高层建筑结构;

2)7度Ⅲ、Ⅳ类场地和8度时乙类建筑中的钢筋混凝土结构和钢结构;

3)板-柱-抗震墙结构和底部框架砌体房屋;

4)高度不大于150m的其他高层钢结构;

5)不规则的地下建筑结构及地下空间综合体。

注:楼层屈服强度系数为按钢筋混凝土构件实际配筋和材料强度标准值计算的楼层受剪承载力和按罕遇地震作用标准值计算的楼层弹性地震剪力的比值;对排架柱,指按实际配筋面积、材料强度标准值和轴向力计算的正截面受弯承载力与按罕遇地震作用标准值计算的弹性地震弯矩的比值。

5.5.5 结构薄弱层(部位)弹塑性层间位移应符合下式要求:
Δup≤[θp]h (5.5.5)


式中:

[θp]——弹塑性层间位移角限值,可按表5.5.5采用;对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当轴压比小于0.40时,可提高10%;当柱子全高的箍筋构造比本规程第6.3.9条规定的体积配箍率大30%时,可提高20%,但累计不超过25%;
h——薄弱层楼层高度或单层厂房上柱高度。
6.1.4 钢筋混凝土房屋抗震等级的确定,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设置少量抗震墙的框架结构,在规定的水平力作用下,底层框架部分所承担的地震倾覆力矩大于结构总地震倾覆力矩的50% 时,其框架的抗震等级应按框架结构确定,抗震墙的抗震等级可与其框架的抗震等级相同。

注:底层指计算嵌固端所在的层。

2 裙房与主楼相连,除应按裙房本身确定抗震等级外,相关范围不应低于主楼的抗震等级;主楼结构在裙房顶板对应的相邻上下各一层应适当加强抗震构造措施。裙房与主楼分离时,应按裙房本身确定抗震等级。

3 当地下室顶板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部位时,地下-层相关范围的抗震等级应与上部结构相同,地下一层以下抗震构造措施的抗震等级可逐层降低一级,但不应低于四级。地下室中超出上部主楼相关范围且无上部结构的部分,抗震构造措施的抗震等级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三级或四级。

4 当甲、乙类建筑按规定提高一度确定其抗震等级时,若房屋的高度超过提高一度后所对应的房屋最大适用高度,则应采取比对应抗震等级一级更有效的抗震构造措施。

6.1.5 钢筋提凝土房屋需要设置防震缝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震缝宽度应分别符合下列要求:

1)框架结构(包括设置少量抗震墙的框架结构)房屋的防震缝宽度,当高度不超过15m时不应小于100mm;高度超过15m时,6度、7度和8度分别每增加高度5m、4m和3mm,宜加宽20mm;

2)框架-抗震墙结构房屋的防震缝宽度不应小于本款1)项规定数值的70%,抗震墙结构房屋的防震缝宽度不应小于本款1)项规定数值的50%;且均不宜小于100mm;

3)防震缝两侧结构类型不同时,宜按需要较宽防震缝的结构类型和较低房屋高度确定缝宽。

2 8度框架结构房屋防震缝两侧结构层高相差较大时,防震缝两侧框架柱的箍筋应沿房屋全高加密。

6.1.7 框架结构和框架-抗震墙结构中,框架和抗震墙均应双向设置,柱中线与抗震墙中线、梁中线与柱中线之间偏心距大于柱宽的1/4时,应计入偏心的影响。

甲、乙类建筑以及高度大于24m的丙类建筑,不应采用单跨框架结构;高度不大于24m的丙类建筑不宜采用单跨框架结构。

6.1.9 采用装配整体式楼、屋盖时,应采取措施保证楼、屋盖的整体性及其与抗震墙的可靠连接。装配整体式楼、屋盖采用配筋现浇面层加强时,其厚度不应小于50mm。

6.1.11 抗震墙结构和部分框支抗震墙结构中的抗震墙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4 矩形平面的部分框支抗震墙结构,其框支层的楼层侧向刚度不应小于相邻非框支层楼层侧向刚度的50%;框支层落地抗震墙间距不宜大于24m,框支层的平面布置宜对称,且宜设抗震筒体;底层框架部分承担的地震倾覆力矩,不应大于结构总地震倾覆力矩的50%。

6.1.12 抗震墙底部加强部位的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底部加强部位的高度,应从地下室顶板算起。

2 部分框支抗震墙结构的抗震墙,其底部加强部位的高度,可取框支层加框支层以上两层的高度及落地抗震墙总高度的1/10二者的较大值。其他结构的抗震墙,房屋高度大于24m时,底部加强部位的高度可取底部两层和墙体总高度的1/10二者的较大值;房屋高度不大于24m时,底部加强部位可取底部一层。

3 当结构计算嵌固端位于地下一层的底板或以下时,底部加强部位尚宜向下延伸到计算嵌固端。

6.1.17 地下室顶板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部位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地下室顶板应避免开设大洞口;地下室在地上结构相关范围的顶板应采用现浇梁板结构,相关范围以外的地下室顶板宜采用现浇梁板结构;其楼板厚度不宜小于180mm,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小于C30,应采用双层双向配筋,且每层每个方向的配筋率不宜小于0.25%。

