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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法学派述评

 蓝杯凉水 2016-06-10
【正文】
     统一法学派述评
  
  伍华军蒋瑛
  
  (武汉大学法学院430072)
  
  摘要:统一法学是二十世纪影响较大的一个学派,其主要思想是对自然法学、分析法学、社会法学三大法学流派进行综合,倡导法哲学的一体化运动。统一法学认为法律研究应当是对法的价值、形式、事实的研究,而以往的法学流派只侧重其中一个方面的关注是不正确的,统一法学提倡的全面考察法律的方法是一个创新,但是统一法学忽视三大法学流派产生的社会根源,意图消除它们的界限对其进行统一的思想是不切合实际的。
  关键词:统一法学法理学述评
  
  一、统一法学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西方法理学出现了新自然法学派、新分析法学院派、社会法学派三足鼎立的局面。这三派互相对立、互相排斥,时而爆发激烈的争论。但是,这三派亦有互相靠拢的趋势。
  在这种形势下,西方一些法学家开展和推动了一场旨在促进各法学派融合的统一法理学(或综合法理学)运动。统一法学是对自然法学、分析法学、社会法学理论的统一,认为法是“形式、价值和事实的独特结合”。其统一的前提是承认这三大传统法学派中“每一个学派都曾经孤立地阐述过法学的一个重要方面”。因此,统一法学派既是一脉法学流派,又是倡导法哲学一体化的一场运动。
  统一法学的出现不是偶然的,它是时代的需要和法哲学进化的必然趋势。首先,它是适应资产阶级的需要而出现的。随着社会的发展,资本主义社会的矛盾日益激化,解决纷繁复杂的社会利益冲突,依赖传统法学的手段已无法胜任,而必须把先后出现的自然法学的价值理论,分析法学的实证哲学,社会法学的注重社会控制的理论综合运用来达到目的;另一方面,统一法学运动也是在当今科学发展促使不同学科与学术流派的互相靠拢与吸收的趋势下,法律观念、法律哲学、法学体系、法学方法的融合的必然体现,它强调了一种综合性和边缘性。
  
  二、统一法学的理论基础
  现代法理学虽然派别繁多,但呈鼎足之势的也就是新自然法学派、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和社会法学派。统一法学的根本出发点就在于断言:“20世纪中叶,严肃的学者们已不再为支持或反对分析逻辑研究方法、正义-伦理方法和社会学方法这三者中任何一种占绝对统治地位而辩论了。”统一法理学意欲对自然法学、分析法学、社会法学三大流派进行消弭界限,合三为一,同时关注法哲学的种种理论,囊括各家,振兴西方法学,可以说是法哲学发展历程中的较高理想。统一法学的理论来源主要是三大法学流派,因此,有必要探讨一下自然法学、分析法学、社会法学的发展状况。
  自然法学的理论首先肯定在人定法之上存在一种自然法,自然法指导人定法的制定,不符合自然法的人定法不是好的法律,它主要关注的是法律“应当”是什么,即法律的“应然”问题。尽管自然法学家对“自然法”的核心理念见解各有不同,但他们都强调正义或理性的道德原则是自然法的基础,而法就是由理性和正义感引伸出来的道德原则在法律规则和概念中的体现,因此道德将是衡量法律的重要标准。自然法学在黑暗的中世纪为人们摆脱神学的束缚提供了工具,推动了历史的进步。同时,新自然法学在经历了20世纪的复兴之后,又为巩固资产阶级的统治提供了法哲学理论基础。
  分析法学则主张法律与道德相分离,认为法学仅仅是研究法“是”什么,而无须关注法“应当是”什么。分析法学的哲学的基础是逻辑实证主义,其严格分开“实际上是这样的法律”和“应当是这样的法律”,它只注重研究“确实存在”的东西,所以主张法理学的方法主要是分析,而不是评论或批判,法律的实现必须通过武力制裁。其强调对法律概念的分析 ,依靠逻辑推理来确定可适用的法律,否认法律和道德之内的必然联系。在资本主义上升时期,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宣扬的民主、平等、法治及其法律原则的实现仅凭强调法的价值的热情是无法实现的,而要依靠对法律体系和法论焦点在于法的实然性,尤其关注法律运行的实然性,而不象以往的法学只研究法律规定的实然性。社会法学的出现同样是历史的需要,当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由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进入垄断资本主义时期以后,各种矛盾冲突激化,资本主义法律制度与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提出的民主与法治理想差距增大,社会问题日益严重,资本主义国家不得不关注原先认为与国家法律没有关系的问题,“法律社会化”趋势越来越明显,社会法学应运而生,它把法律的改进、改革、完善,缓和资本主义社会矛盾作为其终极理论关怀。
  
