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发票种类、开具、报税基础知识

 嘎子哥嘎子哥 2016-06-01

九、普通发票丢失如何处理

(一)开票方将发票联遗失的,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开票方丢失发票联的,应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国税机关,在县级以上报刊登报声明作废、接受行政处罚后,作废该份发票或开具相应红字发票,并重新开具发票给受票方。

(二)受票方将发票联遗失的,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受票方丢失发票联的,可持县级以上报刊刊登的作废声明和主管国税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向开票方请求重新开具发票。开票方据此开具红字发票后,为其重新开具发票。

十、可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代开专用发票是指主管税务机关为所辖范围内的增值税纳税人(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代开。

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时,可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提交的资料范围。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副本;

(二)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三)《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四)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参考文件《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 国税发〔2004153号)

十一、可代开普通发票的情形

 (一)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开具与其经营业务范围相应的普通发票。但在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服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以及税法规定的其他商事活动(餐饮、娱乐业除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1.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2.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3.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纳税人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原则上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领取发票自行开具;确因业务量小、开票频度低的,可以申请经营地税务机关代开。

(二)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三)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在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后,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为其代开发票。

(四)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所需有关证明材料,是指:

1.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

2.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

提醒:国税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目前主管国税机委托代开普通发票的单位有:中国邮政、建材办等单位。

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经营收入,以及实行委托代征税款方式的、符合代开发票条件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开具发票的,可由受托代开单位代开发票。          

凡带有抵扣功能的普通发票和属于免税范围的普通发票,不得委托代开。

十二、什么是红字发票,如何开具

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统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一)专用发票已交付购买方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二)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购买方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三)认证结果为“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以及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购买方不列入进项税额,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四)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或者购买方拒收的,销售方应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

(五)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

(六)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与原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一对应。

(七)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

十三、代开的发票如何盖章

(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应在代开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税务机关不加盖印章。

(二)国税机关在为纳税人代开的普通发票上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企业不加盖印章。

(三)委托第三方机构代开的普通发票上加盖委托代开发票专用章。

十四、营改增后国税委托地税代开的范围

   税总函〔2016145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地税局代开发票部门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代开增值税发票,系统自动在发票上打印“代开”字样。

   提醒:《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4153号)规定可代开增值税纳税人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据此,自然人不能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本次全行业营改增,国家税务总局对自然人其他个人转让、出租不动产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出新的规定:其他个人转让、出租不动产,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地税局代开发票部门为纳税人代开的增值税发票统一使用六联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在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备注栏,加盖地税代开发票专用章。

十五、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发票开具注意事项 

(一)税务总局编写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以下简称编码),并在新系统中增加了编码相关功能。自201651日起,纳入新系统推行范围的试点纳税人及新办增值税纳税人,应使用新系统选择相应的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和广东省已使用编码的纳税人,应于51日前完成开票软件升级。51日前已使用新系统的纳税人,应于81日前完成开票软件升级。

(二)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三)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四)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五)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六)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优惠政策减按1.5%征收,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征收率减按1.5%征收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七)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销售方开户行及账号”栏填写税收完税凭证字轨及号码或系统税票号码(免税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不填写)。

(八)国税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2016年第23号)

十六、代开专用发票的企业如何享受小微免税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以下简称57号公告)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申报为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如果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如何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政策,以下分三种情况以案例的形式进行说明。 

例一:某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度申报增值税。某季度在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1万元,代开时即缴纳增值税0.03万元。除此之外,通过税控器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含税金额7万,增值税额0.21万。 

该季度不含税销售额为1+7=8万,不超过9万元,因此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通过税控器开具的普通发票销售额7万元,可以享受免增值税政策。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增值税,不能享受免税政策。该季度合计缴纳增值税0.03万元。

 例二:某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度申报增值税。某季度在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1万元,代开时即缴纳增值税0.03万元。除此之外,通过税控器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含税金额8.5万元,增值税额0.255万元。 

该季度不含税销售额为1+8.5=9.5万元,不能享受优惠政策,其中的代开发票1万元,增值税额0.03万元在代开时已经纳税。税控器开具的普通发票8.5万元,应缴纳增值税0.255万元,该季度合计应缴纳增值税为0.03+0.255=0.285万元。

例三:某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度申报增值税。某季度在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1万元,代开时即缴纳增值税0.03万元。除此之外,通过税控器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含税金额8.5万元,增值税额0.255万元。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某种原因作废,发票尚未交付受票方。

根据57号公告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因此,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交付受票方,在代开税务机关进行作废处理,因此已经缴纳的增值税额0.03万元可以申请退还。同时,因为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因此本季度不含税销售额变为8.5万元,符合小微企业免增值税的政策,因此,该季度应纳增值税额为0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