2 地下室为一层或两层时,地下一层的楼层侧向刚度不宜小于相邻上部楼层侧向刚度的1.5倍;当地下室超过两层时,地下一层的楼层侧向刚度不宜小于相邻上部楼层侧向刚度的2倍;地下室周边宜有与其顶板相连的抗震墙。

3 地下室顶板对应于地上框架柱的梁柱节点除应满足抗震计算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1)地下一层柱截面每侧纵向钢筋不应小于地上一层柱对应纵向钢筋的1.1倍,且地下一层柱上端和节点左右梁端实配的抗震受弯承载力之和应大于地上一层柱下端实配的抗震受弯承载力的1.3倍。

2)地下一层梁刚度较大时,柱截面每侧的纵向钢筋面积应大于地上一层对应柱每侧纵向钢筋面积的1.1倍;同时梁端顶面和底面的纵向钢筋面积均应比计算增大10%以上;

4 地下一层抗震墙墙肢端部边缘构件纵向钢筋的截面面积,不应少于地上一层对应墙肢端部边缘构件纵向钢筋的截面面积。

6.1.18 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2 对于框架结构,楼梯间的布置不应导致结构平面特别不规则;楼梯构件与主体结构整浇时,应计入楼梯构件对地震作用及其效应的影响,应进行楼梯构件的抗震承载力验算;宜采取构造措施,减少楼梯构件对主体结构刚度的影响。

3 楼梯间两侧填充墙与柱之间应加强拉结。

6.1.20 高强混凝土结构抗震设计应符合本规程附录B的规定。

6.1.21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抗震设计应符合本规程附录C的规定。

6.2.12 部分框支抗震墙结构的框支柱尚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每层框支柱的数目不多于10根时,当底部框支层为1层~2层时,每根柱所受的剪力应至少取结构基底剪力的2%;当底部框支层为3层及3层以上时,每根柱所受的剪力应至少取结构基底剪力的3%。

2 每层框支柱的数目多于10根时,当底部框支层为1层~2层时,每层框支柱承受剪力之和应至少取结构基底剪力的20%;当底部框支层为3层及3层以上时,每层框支柱承受剪力之和应至少取结构基底剪力的30%。

3 一、二级框支柱由地震作用引起的附加轴力应分别乘以增大系数1.5、1.2;计算轴压比时,该附加轴力可不乘以增大系数。

4 一、二级框支柱的顶层柱上端和底层柱下端,其组合的弯矩设计值应分别乘以增大系数1.5和1.25,框支柱的中间节点应满足本规程第6.2.4条的要求。

6.2.15 部分框支抗震墙结构的框支柱顶层楼盖应符合本规程附录E.1节的规定。

6.2.16 钢筋混凝土结构抗震计算时,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侧向刚度沿竖向分布基本均匀的框架-抗震墙结构和框架-核心筒结构,任一层框架部分承担的剪力值,不应小于结构底部总地震剪力的20%和按框架-抗震墙结构、框架-核心筒结构计算的框架部分各楼层地震剪力中最大值1.5倍二者的较小值。

6.3.2 梁宽大于柱宽的扁梁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采用扁梁的楼、屋盖应现浇,梁中线宜与柱中线重合,扁梁应双向布置。

2 扁梁的截面尺寸应符合下列要求,并应满足现行有关规范对挠度和裂缝宽度的规定:
bb≤2bc (6.3.2-1)
bb≤bc+hb (6.3.2-2)
hb≥16d (6.3.2-3)
式中:
bc——柱截面宽度,圆形截面取柱直径的0.8倍;
bb、hb——分别为梁截面宽度和高度;
d——柱纵筋直径。

6.3.6 柱轴压比不宜超过表6.3.6的规定;建造于Ⅳ类场地且较高的高层建筑,柱轴压比限值应适当减小。
6.3.8 柱的纵向钢筋配置,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4 边柱、角柱及抗震墙端柱在小偏心受拉时,柱内纵筋总截面面积应比计算值增加25%。

6.3.9 柱的箍筋配置,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柱的箍筋加密范围,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1)柱端,取截面高度(圆柱直径)、柱净高的1/6和500mm三者的最大值;

2)底层柱的下端不小于柱净高的1/3;

3)刚性地面上下各500mm;

4)剪跨比不大于2的柱、因设置填充墙等形成的柱净高与柱截面高度之比不大于4的柱、框支柱、一级和二级框架的角柱,取全高。

2 柱箍筋加密区的箍筋肢距,一级不宜大于200mm,二、三级不宜大于250mm,四级不宜大于300mm。至少每隔一根纵向钢筋宜在两个方向有箍筋或拉筋约束;采用拉筋复合箍时,拉筋宜紧靠纵向钢筋并钩住箍筋。

