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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各地口径:新疆国税局5月28日再次明确营改增实务中的29个问题

 tutu506 2016-05-31

营改增各地口径:新疆国税局5月28日再次明确营改增实务中的29个问题

 

营改增政策答疑(十一)

来源:新疆自治区国税局门户网站时间:2016年5月28日

一、纳税人自行研发两项软件著作权按450万作价,作为非专利技术投资入股到某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需要给该公司开具无形资产发票作为该公司财务记账依据,可否申请代开增值税免税发票?

答: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二、邮政帮银行代打对账单、代装信封并邮寄给储户,按什么征税?

答:此类行为属于兼营。

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三、营改增后提供建筑服务的分包方进行再分包,能否按照差额纳税?

答: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四、营改增后纳税人以不动产投资入股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纳税人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应缴纳增值税。

五、营改增后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按照建委要求为施工人员购买团体意外保险,取得保险费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答: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六、货物运输企业向非统一核算的挂靠营运车辆收取的管理费用应如何征税?

答:挂靠在货物运输企业非统一核算的运营车辆,且不以货物运输企业名义对外承运业务,运营车辆自行核算收入、开具发票,货物运输企业仅负责为其代办年审、保险等手续,货物运输企业向营运车辆收取的管理费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七、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如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销售额是否包括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若包含,受票方取得该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能否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包括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受票方取得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准予抵扣。

八、试点纳税人5月1日之前发生的购进服务,在5月1日之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按规定认证抵扣?例如:试点纳税人缴纳4月份话费,如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进行抵扣?

答: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由于试点纳税人5月1日之前发生的购进服务不属于当期进项税额,即使在5月1日之后从销售方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能作进项税额抵扣。

九、企业向个人一次性支付的2016年3月至2017年3月的房屋租赁费用,其中2016年3月至4月30日之间的租赁费用应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如缴纳增值税,企业取得个人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

答: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纳税人出租房屋取得2016年3月至2016年4月30日期间的租金收入,应当缴纳营业税;取得2016年5月1日以后的租金收入,应当缴纳增值税。

企业取得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进项税额抵扣。

 

营改增政策答疑(十二)

来源:新疆自治区国税局门户网站 时间:2016年5月28日

一、此次营改增典当行业属于金融业,博州博乐市辖区有2户纳税人由于收入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但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典当行业资金主要来源于股东投资,增值税进项税额极少,经测算企业实际税负比原缴纳营业税增加。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规定的有关金融企业可以选择简易征收方式的企业中未列举典当业。请问一般纳税人的典当公司是否能选择简易征收方式缴纳增值税,望给予明确为盼。

答:请严格按照文件规定执行。

二、某建筑安装公司与中铁外服签署《尼日尔某安装维护合同》,合同工程标的在尼日尔,是工程劳务合同,该合同是中铁外服承接的尼日尔工程劳务再分包给该单位一部分工程。现该建筑安装公司需向中铁外服开具发票结账,企业提出能否享受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对中铁外服开具零税率增值税发票?如果可以享受,需提交哪些资料作备案?

答: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免征增值税。

工程总承包方和工程分包方为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均属于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工程分包方应提供工程项目在境外的证明、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等资料,作为跨境销售服务书面合同。

纳税人提供的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应在首次享受免税的纳税申报期内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规定的申报征期后的其他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同时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一)《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表》;

(二)提供工程项目在境外的证明、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应提交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料。

三、行政事业单位目前存在此类情形:行政事业单位(在国地税都没有登记信息),现在需要转让集资建房,合同为2016年4月30日之前签订的,需要缴纳营业税,对方为其他个人的,现在申请开具发票办理房产证等手续,关于此类业务发票应由哪个税务机关开具?如需国税局开具,是否需要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

答:问题表述不清,请核实4月30日以前营业税的纳税义务是否已经发生,房屋交付使用时间。

四、根据《注释》规定有线电视的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初装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但初装费应该算作经营者的兼营行为,将其与广播影视节目播映业务分别核算,还是视为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应税服务(广播影视节目播映服务)的税率(征收率)核算缴纳增值税?

答:属于兼营行为。

五、电视台租用联通、铁通的宽带向用户收取网络流量费的行为属于提供基础电信服务中的“出租或者出售带宽”业务还是提供增值电信服务中的“互联网接入服务”?

