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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个人卡的存在是否会构成公司挂牌的实质障碍?

 鹏鸣 2016-06-01

在实践中,如果一个公司的规模比较小,由于财务人员素质以及企业内控不严格的原因,我们能经常看到老板的个人卡与公司的公户混用的现象。在他们的逻辑看来,反正公司的钱也就是老板的钱,账上我做清楚了就行了,至于钱在哪个账户上,方便使用即可,其他有什么关系呢。如果在中介机构介入后,企业还带着这种想法,且存在个人卡的问题,且是在报告期内,那这就会成为公司内控制度不规范的事实依据了,中介机构需要花足力气去说明为什么会这样,现在已经不存在这个问题了,公司也制定了一系列的制度来防范这个问题。

通常来说,一般是农业类企业比较容易出现这个问题,如果企业存在使用个人卡的情况,在申请挂牌时,则会被股转公司一问再问。常见的问题会有:

1、请公司结合业务特点补充披露通过个人卡收款(或付款)的原因、必要性、报告期内个人卡收款(或付款)的金额及占比,并披露个人卡相关内部控制是否完备,包括并不限于对银行卡及密码的控制措施、个人卡转账的具体流程及控制措施、开户行是否许可、对卡内余额的控制、单笔结算金额的控制等,个人卡流水是否有合同、发票等支持性凭据。

2、请公司补充披露该个人卡未清理的原因及合理性。

3、请公司补充披露减少个人卡使用的具体措施。

4、请主办券商及会计师补充核查个人卡银行流水是否不业务相关、是否存在通过个人卡挪用公司资金或虚增销售及采购的情形、是否不个人资金混淆,并结合个人卡结算频率、时点、金额等进一步核查开具个人卡的必要性。请主办券商及会计师针对个人卡相关的销售或采购的真实性、完整性,个人卡内控执行的有效性、是否存在资金体外循环发表意见。

5、请主办券商及律师补充核查对个人卡结算的规范现状,并针对个人卡结算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补充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法条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2011 修订)》第十一条、第二十一条及《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银发[1988]288 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开户单位收入现金应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不得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

   

不存在个人卡的情况

当股转公司的反馈意见提到,请主办券商及会计师补充核查是否存在使用个人卡的情况,如存在,请补充披露金额、占比、个人卡结算的必要性,相关内控及后续规范措施。如果企业不存在个人卡的问题,则中介机构可以简单回复通过检查销售收款与采购付款等资金收支情况,认为公司不存在使用个人卡收付款的情形。 

 

老板的个人卡授权给公司使用

案例:安徽省绿福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卡结算的具体情况:公司作为农业企业,主营粮食种植和加工业务,难以避免与个人客户和供应商打交道。2013 年度,公司规范运作意识不强,为结算上方便,控股股东姜斌将其个人银行卡授权给公司使用,并存在个人卡收款和付款的情况。有些客户节假日到公司购货,而对公银行账户节假日一般不办理结算业务,加之公司在销售上又主要采取“先收款后发货、钱货两清”的政策,因此导致公司无法及时收到客户的货款,耽误了给客户发货的时间。“个人卡”即使在节假日也可收到“短信通知”,可随时知晓款项到账情况,节假日到账的及时性不受影响。2013 年度公司为提高结算效率,因此存在使用个人卡结算的情形。 2013年度,公司使用的个人卡只有一张,归属于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长姜斌先生,自 2014 1 1 日以来,公司不再存在使用个人卡结算的情形。

 

用个人卡收款

案例:广西商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该公司在挂牌的过程中,由于存在个人卡的问题,被股转公司反馈了三次。

为什么会存在个人卡的使用:鉴于公司所处的饲料行业,客户现金交易是较为普遍存在的现象,是由于饲料企业的销售对象主要为养殖户和经销商,养殖户的生猪养殖基地大多远离城区、相对偏远,所在区域银行网点较少,客户对公支付货款不便,故公司存在由业务员代收货款后,转存至公司账户的情形。

针对以上业务员代收货款的情形,报告期内公司的控制措施如下:

1)未按规定及时将款项划入公司账户的,公司对业务人员执行相应的扣款、辞退处罚;