  三、统一法学的主要内容
  统一法学是对自然法学、分析法学、社会法学的一体化,对三大法学派的评析也组成了统一法学的重要内容,统一法学以“整体论”的方法,对三大法学派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并论证自己的法学体系。
  统一法学的学者们评价自然法学把法看作是由理性和正义感引伸出来的道德原则在法律规则和观念中的体现,关注了法律的道德和理性内容,却忽视了对实证法律的研究。自然法的倡导者认为仅凭理性的力量就能够发现一个理想的法律体系,就能设计出普通有效的法律体系的全部细节,这是毫无根据的。但是自然法学忽视事实的做法,却使他们能够把注意力集中于发现理想的法律和正义制度,从而奠定了法律乃至西方文明的基础,自然法学是不应被过分指责的。那么,自然法学的研究应同实证主义结合起来,深入认识实证法律的内涵。自然法学所侧重的法律价值不仅是法律原则的价值目标,而且应是一切法律规范、法律活动应当遵循的原则。由于对法的价值观不同的阶级、阶层、集团有不同的看法,可能有的法学家认为法的价值是正义、有的认为是秩序、有的认为是民主,事实上,这些目标都是法的价值,在价值观的问题上应放弃把任何一种价值绝对的观点而实行法的价值的统一。
  对于分析法学从实证角度出发,仅仅讨论“法律是什么”,而不涉及对法的价值判断的立场,统一法学给予了批评。分析法学的学者对法哲学的范围,法的概念的看法各有差别,但他们的思想一脉相承,认为法与道德不存在必然的联系,道德绝不是衡量法律好恶的标准。不符合道德规范的法律法规,只要它是通过适当的方式颁布运用的,就应视为有效的法律。虽然有的分析法学者也引进了法的“应当性”特征,但认为法的“应当性”与自然法的“应当性”存在“实际的法”和“应当的法”的严格分离。统一法学者讥讽分析法学派为“归类的机器人”,但对分析法学的分析方法论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并引进作为统一法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统一法学主张,当对法进行社会学的观察和描述以及对法进行正义的评价时,不能脱离法的规则和逻辑。法律现象是由逻辑和推理所控制的语言连接起来的,逻辑分析可以提供抽象的思想模式,并且使法学家可以获得法律设定中的最大限度的自我一致,逻辑与法律密不可分。逻辑分析还有助于增强法律的说服力,激发思想,推动人们发现法律的弱点,甚至可以改造现实的法律。
  社会法学重视法的实然性研究,却忽视了价值因素与法律规范的探讨。尽管它强调事实,但通常只限于司法活动的事实,所以其意义是有限的。统一法学的体系把社会法学重视法律的实然性的法哲学创新之外也包容了进去。社会法学的杰出代表庞德提出了社会法学派的“行动纲领”:(1)法学应研究法律制度和法律学说的实际社会效果,而不是封闭的规范体系和概念;(2)结合社会学研究和法学研究,为立法做准备;(3)研究使法律生效的手段;(4)对法制史进行社会学的研究;(5)研究如何使各个案件能合理地和公正地得到解决;(6)研究如何使法的目的更有效的实现。在吸收社会法学的研究体系的基础上,统一法学提出“法理学中的社会学问题,涉及法对维护特定社会有关的态度、行为、组织、环境、技巧和权利的实际效果。反过来说,社会学法学也涉及社会现象对法的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的和对立法、司法方面所产生的作用以及组成、运用、改变、破坏法律制度的其它手段所起的作用”,因此,在统一法学的知识体系中应当给予对法律事实的研究相当的地位。统一法学引进社会法学对法律实然性的研究之后所做的阐述,仅仅泛泛扩大了研究对象的范围却未超出其论述的深度,社会法学的体系对于统一法学的形成的影响居功至伟。
  
