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投行泰山 ▌ 案例情形1:在会期间,引入大比例的新股东 新丽传媒的IPO申请文件于2012年11月报会。2013年10月,公司股东王子文(其于2010年4月入股公司,曾任公司的董事、总经理)与光线传媒(创业板上市公司,SZ.300251)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27.6420%股权以人民币82,926.00万元转让给光线传媒,转让后王子文不再持有公司股份。本次股权转让系因王子文一直都有移民的意愿,基于国内影视行业禁止外籍人士持股的政策限制,需要进行股权转让。而光线传媒一直看好新丽传媒的发展,从而使得光线传媒有机会投资新丽传媒。本次股权转让以发行人整体估值30亿元为作价依据,该估值综合考虑了发行人的行业地位、项目储备以及未来盈利状况,由双方协商确定(新丽传媒IPO)
投行泰山点评:新丽传媒于2015年11月19日报送了上会稿,而与其同期或更迟报送上会稿的拟IPO企业大多已陆续上会审核,从泰山个人听闻的消息来判断,会里对其“在会期间引入大比例的新股东”这一事项仍心存芥蒂,目前只能等待相关窗口指导政策的进一步放开了。
▌ 案例情形2:在会期间,引入小比例的新股东 浙江优创材料的IPO申请文件于2013年7月报会。2014年12月,於霄雰将其持有的全部优创材料合计220万股股权(占注册资本2.21%)以550万元转让给高国强,转让价格为2.50元/股。同日,胡柏顺与赵海锋签署《股权转让协议》,胡柏顺将其持有的全部优创材料合计100万股股权(占注册资产1.00%)以250万元转让给赵海锋,转让价格为2.50元/股。公司原股东於霄雰、胡柏顺的股权转让主要是出于其自身的财务困境。招股书P67-68,披露了相关的股权转让程序(以评估的净资产为作价依据),新增股东简历,退股股东和新增股东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客户供应商的关联关系,退股股东任职和其他对外投资情况等(浙江优创材料IPO)
投行泰山点评:浙江优创材料已于2015年7月过会,目前还在等待发行批文中。该案例是投行泰山知晓的唯一“在会期间引入小比例的新股东”且过会的案例,也是对证监会原来的窗口指导意见(即“引入新股东,原则上需要撤回申请文件,办理工商登记和内部决策程序后重新申报”)的重大突破,但鉴于其类型案例的稀缺性,可见会里对该种情形的审批目前仍然较严。
▌ 案例情形3:在会期间,老股东内部转让股权 新丽传媒的IPO申请文件于2012年11月报会。2014年12月,公司股东林勇、张梦雨、陈德发分别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曹华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林勇将其持有的0.2040%股权以人民币612.00万元转让给曹华益;张梦雨将其持有的0.1224%股权以人民币367.20万元转让给曹华益;陈德发将其持有的0.2040%股权以人民币612.00万元转让给曹华益。转让价格仍以2013年10月转股时的公司整体估值30亿元为作价依据。转让后,三人均不再持有公司股份(新丽传媒IPO)
投行泰山点评:目前在会项目中,在不影响实际控制人认定的前提下,老股东内部之间转让股份的案例较多(投行泰山受限于个人精力未能一一找出)。从一线沟通情况来看,证监会审核人员认为如股权受让人是老股东,因中介机构已对其核查,所以可以接受,不用重新申报。但需要券商项目组将该股东变更事项提前告知预审员,由其或主管的处长判断重要性和影响程度。
▌ 案例情形4:在会期间,股东间接转让股权 证监会反馈意见:“发行人是2014年6月申报的企业,股东包括持股平台天高投资(泰山注:其系公司员工持股公司)。2014年8月,该公司让了部分股权。请发行人:(1)说明该股权转让是否履行全部程序,补充披露最近一年新增股东的履历,说明上述股权转让中退股股东和新增股东是否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发行人的客户、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说明退股股东目前的任职情况,是否经营、控制或参股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发行人的主要客户、供应商存在资金业务往来公司;(2)区分内部、外部股东说明直接持股的自然人股东和天高投资股东的简要履历,入股发行人资金来源的合法合规性;是否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发行人的和客户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形式的利益安排。”(深圳市雄帝科技IPO)
投行泰山点评:深圳市雄帝科技IPO已于2016年5月过会。上述反馈意见的第二句话有着明显的笔误,投行泰山翻阅了其于2014年6月、2016年3月预披露的两稿招股书,未见关于上述事项的具体描述,据个人推测,可能是原部分员工股东转让了天高投资的股权,即构成了发行人股权的间接变动。从结果来看,该变动事项得到了证监会的认可。
特别说明:上述小结和案例点评仅系投行泰山的个人观点,不代表也无法代表监管层、投行泰山任职单位的意见,仅供同仁和朋友们参考。 梧桐分享会第5期 6月11日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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