2)公司出纳每日根据当日现金和银行存款到款情况,编制客户回款日报表及资金余额表与欠款余额,于当日 17 点上报公司总经理,及时掌握应收款的回款情况,每月末,与区域销售人员进行对账,核实公司各区域销售情况、回款情况;

3)每月1号,销售会计编制申报上月营销人员的回款及可比销量表,并对公司客户每季度定期进行往来对账,对账单要盖有企业财务章或法人代表签名,按时收回存入客户档案和财务存档;

 4)公司对同一个客户发出第二批货时,公司财务人员会跟客户进行电话沟通,确认前期款项的收回情况后,才允许发出货物;对于超过一个月未有交易的客户,公司财务人员也会电话联系区域销售员和客户,了解客户实际情况,并启动催款程序。报告期后,公司逐步减少使用业务员代收货款。

制定了《销售与收款管理制度》,彻底杜绝个人卡的使用:

公司于2016 3 15 日下发通知并更新公司《销售与收款管理制度》,为了加强对公司资金的管控,保证公司收入的完整、准确,要求于 2016 4 1 日起,严禁业务员代收客户货款。具体要求如下:一、当事人负责制原则:谁销售谁负责货款及时安全回收;二、客户货款支付:要求客户(按录入金蝶 K3 系统客户档案、开票户名、合同户名)从对公账户转账支付到公司账户;三、客户没有对公账户的,必须从客户私人账户转账到公司账户,如果收款账户与合同、金 K3 系统客户档案、开票户名不一致的,还需客户出具付款委托书;四、营销人员应履行该制度,违者公司将取消可比销量(差旅费、浮动工资及奖金),严重者公司另行处理。

   

       公司收入暂存于个人账户

案例:江苏奇智奇才在线教育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业务人员的个人银行账户,均为员工以自己的身份证信息办理的、由员工自己保管的、用于自己日常收支、消费、储蓄的银行账户,并非公司以个人名义开立的公司账户,不宜将这类员工的个人银行账户定义为公司的个人卡账户。因此,报告期内业务人员的上述行为,即将收入现金暂存于个人储蓄账户、之后再向公司转账、解款的情形,并不属于个人卡收付行为。

报告期内,公司业务人员将收入现金暂存于个人储蓄账户,之后再向公司转账、解款的行为,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改制为股份公司后,加强了现金管理的内部控制,逐步减少了现金收款和业务员个人卡转账。

公司改制为股份公司后,加强了现金管理的内部控制,逐步减少了现金收款和业务员个人卡转账。具体通过以下三个方面规范现金收款:第一,积极开拓经销商,逐渐过渡到主要采用经销商模式来进行业务经营。第二,私立幼儿园向公司采购产品的,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第三,公立幼儿园的幼儿家长客户购买公司产品的,直接汇款到公司账户,包括公司银行账户及以公司名义开立的微信和支付宝账户,不再通过业务员或幼儿园老师收取现金后再存入公司账户的方式。

   

     个人卡的存在,是否存在资金体外循环?

针对这个问题,中介机构如何进行尽职调查呢?以下案例能提供一定的参考。

案例:深圳市多易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请主办券商及会计师针对与个人卡相关的销售或采购的真实性、完整性,个人卡内控措施与规范措施执行的有效性、是否存在资金体外循环发表意见;

1、查阅公司与高成福签署的以高成福个人名义开立银行账户和支付宝账户用于公司业务结算的《协议书》、高成福出具的上述账户未用于私人用途的声明,取得并查阅了公司制定的《个人账户收付款管理办法》;

2、采用抽样的方法从报告期各期个人账户流水中选取金额较大的收入、支出项目追查至合同、发票等支持性凭据,各期收入、支出的抽样金额比例均在75%以上;

3、从各期个人账户流水中抽取样本,追查至明细账以及记账凭证,核实个人卡流水入账的完整性,抽查样本覆盖发生额的 70%

4、通过访谈以及查阅相关文件,对公司销售、采购以及资金管理等环节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了复核,从个人账户流水中抽样核查收付款的审批流程,核查个人账户收付款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

5、针对个人卡,分结算频率、时点、金额进行了统计,分析开具个人卡的必要性;

6、取得了公司出具的《关于使用个人账户开展业务结算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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