  四、统一法学思想的发展
  当统一法学的影响逐渐扩大以后,许多学者为统一法理论的完善与深入做出了贡献,统一法学思想的发展和进步与他们的努力是分不开的。其代表人物首推杰罗姆·霍尔、朱丽叶思·斯通、哈罗德·J·伯曼、埃德加·博登海默。
  霍尔的综合理论把自然法学、分析法学、社会法学称为“特殊论法学”,批评它们把一个法律中不可分的因素价值、概念、事实人为地割裂开来,“限制在或集中在以上三个重要领域中的一个从而导致对自己的夸大和错误”。霍尔认为法理学可分为四个部门:(1)法律价值论;(2)法律社会学;(3)形式法律科学;(4)法律本体论,而法律本体论研究是法学的“最终”主题,以往的三大学派都忽略了这一点。霍尔提出“作为行动的法”的概念作为他的综合理论的核心,来说明他的法律本体论思想,这一概念是法的规则、价值和实际的法的综合。
  澳大利亚法学家斯通为综合各派也进行了尝试,他先后推出了《法律制度和法学家的推理》、《人类的法和人类的正义》、《法律和正义的社会性》三部著作分别重点研究了法律中的逻辑推理,正义问题,社会法学的思想,从而提出了综合的法律的特征:(1)法是由许多现象组成的复杂整体;(2)法的现象包括指导法官和官员执法的规范;(3)法所包括的规范是指导人与人行为的社会的规范;(4)法是一个系统安排的整体,即法律秩序;(5)法律秩序具有强制性;(6)当的强制性必须制度化;(7)制度化的社会规范的强制秩序应当由价值观念的效力来维护,并应有一定程度的实效。斯通对法律性质的综合,兼有三大法学派的因素,而以社会法学的影响最大。
  伯曼的一体化法哲学思想是对法律实证主义、自然法理论及历史法学派三个传统学派的结合。他强调历史法学派对发展特定历史类型法律的作用不同于霍尔综合理论中对以经验为依据的社会法学的研究,这与他所从事的法制史专业是有联系的。伯曼分析了三个法学派之间的主要分歧,“实证法学把法看作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政治工具,自然法学派把法看作是道德原则在法律规则和概念中的体现,历史法学派把法看作是历史上正在发展的民族精神的体现”,认为这三个学派分立的原因在于每个学派都宣扬自己是优于其他学派的,这种对优先地位的追求加深了它们理论与体系的分歧。因此,把这些法学派统一起来最需要做的就是减少它们对自身优越性的断言,承认它们曾“相互影响”。
  博登海默的统一法学体系更是综合利用法学的“过去全部历史”。在霍尔的基础上,博登海默又有创新,他描述最经典的语言是:“法律是一个带有许多大厅、房间、凹角、拐角的大厦,在同一时间进而想用一盏探照灯照亮每一个房间、凹角和拐角是极为困难的”历史上的许多法律哲学都是整个法理学大厦的组成部分。他认为应该利用人们过去所做的“一切贡献”,来建立一门综合的法哲学,人在历史上的经验说明,解释法律制度不可能根据任何单一的绝对的因素或原因进行,“法律不可能在一个封闭的和不可知的容器中健康成长”。博登海默还对法律的多样化以及理性和经验的关系进行了探讨,进一步说明了建立统一法理学的必要。
  
  五、统一法学的思想的局限性
  统一法学以全新的视角去理解、诠释法律,综合了法律的价值、形式、社会控制事实等方面来认识法律,对于完善法哲学体系的构筑,加强法律效用在实际中的发挥,衡量法律文明的进步具有重要的意义,统一的法学开放、自由、多维的思维方式是科学发展的重要体现。
  较之于其他法学流派,统一法学的思想是一种研究与认识法哲学的方法的创新,但是,其对于法学思想内涵的挖掘的贡献是有限的。
  统一法学综合运用了以往法学流派所应用的各种研究方法,来对各流派理论的侧重点进行了分析,运用各派的研究方法去消化、融合其思想,这是统一法学欲使任何流派一体化的武器。统一法学方法论的统一其实是合并,但是在历史上盛行的每一法学流派的繁荣都有其深刻的社会背景,试图抹煞它们的界限达到一体化是不切实际的。同样,可能未来任何一门新兴的法学流派也将是一定社会环境的需要,想在统一法学这个不封闭的“容器”中把它们全部装进去也只能是一种理想化的境界。
  统一法学尽管宣扬是达到自然法学、分析法学、社会法学的一体化,但是它的一体化只是一种“量变”的综合,而终于也没有达到发生综合的“质变”。在法的价值、法的形式、法的事实的不同方面的阐述,统一法学基本上没有超出自然法学、分析法学、社会法学所探讨的范围,因此其思想体系的独立性与创新性还有待发展,这不能不说是统一法学的最大缺陷。而且就统一法学自身理论体系内部也存在着不统一,他们对于拟定必须综合的其他流派的取舍与侧重也各有不同,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统一理论的说服力。
  统一法学的全部努力在于寻找一种能照亮整个法律大厦的工具,并且在他们拟制的“作为行动的法律”的框架中装纳历史的一切法学流派,这在法哲学变迁史上也许只是一个崇高的理想,它的实现“也许抱负过大”。
  
  
  参考资料
  1. 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2. [美]伯曼:《论实证法、自然法及历史法三个法理学派的一体化趋势》,载《法学译丛》1989年第5期。
  3. [澳大利亚]斯通:《国外法学知识译丛·法学总论》,世界知识出版社,1982年版。
  4. 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5. 吕世伦:《西方法律思潮源流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6. [美]]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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