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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案探析】“代驾”引起之交通事故 责任如何承担?

 司法小曹王小明 2016-06-05

作者:邓娟,民商法博士,检察官


小编按语:

这是本号作为一个纯刑法学公号发的第一篇民事案例。

为什么要发?因为作者是个美女博士检察官!更重要的是,小编看了这个日常生活中极为常见的案例之后,居然不知道正确答案是什么!

车主委托朋友免费代驾,出了交通事故,车主是否应当负民事赔偿责任?请看邓博士的精彩分析……

 

案情介绍                             

   2013年8月的一个晚上,甲因与朋友聚会,喝了酒无法开车,便请朋友乙驾驶他的私家车送其回家。路上因与丙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丙受伤,经住院治疗产生医疗费用55908元。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乙对本起事故承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以内支付了丙的医疗费1万元。对于超出部分的医疗费用,丙诉至法院,要求乙予以赔偿,甲承担连带责任。


分歧意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形成了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依据侵权责任法第49条之规定,甲不承担赔偿责任。乙虽然应甲的请求代为驾车,但该行为具有无偿性且在驾驶过程中不受甲的具体指示,不属于民法意义上的提供劳务的法律行为,故不能认定为民法上的帮工关系以及雇佣关系。甲作为车主,将合格的车辆交给有驾驶资格的乙,由乙事实上对车辆进行管理、控制和使用,且乙不存在酒后驾驶的情形,故甲对本起事故并无过错,无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3条关于义务帮工的规定,甲应向丙支付医疗费用,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9条适用于租赁、借用等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相分离的情形,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本案中,乙基于朋友之情无偿提供帮助;甲虽然喝了酒,但并非对车辆运行没有支配力,车辆运行目的地受其指示,也享有代驾人送其回家所产生的运行利益。故本案应适用义务帮工的规定,由甲承担赔偿责任,乙因存在重大过失而承担连带责任。

                         


评析意见

随着禁止酒驾制度的完善,“代驾”这一名词悄然而起,本案即为无偿代驾的情形。因机动车所有人和驾驶人不是同一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如何认定责任承担成为难点。笔者赞成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本案不应以是否有过错作为甲承担赔偿责任的基础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在保险公司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之外的损失,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确定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通常采取“运行支配”“运行利益”两个标准来综合判断。运行支配是指可以在事实上支配、管领机动车运行的地位,运行利益则是指因机动车运行而生的利益,主要体现为由此带来的便利甚至享受。

由于机动车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可能发生分离的情形,所有人对机动车运行不再具有直接的、绝对的支配力,也不再直接享有机动车运行带来的利益,如仍适用同样的规则有失公平,所以《侵权责任法》第49条对因租赁、借用等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形作了规定,所有人仅在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时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种过错主要体现在对使用人是否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驾驶能力等影响机动车安全驾驶的因素未进行合理审查,或者体现为对机动车适于运行状态未进行合理维护等方面。

    而在本案无偿代驾的情形下,所有人虽与驾驶人不是同一人,但以运行支配的标准衡量,甲虽然喝了酒不能开车,但基于其意思由乙驾车,按照其指示开往目的地,甲并未丧失对车辆运行的支配力;以运行利益的标准衡量,乙驾车送甲回家并非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是由甲享有运行利益。可见甲既是车主,也是使用人,并未发生所有人和使用人分离的情形,故本案无法适用《侵权责任法》第49条的规定,以是否有过错来判断甲的责任。甲作为机动车的所有人和使用人,理应承担对丙的赔偿责任。

第二、甲与乙之间成立义务帮工的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上的义务帮工,是指无偿、自愿为他人提供劳务的行为。帮工人按照被帮工人的指示从事劳务,其结果是使被帮工人受利。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3条的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乙因甲喝酒不能开车,出于朋友的考虑不计报酬,按照甲的指示代为驾车将其送回家,甲从中受益,符合义务帮工的性质。对因乙代驾产生的致人损害行为,甲应承担赔偿责任。而乙被认定为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表明其在驾驶过程中有重大过失,对此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后记 因为工作的性质,一直只接触刑事犯罪案件。现在看来,民事的小案例也很有趣呢。如果大家喜欢,请多多留言,重重打赏。小编也会根据大家留言和打赏的程度,陆续推出邓博士的民法小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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