3 柱箍筋加密区的体积配箍率,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1)柱箍筋加密区的体积配箍率应符合下式要求:
ρv≥λvfc/fyv (6.3.9)


式中:

ρv——柱箍筋加密区的体积配箍率(计算中应扣除复合箍重叠部分的箍筋面积),一级不应小于0.8%,二级不应小于0.6%,三、四级不应小于0.4%;计算复合螺旋箍的体积配箍率时,非螺旋箍的箍筋体积应乘以折减系数0.80;
fc——混凝土轴心抗压强度设计值,强度等级低于C35时,应按C35计算;
fyv——箍筋或拉筋抗拉强度设计值;
λv——最小配箍特征值,宜按表6.3.9采用。
2)框支柱宜采用复合螺旋箍或井字复合箍,其最小配箍特征值应比表6.3.9内数值增加0.02,且体积配箍率不应小于1.5%。

3)剪跨比不大于2的柱宜采用复合螺旋箍或井字复合箍,其体积配箍率不应小于1.2%。

4 柱箍筋非加密区的箍筋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柱箍筋非加密区的体积配箍率不宜小于加密区的50%。

2)箍筋间距,一、二级框架柱不应大于10倍纵向钢筋直径,三、四级框架柱不应大于15倍纵向钢筋直径。

6.4.1 抗震墙的厚度,一、二级不应小于160mm且不宜小于层高或无支长度的1/20,三、四级不应小于140mm且不宜小于层高或无支长度的1/25;无端柱或翼墙时,一、二级不应小于180mm且不宜小于层高或无支长度的1/16,三、四级不宜小于层高或无支长度的1/20。

6.4.2 一、二、三级抗震墙在重力荷载代表值作用下墙肢的轴压比,一级时,7、8度不宜大于0.5;二、三级时不宜大于0.6。一、二、三级短肢抗震墙的轴压比,分别不宜大于0.45、0.50、0.55,一字形截面短肢抗震墙的轴压比限值应相应减少0.1。

注:墙肢轴压比指墙的轴压力设计值与墙的全截面面积和混凝土轴心抗压强度设计值乘积之比值。

6.4.5 抗震墙两端和洞口两侧应设置边缘构件,边缘构件包括暗柱、端柱和翼墙,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对于抗震墙结构,底层墙肢底截面的轴压比不大于表6.4.5-1规定的一、二、三级抗震墙及四级抗震墙,墙肢两端可设置构造边缘构件,构造边缘构件的范围可按图6.4.5-1采用,构造边缘构件的配筋除应满足受弯承载力要求外,并宜符合表6.4.5-2的要求。
2 底层墙肢底截面的轴压比大于表6.4.5-1规定的一、二、三级抗震墙,以及部分框支抗震墙结构的抗震墙,应在底部加强部位及相邻的上一层设置约束边缘构件,在以上的其他部位可设置构造边缘构件。约束边缘构件沿墙肢的长度、配箍特征值、箍筋和纵向钢筋宜符合表6.4.5-3的要求(图6.4.5-2)。
6.4.6 抗震墙的墙肢长度不大于墙厚的4倍时,应按柱的有关要求进行设计;矩形墙肢的厚度不大于300mm时,尚宜全高加密箍筋。

6.5.1 框架-抗震墙结构的抗震墙厚度和边框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抗震墙的厚度不应小于160mm且不宜小于层高或无支长度的1/20,底部加强部位的抗震墙厚度不应小于200mm且不宜小于层高或无支长度的1/16。

6.6.2 板-柱-抗震墙的结构布置,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抗震墙厚度不应小于180mm,且不宜小于层高或无支长度的1/20;房屋高度大于12m时,墙厚不应小于200mm。

2 房屋的周边应采用有梁框架,楼、电梯洞口周边宜设置边框梁。

3 8度时宜采用有托板或柱帽的板-柱节点,托板或柱帽根部的厚度(包括板厚)不宜小于柱纵筋直径的16倍,托板或柱帽的边长不宜小于4倍板厚和柱截面对应边长之和。

6.6.3 房屋高度大于12m时,板-柱-抗震墙结构中的抗震墙应承担结构的全部地震作用;房屋高度不大于12m时,抗震墙宜承担结构的全部地震作用。各层板-柱和框架部分应能承担不少于本层地震剪力的20%。

6.6.7 板-柱节点应按以下方法进行冲切承载力的抗震验算:

1 在局部荷载或集中反力作用下,不配置箍筋或弯起钢筋的板的受冲切承载力应符合下列规定(图6.6.7-1):
6.6.8 板-柱-抗震墙结构的-柱节点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无柱帽平板应在柱上板带中设构造暗梁,暗梁宽度可取柱宽及柱两侧各不大于1.5倍板厚。暗梁支座上部钢筋面积应不小于柱上板带钢筋面积的50%,暗梁下部钢筋不宜少于上部钢筋的1/2;箍筋直径不应小于8mm,间距不宜大于3/4倍板厚,肢距不宜大于2倍板厚,在暗梁两端应加密。在节点区,当闭合箍筋施工有困难时,一个方向的箍筋可采用倒U型箍或抗冲切锚杆。