答:有线电视经营单位向用户收取网络流量费的行为属于提供增值电信服务。

六、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对于甲供工程,施工方销售额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材料款。那么该销售额是否包括设备及动力款?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的规定,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对于甲供工程,施工方销售额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材料、动力的价款。

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那么扣除时是否必须为同一项目?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的规定,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对跨县(市、区)提供的建筑服务,纳税人应自行建立预缴税款台账,区分不同县(市、区)和项目逐笔登记全部收入、支付的分包款、已扣除的分包款、扣除分包款的发票号码、已预缴税款以及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号码等相关内容,留存备查。

八、企业给高危行业职工购买的意外保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答:企业给高危行业职工购买的意外保险,取得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营改增政策答疑(十三)

来源:新疆自治区国税局门户网站 时间:2016年5月28日

一、A建筑安装公司承接《境外某安装维护合同》,合同工程标的在境外,企业能否享受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如果可以享受,需提交哪些资料作备案?

答: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免征增值税。

工程总承包方和工程分包方为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均属于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工程分包方应提供工程项目在境外的证明、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等资料,作为跨境销售服务书面合同。

纳税人提供的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应在首次享受免税的纳税申报期内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规定的申报征期后的其他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同时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一)《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表》;

(二)提供工程项目在境外的证明、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应提交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料。

二、部分保险公司按开票日期缴纳营业税,对保单收款在4月30日前、起保在5月1日后的预收保费业务,客户要求保险公司打印营业税发票,但此类业务按合同起保期应归属于增值税范围,则保险公司面临既要按开票金额缴纳营业税、又要按合同缴纳增值税的重复征税问题,请问可否退营业税,营业税的退税流程?

答:保险公司提供保险服务的,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保险公司在2016年5月1日以后确认的保费收入,应缴纳增值税;已缴纳营业税的,由纳税人按规定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三、如何区分劳务派遣和人力资源外包?

答:(一)劳务派遣与人力资源外包区别

1.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务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公司根据与实际用工单位之间签订的协议,将劳务派遣劳动者派至实际用工单位处工作的一种用工形式。

2.人力资源外包,指企业根据需要将某一项或几项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或职能外包出去,交由其他企业或组织进行管理。

(二)销售额计算方式区别

1.劳务派遣: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为计税销售额。

说明:社保公积金,是劳务派遣公司以自己企业名义为员工办理登记并缴纳;劳务派遣是从销售额中扣除上述项目,即所谓的“差额征收”政策。

2.人力资源外包: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说明:社保公积金,是发包企业以自己名义为员工办理社保公积金登记,但由人力资源外包企业代为发放。人力资源外包销售额中不包括上述项目,即其本身不构成销售额。工资和社保公积金等是客户负担,人力资源外包企业仅仅是代为缴纳,所以其并不构成销售额。所以,人力资源外包,不存在销售额差额征收政策。此行为类似于融资性售后回租的销售额的政策,销售额是“不包括”本金,而不是“扣除”本金。

(三)劳务派遣和人力资源外包的税收政策区别

1.劳务派遣增值税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选择一般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适用税率6%计算缴纳增值税;选择差额征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选择差额征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2.人力资源外包增值税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规定,“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或者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文件规定以收到的然后减去分包款为销售额,开票是总金额的还是分包之后的?例如总包收到100万,分包款50万,购货方要求开具100万发票,纳税人实际缴纳50万的税款,如何开票?

答:可以全额开票,总包开具100万发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100/(1+3%),税额为100/(1+3%)*3%,下游企业全额抵扣。纳税人申报时,填写附表3,进行差额扣除,实际缴纳的税额为(100-50)/(1+3%)*3%。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文件规定:“第二条 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以下简称出租不动产),适用本办法。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纳税人二次转租,自己没有取得该不动产,适用什么税率?

答:关于转租不动产如何纳税的问题,总局明确按照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来确定。

一般纳税人将2016年4月30日之前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可选择简易办法征税;将5月1日之后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不能选择简易办法征税。

六、5月1日之后开具的地税发票缴纳增值税时如何申报,是否如增值税发票一样先进行价税分离?如果申报时既有国税发票又有地税发票如何申报?

答:开具的地税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含税销售额,需要进行价税分离,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纳税申报时,填入附表1“开具其他发票”中的第3列相应栏次。如果申报时既有国税发票又有地税发票,则合并申报。

七、物业收取的停车费和电梯里面的广告位的出租是按什么行业核算?

答: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所以,均属于现代服务业的租赁服务。

八、全面营改增后,其他个人发生应税项目是否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的规定,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情况之外的,其他个人不能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九、建筑企业不同的项目,是否可以选用不同的计税方法?

答:可以。建筑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就不同的项目,分别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或简易计税方法。

十、2012年1月签订的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结束月为2021年1月,按照106号文这个部分我们应该继续按营业税执行,全面营改增之后应该怎么处理?

答:区分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还是不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可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也可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不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十一、营改增后,企业买卖股票应如何纳税?

答:应按金融服务—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以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适用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

十二、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缴和申报都怎么操作?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按照3%的预征率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规定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11%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规定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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