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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原创:新三板法律意见书如何进行私募基金核查

 xhlawyer 2016-06-10

引言

对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问题,无论企业是在新三板挂牌、IPO还是并购重组,都是股转公司及证监会重点关注内容;本团队律师先从企业挂牌新三板的角度来对这个问题予以明晰,供读者参考。

为什么要核查私募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问题?

        2015年3月20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布《关于加强参与全国股转系统业务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管理的监管问答函》,要求私募投资基金及其管理人参与新三板业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手续。结合此前证监会于2015年3月6日发布的《关于与发行监管工作相关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问题的解答》以及《关于与并购重组行政许可审核相关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问题与解答》,证监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的登记、备案要求实现全口径规范与统一。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未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备案办法”)要求完成登记、备案手续的,将无法参与上市发行、并购重组以及新三板业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在企业申请挂牌环节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基金备案提出了具体要求。

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以下事项(以下简称“私募核查”):

(1)应核查公司或其股东是否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履行了登记备案程序,并请分别在《推荐报告》、《法律意见书》中说明核查对象、核查方式、核查结果并发表意见。

(2)申请挂牌同时发行股票的,应核查公司股票认购对象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是否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并请分别在《推荐报告》、《法律意见书》或其他关于股票发行的专项意见中说明核查对象、核查方式、核查结果并发表意见。

已进行管理人登记及基金备案的直接披露核查过程

案例:联泰科技(836987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私募投资基金,系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现有股东名,其中5名为自然人股东,有限合伙企业股东纵达投资属于员工持股平台,不属于私募基金,故无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履行私募基金备案手续。有限合伙企业联新行毅及联元投资为《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履行私募基金备案手续。

根据联新行毅及联元投资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网站(网址:http://www.amac.org.cn/),联新行毅及联元投资履行备案手续情况如下:

1)联新行毅

联新行毅已于 2014 20 日在基金业协会登记,取得了基金业协会核发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根据该证书记载,联新行毅已登记为私募投资基金,其管理人为上海联新行恒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根据本所律师于基金业协会网站查询的结果显示,联新行毅已于基金业协会网站进行备案公示,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已完成。

2)联元投资

联元投资已于 2015 11 日在基金业协会登记,取得了基金业协会核发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编号:P1015701)。根据该证书记载,联元投资已登记为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根据本所律师于基金业协会网站查询的结果显示,联元投资已于基金业协会网站进行备案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已完成。

投资公司设立基金投资挂牌企业的私募核查情形

案例:本草春(代码837449

漳州本草春石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特银南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系由普通合伙人南京特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合伙企业,经本所律师查验该股东提供的《私募投资基金证明》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管理人信息公示系统,特银南通已经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程序,并履行了私募基金备案程序。

投资公司以自有资金投资挂牌企业的私募核查情形请

案例1:本草春(代码837449

本草春股份的发起人北京中经世纪投资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及其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验,中经世纪系以全体股东自有资金出资设立,不存在向他人募集资金的情形,其对外投资系由全体股东自主决策,未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其资产,亦未接受委托管理他人资产。因此,本所律师认为,中经世纪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办法》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不需要按照前述规定办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手续。

案例2:康尼格(837355)

康尼格非自然人股东苏州蠡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成立于2015 年10 月14 日,根据苏州蠡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其以自有资金对股份公司进行投资,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资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情形;不存在担任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也没有担任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的计划或安排,因此无需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或私募基金备案手续。

股权激励平台的私募核查情形

案例:电通物联(代码837425

电通物联发起人宁夏通纬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系公司实际控制人与集团的员工共同成立的投资平台,通过增资方式持有股份公司股份,未实际开展经营业务,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 宁夏通纬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股份公司之间不存在对赌协议或其他特殊投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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