2 无柱帽柱上板带的板底钢筋,宜在距柱面为2倍板厚以外连接,采用搭接时钢筋端部宜有垂直于板面的弯钩。

3 沿两个主轴方向通过柱截面的板底连续钢筋的总截面面积,应符合下式要求:
As≥NG / fy (6.6.8)


式中:

As——板底连续钢筋总截面面积;
NG——在本层楼板重力荷载代表值(8度时尚宜计入竖向地震)作用下的柱轴压力设计值;
fy——楼板钢筋的抗拉强度设计值。

4 板-柱节点应根据抗冲切承载力要求,配置抗剪栓钉或抗冲切钢筋。

8.1.1 本章适用于普通砖(包括烧结、蒸压、混凝土普通砖)、多孔砖(包括烧结、混凝土多孔砖)和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等砌体承重的多层房屋,底层或底部两层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配筋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抗震墙房屋的抗震设计,应符合本章有关条文。

注:
1 本章的普通砖、多孔砖、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等块体的材料性能和砌体力学性能应符合《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的有关规定;

2 本章中“小砌块”为“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的简称;

3 非空旷的单层砌体房屋,可按本章规定的原则进行抗震设计。

8.1.3 多层砌体承重房屋的层高,不应超过3.6m。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底部,层高不应超过4.5m;当底层采用约束砌体抗震墙时,底层的层高不应超过4.2m。

注:当使用功能确有需要时,采用约束砌体等加强措施的普通砖房屋,层高不应超过3.9m。

8.1.5 多层砌体房屋的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优先采用横墙承重或纵横墙共同承重的结构体系。不应采用砌体墙和混凝土墙混合承重的结构体系。

2 纵横向砌体抗震墙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宜均匀对称,沿平面内宜对齐,沿竖向应上下连续;且纵横向墙体的数量不宜相差过大;

2)平面轮廓凹凸尺寸,不应超过典型尺寸的35%;当超过典型尺寸的25%时,房屋转角处应采取加强措施;

3)楼板局部大洞口的尺寸不宜超过楼板宽度的30%,且不应在墙体两侧同时开洞;

4)同一轴线上的窗间墙宽度宜均匀;墙面洞口的面积,6、7度时不宜大于墙面总面积的55%,8度时不宜大于50%;

5)在房屋宽度方向的中部应设置内纵墙,其累计长度不宜小于房屋总长度的60%(高宽比大于4的墙段不计入)。

3 房屋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宜设置防震缝,缝两侧均应设置墙体,缝宽应根据烈度和房屋高度确定,可采用100mm~150mm:

1)房屋立面高差在6m以上;

2)房屋有错层,且楼板高差大于500;

3)各部分结构刚度、质量截然不同。

4)楼梯间不宜设置在房屋的尽端和转角处。

5)不应在房屋转角处设置转角窗。

6)横墙较少、跨度较大的房屋,宜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楼、屋盖。

8.1.8 多层砌体房屋中砌体墙段的局部尺寸限值,宜符合表8.1.8的要求:
8.3.2 多层砖砌体房屋的构造柱应符合下列构造要求:

1 构造柱最小截面可采用180mm×240mm(墙厚190mm时为180mm×190mm),纵向钢筋宜采用4φ12,箍筋间距不宜大于250mm,且在柱上下端应适当加密;6、7度时超过六层、8度时超过五层时,构造柱纵向钢筋宜采用4φ14,箍筋间距不应大于200mm;房屋四角的构造柱应适当加大截面及配筋。

2 构造柱与墙连接处应砌成马牙槎,沿墙高每隔500mm设2φ6水平钢筋和φ4分布短筋平面内点焊组成的拉结网片或φ4点焊钢筋网片,每边伸入墙内不宜小于1m。6、7度时底部1/3楼层,8度时底部1/2楼层,上述拉结钢筋网片应沿墙体水平通长设置。

3 构造柱与圈梁连接处,构造柱的纵筋应在圈梁纵筋内侧穿过,保证构造柱纵筋上下贯通。

4 构造柱可不单独设置基础,但应伸入室外地面下500mm,或与埋深小于500mm的基础圈梁相连。

5 房屋高度和层数接近表8.1.2的限值时,纵、横墙内构造柱间距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横墙内的构造柱间距不宜大于层高的二倍;下部1/3楼层的构造柱间距适当减小;

2)当外纵墙开间大于3.9m时,应另设加强措施。内纵墙的构造柱间距不宜大于4.2m。

8.3.4 多层砖砌体房屋现浇混凝土圈梁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圈梁应闭合,遇有洞口圈梁应上下搭接。圈梁宜与预制板设在同一标高处或紧靠板底;

2 圈梁在本节第8.3.3条要求的间距内无横墙时,应利用梁或板缝中配筋替代圈梁;

