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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股市场还缺一个“法规底”

 qing凨 2016-06-02

股市走到今天这一步,低位横盘、上下震荡,市场各方对行情走势保持犹豫。虽然,市场行情是多种因素决定的,但笔者认为,市场监管不严也是问题之一。尽管监管部门不断对信息披露违法、市场操纵、内幕交易以及基金公司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查处,但实际上是股市的违法违规行为仍然屡禁不止,最终损害最大的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近期,监管部门通报了3宗处罚案件,近年的数据统计显示,在市场操纵、内幕交易和信息披露等主要门类仍有不少违法违规案例出现。比如,故意出现重大遗漏或选择性披露。

而股市公平行为基准、A股市场惩罚性赔偿保护制度、国家基金支持性公益诉讼等关键性制度的缺失,使得投资者的维权的成本居高不下。

对于公司在IPO信息披露、重大资产重组等方面的违规情况,由于没有投资者的整体托底功能,行政处罚往往停步于将违法所得“没收”,以及其他违法行政“惩罚”,却与真正利益受害的普通投资者经济关系不大。

因此,面对巨大的利益和较小的违法成本,上市公司的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考虑更多的是违规到何种程度、如何粉饰违规。这就解释了为何A股市场虽然行政处罚不断,但违规违法行为却屡禁不止。

实际上,以投资者保护为核心的法律制度,是形成成熟、强大证券市场的先决条件。

所以,A股市场需要构筑一个严格的“法规底”,真正对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起到保护作用。在违法行为发生时,投资者可以方便、快捷得到补偿的“法规底”。

就当前股市而言,重构这个保护投资者的法规底”,要从以下3方面进行努力。

首先,对上市公司与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监督机构等一切市场参与主体,要将法律责任外部化,防止责任虚化或岗位责任内部化,要将全部责任外化为外部法律责任,具有司法可诉性,同时接受司法、行政和自律监督;

其次,要启动国家支持证券民事诉讼赔偿公益诉讼制度、对投资者惩罚性赔偿制度、证券诉讼证人制度等投资者保护制度,这是投资者保护制度的核心保障。同时要确立投资者损害赔偿与行政或司法经济处罚并存时,投资者赔偿优先的原则。

第三,充实事后监管、追责的法律法规。还要引入媒体、民间机构等社会监督,参与证券违法打假案给与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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