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民事起诉状 原告;万××(男(19××年6月4日出生(湖北省云梦县人(个体工商户(住武汉市××××(字号武汉市东西湖×销售部。 被告;杨×(男(36岁(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湖北省钟祥市郢中镇×(身份证号;42240×。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5800元, 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摩托车五辆!价值18000元,, 3、判令被告支付拖欠货款6415元及利息( 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于2006年2月14日签定了一份《中裕摩托购销合同》(合同有效期为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25日。合同约定;甲方!原告,实行款到发货(乙方!被告,使用现金、支票、银行汇票结算。2006年4月20日(被告向原告来函(要求原告向被告发送60辆摩托车(总金额216415元。2006年5月18日被告向原告传真20万元承兑汇票复印件一张(要求原告组织货源发到钟祥(并承诺先付款后提货。原告收到传真后积极组织货源。2006年 5月26日原告将货物运到钟祥后要求被告先行付款再卸货(但被告予以拒绝(因此原告工作人员熊继平拒绝卸货。被告见原告工作人员熊继平拒绝卸货(即指使他人殴打熊继平并抢夺原告货物(原告无法只有报110。钟祥市公安局皇庄水陆派出所的的民警出警到现场后(才得以取回部分货物(但仍有五辆摩托车!价值18000元,被抢夺。另因被告缔约过失责任(还造成原告托运费、货物贬值等各项损失25800元。 此外(被告还拖欠原告配件款6415元(被告曾于2006年2月14日出具欠条一张(约定还款时间是2006年12月31日(但被告至今未能给付。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法院(请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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