3 圈梁的截面高度不应小于120mm,配筋应符合表8.3.4的要求;按本规程3.3.2条3款要求增设的基础圈梁,截面高度不应小于180mm,配筋不应少于4φ12。
8.3.7 6、7度时长度大于7.2m的大房间,及8度时外墙转角及内外墙交接处,应沿墙高每隔500mm配置2φ6的通长钢筋和φ4分布短筋平面内点焊组成的拉结网片或φ4点焊网片。

8.3.10 门窗洞处不应采用砖过梁;过梁支承长度不应小于240mm。

8.3.11 预制阳台,6、7度时应与圈梁和楼板的现浇板带可靠连接,8度时不应采用。

8.3.14 丙类设防的多层砖砌体房屋,当横墙较少且总高度和层数接近或达到本章表8.1.2规定限值时,应采取下列加强措施:

1 房屋的最大开间尺寸不宜大于6.6m。

2 同一结构单元内横墙错位数量不宜超过横墙总数的1/3,且连续错位不宜多于两道;错位的墙体交接处均应增设构造柱,且楼、屋面板应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板。

3 横墙和内纵墙上洞口的宽度不宜大于1.5m;外纵墙上洞口的宽度不宜大于2.1m或开间尺寸的一半;且内外墙上洞口位置不应影响内外纵墙与横墙的整体连接。

4 所有纵横墙均应在楼、屋盖标高处设置加强的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圈梁的截面高度不宜小于150mm,上下纵筋各不应少于3φ10,箍筋不小于φ6,间距不大于300mm。

5 所有纵横墙交接处及横墙的中部,均应增设满足下列要求的构造柱:在纵、横墙内的柱距不宜大于3.0m,最小截面尺寸不宜小于240mm×240mm (墙厚190mm时为240mm×190mm),配筋宜符合表8.3.14的要求。
6 同一结构单元的楼、屋面板应设置在同一标高处。

7 房屋底层和顶层的窗台标高处,宜设置沿纵横墙通长的水平现浇钢筋混凝土带;其截面高度不小于60mm,宽度不小于墙厚,纵向钢筋不少于2φ10,横向分布筋的直径不小于φ6且其间距不大于200mm。

8.4.2 多层小砌块砌体房屋的芯柱,应符合下列构造要求:

1 小砌块房屋芯柱截面不宜小于120mm×120mm。

2 芯柱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b20。

3 芯柱的竖向插筋应贯通墙身且与每层圈梁连接;插筋不应小于1φ12,6、7度时超过五层、8度时超过四层时,插筋不应小于1φ14。

4 芯柱应伸入室外地面下500mm或与埋深小于500mm的基础圈梁相连。

5 为提高墙体抗震受剪承载力而设置的芯柱,宜在墙体内均匀布置,最大净距不宜大于2.0m。

6 多层小砌块房屋墙体交接处或芯柱与墙体连接处应设置拉结钢筋网片,网片可采用直径4mm的钢筋点焊而成,沿墙高间距不大于600mm,并应沿墙体水平通长设置。6、7度时底部1/3楼层,8度时底部1/2楼层,上述拉结钢筋网片沿墙高间距不大于400mm。

8.4.3 小砌块房屋中替代芯柱的钢筋混凝土构造柱,应符合下列构造要求:

1 构造柱截面可采用190mm×190mm,纵向钢筋宜采用4φ12,箍筋间距不宜大于250mm,且在柱上下端宜适当加密;6、7度时超过五层、8度时超过四层,构造柱纵向钢筋宜采用4φ14,箍筋间距不应大于200mm;外墙转角的构造柱可适当加大截面及配筋。

2 构造柱与砌块墙连接处应砌成马牙槎,与构造柱相邻的砌块孔洞,6度时宜填实,7度时应填实,8度时应填实并插筋。构造柱与砌块墙之间沿墙高每隔600mm设置φ4点焊拉结钢筋网片,并应沿墙体水平通长设置。6、7度时底部1/3楼层,8度时底部1/2楼层,上述拉结钢筋网片沿墙高间距不大于400mm。

3 构造柱与圈梁连接处,构造柱的纵筋应在圈梁纵筋内侧穿过,保证构造柱纵筋上下贯通。

4 构造柱可不单独设置基础,但应伸入室外地面下500mm,或与埋深小于500mm的基础圈梁相连。

8.4.5 多层小砌块房屋的层数,6度时超过五层、7度时超过四层、8度时超过三层时,在底层和顶层的窗台标高处,沿纵横墙应设置通长的水平现浇钢筋混凝土带;其截面高度不小于60mm,纵筋不少于2φ10,并应有分布拉结钢筋;其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

8.4.6 丙类设防的多层小砌块房屋,当总高度和层数接近或达到本章表8.1.2规定限值时,应符合本章第8.3.2条第5款的相关要求,其中墙体中部的构造柱可采用不少于2孔的灌孔芯柱替代;横墙也较少时,还应符合本章第8.3.14条的相关要求,其中墙体中部的构造柱可采用间距不大于2m、灌孔数量不少于2孔的芯柱替代,且每孔插筋的直径不应小于18mm。

