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易保证金的规定 1、PTA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按该合约上市交易的“一般月份”(交割月前一个月份以前的月份)、“交割月前一个月份”、“交割月份”三个阶段依次管理。
2、一般月份: 一般月份交易保证金比例 双边持仓量(N万手) N≤70 70<N≤90 90<N≤100 N>100 交易保证金比例 6% 8% 10% 12%
3、交割月前一个月份: 交割月前一个月份交易保证金比例: 上旬 中旬 下旬 8% 15% 25%
4、自交割月前一个交易日结算时起,凡持有交割月份合约的会员,应当按合约价值的30%交纳交易保证金。
5、限仓制度
项目 一般月份 交割前一个月 交割月 单边持仓30万手及以上 单边持仓30万手以下 上旬 中旬 下旬 经纪会员 ≤15% 45000 30000 25000 20000 4000 非经纪会员 ≤10% 30000 20000 10000 8000 2000 客户 ≤5% 15000 10000 8000 3000 1000
二、标准仓单的用途 1、标准仓单的概念 (1)标准仓单是指交割仓库在完成入库商品验收、确认合格并签发《货物存储证明(保证)书》等实物所有权凭证后,经交易所注册可以在交易所流通的有效凭证。 (2)交易所通过仓单管理系统办理标准仓单的注册、交割、转让、交易、抵押、质押和注销等业务。标准仓单的表现形式为《标准仓单持有凭证》。 2、标准仓单的质押 标准仓单即是实物的提货单同时又具有一定的金融属性(可以转让、质押),其特点是流通性好、变现能力强、品质规范。 标准仓单质押 (1)办理权利凭证质押保证金业务时,交易所为质权人,出质人为会员或经交易所认可的第三人。交易所认可的第三人质押须委托经纪会员办理,经纪会员持其交易所认可的第三人的权利凭证办理质押业务时,应提供交易所认可的第三人的专项授权书。 (2)标准仓单质押时,以办理日前一日该品种最近交割月份合约的结算价为基准价计算其市值;标准仓单质押资金不得超过其市值的80%。 (3)标准仓单质押交易所以头寸形式释放的形式增加客户的交易保证金,质押资金只能用于期货交易不能出金,相应的手续费、交割货款、债权和债务只能用货币资金结清;交易所按约定的标准收取质押手续费。 (4)权利凭证每次质押期限为六个月。期满后会员提供书面申请,可延期三个月。延期届满仍需质押的,须重新办理手续。权利凭证质押期限及延期必须在其有效期内。 (5)质押期限内,当质押物的市值涨跌幅度达到10%及以上(含10%)时,交易所可以按照核算后需要调整的质押资金出具调增(减)质押资金通知书,期货经纪公司同时调整客户的保证金。 3、仓单期转现 (1)期货转现货(以下简称期转现)是指持有同一交割月份合约的买卖双方之间达成现货买卖协议后,变期货部位为现货部位的交易。 (2)达成期转现协议的双方共同向交易所提出申请,获得交易所批准后,分别将各自持仓按双方达成的平仓价格由交易所代为平仓(现货的买方在期货市场应当持有多头部位,现货的卖方在期货市场应当持有空头部位)。同时双方按达成的现货买卖协议进行与期货合约标的物种类相同、数量相当的现货交换。 (3)期转现流程: A、期货合约自上市之日起到该合约最后交易日期间,均可进行期转现。 B、买卖双方可以通过交易所会员服务系统发布期转现意向。持有同一交割月份合约的买卖双方达成协议并按规定填写《期货转现货协议(审批)表》后,在每个交易日的下午2时之前到交易所结算部办理期转现审批手续。 C、交易所批准后,期转现的买卖双方持有的期货持仓,由交易所在审批日的下午3时之后,按买卖双方达成的平仓价格平仓。买卖双方达成的平仓价格应当在审批日合约价格限制的范围内。 D、用标准仓单进行期转现,可由交易所进行货款划转。 买方填报《期货转现货协议(审批)表》前应当有20%以上的货款,货款不足的不予批准或办理。 《期货转现货协议(审批)表》批准后的下一交易日,买卖双方于下午2时之前到交易所办理有关手续。仓单的传递和货款的划转参照本细则第九条执行。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卖方投资者向买方投资者按照双方商定的交货价格开具,具体办法按照本细则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买卖双方的相应持仓平仓后,办理标准仓单过户手续时,卖方未能如数交付标准仓单或买方未能如数解付货款的,由交易所按照买卖双方达成的交货价格代扣违约方违约部分20%的违约金支付给守约方。 E、非标准仓单的期转现,货款划转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用标准仓单以外的PTA进行期转现时,买卖双方应当提供相关现货买卖协议。 用标准仓单以外的PTA进行期转现,货物交收和货款划转由买卖双方自行协商确定。由此产生的纠纷自行解决,交易所对此不承担责任。 F、交易所适时公布期转现的有关信息。 4、仓单过户 标准仓单的转让是指会员自行协商买卖标准仓单的行为。 转让标准仓单应符合以下规定: (1)投资者的标准仓单转让须委托会员办理; (2)达成转让意向的买卖双方会员应填写《标准仓单转让申请表》,并加盖会员单位公章; (3)交易所对《标准仓单转让申请表》审核批准后,为买卖双方会员办理标准仓单过户和货款结算划转等手续; (4)标准仓单转让时,买卖双方各自负担2元/吨的手续费; (5)标准仓单转让的货款划转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传递参照《郑州商品交易所精对苯二甲酸交割细则》执行。 5、仓单注销 (1)标准仓单注销是指标准仓单合法持有人到交易所办理标准仓单提货手续的过程。 (2)标准仓单注销应当通过会员向交易所结算部提交标准仓单注销申请及相应的《标准仓单持有凭证》。 (3)交易所结算部根据会员申请及仓库的标准仓单情况开具标准仓单注销相关单据,同时收回原《标准仓单持有凭证》;如有剩余,开具新的《标准仓单持有凭证》。会员持结算部开具的标准仓单注销单据到交易所交割部开具《提货通知单》。 (4)投资者应自交易所开出《提货通知单》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持《提货通知单》(原件)、提货人身份证、提货人所在单位证明到交割仓库办理提货手续,并预交各项费用。 逾期未办理提货手续的,按现货提货单处理,交割仓库不再保证全部商品质量符合期货合约规定的标准。 (5)自《提货通知单》开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投资者对货物质量有异议的,可对有异议的项目书面向交易所申请一次复检。交易所收到复检申请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安排重新抽样等复检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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