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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合作协议
2016-06-10 | 阅:  转:  |  分享 
  
工程项目合作协议书

(讨论稿)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年月日在银川市签订:

(1)甲方:

(2)乙方:

鉴于:

因自身原因,乙方在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为解决该等问题,达到互惠共赢的目的,乙方拟与甲方就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合作,通过友好协商,双方就工程项目合作事宜,特签订本协议,以资双方遵照执行。



第1条本协议合作各方

1.1甲方:

公司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邮编:

电话:

传真:

账户:

1.2乙方:

身份证号:

住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第2条工程项目合作方式

经协商确定,甲乙双方的合作方式为:

甲方向乙方提供承揽工程所需的协助,乙方以甲方名义对外承揽工程,工程由乙方直接组织人员和资金进行施工,并向甲方支付管理费,乙方承揽工程期间产生的债务概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其中:

2.1乙方每次对外承揽项目时,应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经甲方确认,该申请中应明确建设工程的基本概括,包括:工程内容、工程地点、工程价款、建设单位付款方式等。

2.2甲方确认乙方的申请后,就乙方拟承揽的该建设工程项目应给予乙方必要的协助,包括提供企业证照、授权书、加盖甲方印鉴等。

2.3乙方对外承揽工程应交纳的各项税、费,由乙方承担,税、费票据亦由乙方自行开具,根据实际情况需要,甲方可代扣、代缴。

2.4乙方承揽工程的应收工程款,必须进入甲方指定账户,甲方每次在扣除相应的管理费、税费等各项费用后日内,将剩余款项拨付给乙方。

2.5因乙方承揽工程所产生的纠纷,由乙方负责处理,如牵涉到甲方时,甲方因此而支出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差旅费、律师费等,由乙方承担。

第3条合作期限

3.1本项目合作协议的有效期为年,自2014年月日至201年月日止。

3.2除本协议提前终止外,乙方可在协议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延长协议合作的书面请求,经甲方同意,可以续签新的《合作协议书》。

第4条管理费

经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在本协议合作方式项下,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管理费,具体为:

乙方每次对外以甲方名义承揽的工程项目,甲方均提取该建设工程项目总造价2%的管理费,工程项目的总造价最终以乙方与建设单位或发包方的工程竣工决算价为准。

第5条履约保证金

5.1为保障本协议的顺利履行,乙方每次以甲方名义对外承揽工程项目时,均应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其中:

5.1.1乙方在每次承揽的工程项目开工前,应向甲方交纳相当于该工程总造价%的履约保证金;

5.1.2如按照5.1.1条计取的履约保证金不足万元的,由乙方按照()万元的标准向甲方交纳。

5.2如出现本协议以外的第三方向甲方主张权利,或乙方给甲方造成损失,或本协议约定之其他情形的,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中予以扣除。

5.3履约保证金因扣除后不足本协议5.1条约定的数额时,乙方应在甲方指定的期间内补足。

5.4自工程项目竣工备案之日起两年内,如未发生乙方不服从甲方管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施工设备租赁费和材料款,或其他经济纠纷,甲方可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给乙方。

第6条工程项目管理

6.1合作期间,乙方独立负责日常的经营管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6.2合作期间,就双方合作之工程项目,乙方须无条件接受甲方的指导、监督,当甲方与乙方意见不一致时,应以甲方意见为准。

6.3合作期间,乙方承揽的工程项目中,乙方必须为施工人员办理法定的各类保险,该费用由乙方承担。

6.4乙方承揽的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由乙方负责具体管理工作,所产生的事故、责任由乙方自行处置、承担。

第7条乙方的承诺和保证

7.1乙方保证进行合法经济活动,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不得从事违法经营活动。乙方承揽具体工程时,可以设立独立运作的项目管理部。

7.2乙方保证就其活动自负一切风险责任和从合法经营中获利。

7.3乙方承揽工程后,应在工程开工后按月向甲方提供农民工花名册,乙方保证收取工程款后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并按花名册为农民工投办人员意外保险。如乙方未按约支付农民工工资或者投保,甲方有权直接向农民工支付或者投保,所产生的费用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乙方保证在施工期间将支付农民工签字确认的工资表交甲方保管。

7.4乙方承诺,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对外签订采购、劳务及与其它工程承揽相关的合同,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且乙方应当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7.5乙方不得从事有损于甲方利益的民事行为,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向乙方追偿甲方所遭受的一切损失。

第8条保密义务

各方同意,与签署、履行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信息均为商业秘密;在本协议及事项依法公开以前,双方均有义务保守该等商业秘密,否则应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除非

8.1有关方及代表、委托的代理人或聘请的中介结构为签署、履行本协议所必需;

8.2该秘密被秘密拥有者一方公开而进入公共所知领域,或经秘密拥有者一方事先书面同意;

8.3执行生效的法院判决、裁定、决定以及仲裁、裁决,或履行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义务。

第9条违约责任

9.1本协议任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义务、保证、承诺或其他任一条之约定,即构成违约,除本协议其他条款另有约定,非违约方得以要求继续履约,因此给非违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因此给非违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在违约方未能纠正其违约事项期间,非违约方可以暂停履行其义务,直至违约方纠正违约情况为止。但在任何情况下,违约方的赔偿责任和非违约方对违约方的追索权,皆不受本协议终止、解除的影响。

9.2若乙方未按本协议第5条约定按时交纳、补足履约保证金的,甲方有权选择要求其继续履行交纳、补足义务或解除本协议,同时乙方应按未交纳、补足的履约保证金数额%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9.3若乙方未按本协议第6条履行义务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向乙方追偿甲方所遭受的一切损失。

9.4若乙方私自收取工程款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私自收取工程款10%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第10条争议解决方式

如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纠纷,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予以解决。

第11条通知

10.1根据本协议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11.2各方通讯地址如本协议第1条所列载。

11.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及时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12条其他

12.1由于不可抗力因素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致使本协议有关条款不能履行或不能继续履行的,双方协商后,可终止本协议,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12.2如本协议被有权机关确认无效或撤销的,本协议将不再履行,同时,甲方已收取的管理费不再退还,以此作为乙方赔偿甲方之损失。

12.3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协议各方依照本协议之原则进行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12.4本协议自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各方签字:

甲方(盖章):乙方:

法定代表人:



签约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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