8.4.7 多层小砌块砌体房屋的其他抗震构造措施,尚应符合本章第8.3.5条至第8.3.13条有关要求。其中,墙体的拉结钢筋网片间距应符合本节的相应规定,分别取600mm和400mm。

8.5.1 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上部墙体应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或芯柱,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钢筋混凝土构造柱、芯柱的设置部位,应根据房屋的总层数分别按本章第8.3.1条、8.4.1条的规定设置。

2 构造柱、芯柱的构造,除应符合下列要求外,尚应符合本规范第8.3.2、8.4.2、8.4.3条的规定:

1)砖砌体墙中构造柱截面不宜小于240mm×240mm(墙厚190mm时为240mm×190mm);

2)构造柱的纵向钢筋不宜少于4φ14,箍筋间距不宜大于200mm;芯柱每孔插筋不应小于1φ14,芯柱之间沿墙高应每隔400mm设φ4焊接钢筋网片。

3 构造柱、芯柱应与每层圈梁连接,或与现浇楼板可靠拉接。

8.5.2 过渡层墙体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上部砌体墙的中心线宜与底部的框架梁、抗震墙的中心线相重合;构造柱或芯柱宜与框架柱上下贯通。

2 过渡层应在底部框架柱、混凝土墙或约束砌体墙的构造柱所对应处设置构造柱或芯柱;墙体内的构造柱间距不宜大于层高;芯柱除按本章表8.4.1设置外,最大间距不宜大于1m。

3 过渡层构造柱的纵向钢筋,6、7度时不宜少于4φ16,8度时不宜少于4φ18。过渡层芯柱的纵向钢筋,6、7度时不宜少于每孔1φ16,8度时不宜少于每孔1φ18。一般情况下,纵向钢筋应锚入下部的框架柱或混凝土墙内;当纵向钢筋锚固在托墙梁内时,托墙梁的相应位置应加强。

4 过渡层的砌体墙在窗台标高处,应设置沿纵横墙通长的水平现浇钢筋混凝土带;其截面高度不小于60mm,宽度不小于墙厚,纵向钢筋不少于约2φ10,横向分布筋的直径不小于6mm且其间距不大于200mm。此外,砖砌体墙在相邻构造柱间的墙体,应沿墙高每隔360mm设置2φ6通长水平钢筋和φ4分布短筋平面内点焊组成的拉结网片或φ4点焊钢筋网片,并锚入构造柱内;小砌块砌体墙芯柱之间沿墙高应每隔400mm设置φ4通长水平点焊钢筋网片。

5 过渡层的砌体墙,凡宽度不小于1.2m的门洞和2.1m的窗洞,洞口两侧宜增设截面不小于120mm×240mrn(墙厚190mm时为120mm×190mm)的构造柱或单孔芯柱。

6 当过渡层的砌体抗震墙与底部框架梁、墙体不对齐时,应在底部框架内设置托墙转换梁,并且过渡层砖墙或砌块墙应采取比本条第4款更高的加强措施。

8.5.3 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底部采用钢筋混凝土墙时,其截面和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墙体周边应设置梁(或暗梁)和边框柱(或框架柱)组成的边框;边框梁的截面宽度不宜小于墙板厚度的1.5倍,截面高度不宜小于墙板厚度的2.5倍;边框柱的截面高度不宜小于墙板厚度的2倍。

2 墙板的厚度不宜小于160mm,且不应小于墙板净高的1/20;墙体宜开设洞口形成若干墙段,各墙段的高宽比不宜小于2。

3 墙体的竖向和横向分布钢筋配筋率均不应小于0.30%,并应采用双排布置;双排分布钢筋间拉筋的间距不应大于600mm,直径不应小于6mm。

4 墙体的边缘构件可按本规范第6.4节关于一般部位的规定设置。

8.5.5 当6度设防的底层框架-抗震墙砖房的底层采用约束砖砌体墙时,其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砖墙厚不应小于240mm,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10,应先砌墙后浇框架。

2 沿框架柱每隔300mm配置2φ8水平钢筋和φ4分布短筋平面内点焊组成的拉结网片,并沿砖墙水平通长设置;在墙体半高处尚应设置与框架柱相连的钢筋混凝土水平系梁。

3 墙长大于4m时和洞口两侧,应在墙内增设钢筋混凝土构造柱。

8.5.6 当6度设防的底层框架-抗震墙砌块房屋的底层采用约束小砌块砌体墙时,其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墙厚不应小于190mm,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b10,应先砌墙后浇框架。

2 沿框架柱每隔400mm配置φ4点焊拉结钢筋网片,并沿砌块墙水平通长设置;在墙体半高处尚应设置与框架柱相连的钢筋混凝土水平系梁,系梁截面不应小于190mm×190mm,纵筋不应小于4φ12,箍筋直径不应小于φ6,间距不应大于200mm。

3 墙体在门、窗洞口两侧应设置芯柱,墙长大于4m时,应在墙内增设芯柱,芯柱应符合本章第8.4.2条的有关规定;其余位置,可采用钢筋混凝土构造柱替代芯柱,钢筋混凝土构造柱应符合本章第8.4.3条的有关规定。

