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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法院环境资源案件审判情况及典型案例

 涓涓细流double 2016-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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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法院环境资源案件审判情况通报

随着世界环境日的到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下午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南京法院2015——2016年全市法院环境资源案件审理情况,发布相关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

南京法院2005——2006年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基本情况

2015年5月21日至2016年5月20日,全市法院环境资源案件共收案307件,其中行政228件,民事14件,刑事65件。审结244件,其中行政178件,民事6件,刑事60件,结案率为79.47%。

市法院环资庭2015年5月21至2016年5月20日共收案件180件,其中一审案件139件,二审41件,结案129件,结案率71.67%。

当前全市受理的环境资源类案件总体特点

1、全市环境资源犯罪案件2014年20件,2015年35件,2016年1至5月34件,呈上升趋势。

2、环境资源民事侵权纠纷类型呈多样性,近一年来,全市法院受理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由涉及:环境污染责任纠纷10件、水污染责任纠纷2件、放射性污染责任纠纷1件、买卖合同纠纷1件。

3、环境资源行政案件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而激增。2014年,全市法院受理环境资源行政案件124件。2015年5月20日至2016年6月20日,全市法院共受理环境资源行政案件228件,增幅率达84%。

4、出现了放射性污染、非法占用农用地等一些新型案件。



[案例一]

南京捷威干洗中心南京市栖霞区燕子矶办事处\南京市栖霞区环境环保局环保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

原告南京捷威干洗中心租赁栖霞区某地从事洗涤业务。2014年3月21日,栖霞区环保局在现场检查时发现原告无污水处理设施、废水未经处理直接外排,遂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4年9月1日,燕子矶办事处接到举报,反映该干洗中心向外排污水,遂通知栖霞区环保局等部门到达现场,现场拆走气泵1台、洗衣机盖13个、电表1个等物品,但未向原告送达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同年10月8日,原告的员工到燕子矶办事处拿取被扣押物品并写收条。原告因认为收条所载物品与实际不符,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二被告行政行为违法、主张财产损害赔偿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燕子矶办事处对原告捷威干洗中心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违法,并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捷威干洗中心188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中,法院根据燕子矶办事处在行政执法时,未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和制作现场笔录等程序,未制作并当场交付扣押决定书和清单,载明扣押理由、依据、期限和被扣押财物名称、数量等,扣押期限超过三十日的情况,依法认定燕子矶办事处于2014年9月1日对原告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违法,并赔偿原告相应财产损失。有利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案例二]

赵成春诉周正红、赵来喜买卖合同纠纷案

赵成春无采砂许可证,在长江中用吸砂船非法采砂,转卖他人。周正红、赵来喜夫妻二人通过雇佣工人驾驶船只停靠在赵成春采砂点的吸砂船旁,赵成春用吸砂船吸出江砂直接放置在工人驾驶的船上方式购买江砂。此后,赵成春多次向被告周正红、赵来喜催要未付江砂款,而周正红、赵来喜以双方之间的款项已结清为由,拒绝支付。为此,赵成春诉至法院,要求处理。周正红、赵来喜则坚持认为其和原告赵成春之间的江砂款已全部结清,请求驳回赵成春的诉讼请求。赵成春不服一审法院判决,遂上诉。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不属于民事诉讼的管辖范围,故裁定驳回赵成春的起诉,对原审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与处罚决定书一并予以撤销。

【典型意义】

本案属于打击非法采砂行为的典型案例。近年来,无采砂许可证在长江中用吸砂船非法肆意滥采江砂后再交易买卖现象频频发生,严重影响了河势稳定和堤防安全。该案法院的这一裁判不仅使非法采砂人不能获得非法利益,而且还将面临刑事制裁。有利于遏制现存的非法采砂现象,形成打击非法采砂的强大震慑力。彰显了司法保护环境的正当性。

[案例三]

徐生亮、孔德全、唐早青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2015年2月27日,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作出文件,宣布高淳区固城湖自2015年3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实行全湖禁渔。2015年5月4日晚,徐生亮、孔德全、唐早青商议至高淳区固城湖电鱼。随后三被告人携带电瓶、变电器等工具至固城大桥西侧固城湖水域,使用上述工具进行电捕鱼,捕得多种水产品。当晚,三被告人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并扣押捕鱼工具。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人徐生亮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孔德全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唐早青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典型意义】

电捕鱼的方式会破坏鱼类的繁殖,导致鱼类资源的衰竭和灭绝,伤害湖内其他生物,造成鱼的生物饵料减少,影响渔业资源的恢复。且电死大量的鱼及其他生物,只有很少数被电鱼人带走,大部分尸体还是沉到水底,逐渐腐败变质,影响固城湖作为高淳人民的饮用水资源的水质。本案的判决对当地群众起到了良好的普法教育,使当地群众形成对高淳固城湖重要饮水资源的保护意识。有利于促进对高淳整体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

[案例四]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龙袍街道办事处、南京市六合区龙袍街道孙赵社区村民委员会诉六安市金城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江苏海兴化工有限公司、岳阳市云溪区道仁矶溶剂化工厂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岳阳市云溪区道仁矶溶剂化工厂与江苏海兴化工有限公司签订危化品货物买卖合同关系,交货方式为买方自提。溶剂化工厂委托六安市金城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运输。2013年7月14日,金城运输公司派车前往海兴化工公司装载29.86吨某混剂。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泄漏,所装载的混剂全部流入南京市六合区龙袍街道孙赵社区公路旁河沟内,造成水流、土壤、树木等污染。事故发生后,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龙袍街道办事处、南京市六合区龙袍街道孙赵社区村民委员会垫付大量应急处置费用,后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金城运输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海兴化工公司、溶剂化工厂根据各自过错程度分别承担30%、20%的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中,六合区法院确认了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在处置污染事故、支付应急处置费用后具有环境污染责任纠纷原告主体资格;扩大了赔偿主体,对于污染者之外的生产者和使用者,同样负有安全提示、严格审查等安全管理义务,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五]

南京索罗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江苏省环境保护厅环保行政批准案

2013年3月,南京环境再生能源有限公司在南京市浦口区星甸镇开工建设江北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2014年11月3日,能源公司向被告省环保厅提交了试生产请示的相关材料。被告在委托江苏省环境监察总队对该项目进行现场检查,确认江北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基本落实了环评批复中提出的有关污染防治要求后,同意江北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自2014年12月29日起试运行。原告南京索罗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2号地块边界距江北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边界200多米,认为江北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建设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在未办妥征地拆迁安置手续情况下,被告核准试运营行为违法。请求法院确认被告省环保厅核准该项目试运行违法。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遂判决驳回原告索罗斯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由于人们对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认识不足,片面夸大垃圾焚烧发电产生的有害影响,往往对建在周边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进行抵制。本案中,法院重点对省环保厅核准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试运行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组织原、被告参观垃圾焚烧发电厂的试运行情况,亲身感知垃圾焚烧过程及垃圾焚烧产生的影响,有利于消除原告及社会公众对垃圾焚烧的顾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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