8.5.7 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框架柱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柱的截面不应小于400mm×400mm,圆柱直径不应小于450mm。

2 柱的轴压比,6度时不宜大于0.85,7度时不宜大于0.75,8度时不宜大于0.65。

3 柱的纵向钢筋最小总配筋率,当钢筋的强度标准值低于400MPa时,中柱在6、7度时不应小于0.9%,8度时不应小于1.1%;边柱、角柱和混凝土抗震墙端柱在6、7度时不应小于1.0%,8度时不应小于1.2%。

4 柱的箍筋直径,6、7度时不应小于8mm,8度时不应小于10mm,并应全高加密箍筋,间距不大于100mm。

5 柱的最上端和最下端组合的弯矩设计值应乘以增大系数,一、二、三级的增大系数应分别按1.5、1.25和1.15采用。

8.5.10 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材料强度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框架柱、混凝土抗震墙和托墙梁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0。

2 过渡层砌体块材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10,砖砌体砌筑砂浆强度的等级不应低于M10,砌块砌体砌筑砂浆强度的等级不应低于Mb10。

8.5.11 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其他抗震构造措施,应符合本章第8.3节、第8.4节和第6章的有关要求。

8.7.2 多层错层砖砌体房屋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错层房屋可根据高、低层楼面面积比确定一个等效不错层的规整计算模型,如图8.7.2-1、图8.7.2-2、图8.7.2-3。

2 当存在底层架空楼板时,架空板应作为一个层面建立模型。

3 顶层如设有坡屋面时,其层高按屋面结构实际情况确定。

4 等效规整模型的地震作用可采用底部剪力法计算,得到的全部层间墙肢剪力应按错层高度h乘以下列增大系数β:
h≤0.6m β=1.1
0.6m<h≤0.9m β=1.2
0.9m<h≤1.2m β=1.3
h>1.2m β=1.4

5 错层房屋的墙肢除应满足轴压或偏压强度外,并应选择最不利危险截面按上述增大后的地震剪力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满足抗震强度要求。

6 对于多级错层的情况,其错层高度h按每级错层高度确定,计算模型可按本节的有关规定采用。

9.1.1 本节适用于层数不超过10层或高度不超过24m的钢结构民用房屋及单跨、多跨的多层钢结构厂房,包括局部单层的多层厂房。

9.1.2 多层钢结构的布置应符合本规程3.4节的有关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多层钢结构可采用框架结构、框架-支撑结构或其他结构类型,当设置地下室时,钢结构宜延伸至地下室。

2 框架-支撑结构宜采用中心支撑,有条件时也可采用偏心支撑等消能支撑。中心支撑的布置形式可采用交叉支撑、人字支撑或单斜杆支撑;中心支撑的类型可采用屈曲约束支撑或普通支撑。厂房的支撑宜布置在荷载较大的柱间;且在同一柱间上下贯通。

3 结构平面形状复杂、各部分框架高度差异大或楼层荷载相差悬殊时,应设防震缝或采取其他措施,将结构分割成独立的相对规则的若干部分。防震缝的最小宽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框架结构房屋的防震缝宽度,当高度不超过15m时可采用150mm;超过15m时,6度、7度和8度相应每增加高度5m、4m和3mm,宜加宽30mm;

2)框架-支撑结构房屋的防震缝宽度,可采用1)项规定数值的70%。

9.1.8 多层钢结构在多遇地震下的弹性分析,阻尼比可采用0.04;在罕遇地震下的弹塑性分析,阻尼比可采用0.05。

9.1.11 多层钢结构在地震作用下的内力和变形分析,应考虑梁、柱的弯曲变形和剪切变形,可不考虑梁、柱的轴向变形。

9.1.13 如果楼层侧移满足下式要求,则应考虑 P-Δ效应:
9.1.14 在框架-支撑结构中,框架部分按计算得到的地震层剪力应乘以调整系数,达到不小于结构底部总地震剪力的25%和框架部分计算最大层剪力1.8倍二者的较小值。但对于采用偏心支撑或屈曲约束支撑的框架,其地震剪力可不进行调整。

9.1.17 普通中心支撑框架构件的抗震承载力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中心支撑框架的斜杆轴线偏离梁柱轴线交点不超过支撑杆件的宽度时,仍可按中心支撑框架分析,但应计及由此产生的附加弯矩。

9.1.19 偏心支撑框架构件的抗震承载力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偏心支撑框架构件的内力设计值,应按下列要求调整:

1)支撑斜杆的轴力设计值,应取与支撑斜杆相连接的消能梁段达到受剪承载力时支撑斜杆轴力与增大系数的乘积,增大系数不应小于1.3;

2)位于消能梁段同一跨的框架梁内力设计值,应取消能梁段达到受剪承载力时框架梁内力与增大系数的乘积,增大系数不应小于1.2;

3)框架柱的内力设计值,应取消能梁段达到受剪承载力时柱内力与增大系数的乘积,增大系数不应小于1.2。
9.1.27 框架柱接头宜位于框架梁上方1.3m附近。上下柱的对接接头应采用全熔透焊缝,柱拼接接头上下各100mm范围内,工字形柱翼缘与腹板间及箱型柱壁板间的焊缝,应采用全熔透焊缝。

9.1.30 中心支撑节点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2 梁在其与V形支撑或人字支撑相交处,应设置侧向支承;该支承点与梁端支承点间的侧向长细比(λy)以及支承力,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关于塑性设计的规定。

3 若支撑和框架采用节点板连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关于节点板在连接杆件每侧有不小于30°夹角的规定;支撑端部至节点板最近嵌固点在沿支撑杆件方向的距离(由节点板与框架构件焊缝的起点垂直于支撑杆轴线的直线至支撑端部的距离),不应小于节点板厚度的2倍。

9.1.32 偏心支撑框架的支撑杆件的长细比不应大于 ,支撑杆件的板件宽厚比不应超过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规定的轴心受压构件在弹性设计时的宽厚比限值。

11.2.17 (大跨度屋盖建筑)支座的抗震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在荷载作用下不应先于杆件和其他节点破坏,也不应产生不可忽略的变形。支座节点构造形式应传力可靠、连接简单,并符合计算假定。

2 对于水平可滑动的支座,应保证屋盖在罕遇地震下的滑移不超出支承面,并应采取限位措施。

3 8度时,多遇地震下只承受竖向压力的支座,宜采用拉压型构造。


关于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的通知 沪建建【2002】460号


三、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审查工作,应当纳入建设工程设计审查程序。

(一)新建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应包括抗震设计内容,由初步设计审查部门征求抗震管理部门意见。

(二)改、扩建与加固工程应由建设单位委托抗震鉴定单位编制抗震鉴定报告,抗震鉴定报告须由抗震管理部门备案后,作为改、扩建与加固设计依据。

(三)改、扩建与加固设计应进行抗震设计审查,不需进行初步设计审查的工程,纳入施工图审查内容。

(四)超限高层建筑应按《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暂行规定》进行抗震专项审查,纳入初步设计审查部门征求抗震管理部门意见范围,超限高层建筑初步设计审查时限可放宽为40个工作日。


关于印发《上海市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沪建管【2014】954号。

2.4引用标准名录及条款号
1)《地基基础设计规范》DGJ08-11-2010

3.0.4、3.0.5、5.2.1、5.2.3、5.2.4、5.3.6、6.1.6、6.2.2、6.4.5、6.4.6、6.5.3.4、6.6.1、6.6.2、6.6.3、6.6.5、7.1.2、7.1.4、7.1.5、7.1.8.2、7.1.9、7.1.10、7.1.11.2~5、7.1.13、7.2.1、7.2.6、7.3.1、7.3.2、7.3.5.1~2、7.3.5.5、8.4.2、8.4.6、12.3.2、13.1.2、13.5.2.4

2)《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12

4.0.1

3)《建筑幕墙工程技术规范》DGJ08-56-2012

3.2.12、3.11.4、3.11.5、3.11.7、4.1.8、9.1.3、9.2.1、9.5.4、10.2.3、10.6.17、12.2.1、12.2.5、12.2.7、12.2.8、12.3.4、12.3.5、12.3.6、12.3.10、12.4.4、12.5.5

4)《建筑抗震设计规程》DGJ08-9-2013

3.2.2、3.4.3.1、3.4.3.3、3.4.4、3.9.5、4.2.4、4.3.6、5.1.2.3、5.5.1、5.5.2、5.5.5、6.1.4、6.1.5、6.1.7、6.1.9、6.1.11.4、6.1.12、6.1.17、6.1.18.2~3、6.1.20、6.1.21、6.2.12.1~4、6.2.15、6.2.16.1、6.3.2、6.3.6、6.3.8.4、6.3.9、6.4.1、6.4.2、6.4.5、6.4.6、6.5.1.1、6.6.2.1~3、6.6.3、6.6.7、6.6.8、8.1.1、8.1.3、8.1.5、8.1.8、8.1.9、8.2.7.2、8.3.2、8.3.4、8.3.7、8.3.10、8.3.11、8.3.14、8.4.2、8.4.3、8.4.5、8.4.6、8.4.7、8.5.1、8.5.2、8.5.3、8.5.5、8.5.6、8.5.7、8.5.10、8.5.11、8.7.2、9.1.1、9.1.2、9.1.8、9.1.11、9.1.13、9.1.14、9.1.17.1、9.1.19.1、9.1.23、9.1.24、9.1.27、9.1.30.2~3、9.1.32、11.2.17

5)《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基坑和桩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 沪建交【2012】645号

第二节

6)《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77号

第十条

7)《关于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的通知》 沪建建【2002】460号

第三节

8)《上海市禁止和限制使用粘土砖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90号

9)关于印发《上海市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沪建管【2014】9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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